天津市加強野生動物管理若干規定

保護野生動物 | 天津市加強野生動物管理若干規定

保護野生動物 | 天津市加強野生動物管理若干規定

第17號


《天津市加強野生動物管理若干規定》已於2020年2月17日經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張國清

          2020年2月19日

天津市加強野生動物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野生動物管理,防止野生動物傳播疾病,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提高本市野生動物管理水平,確保野外無非法獵捕、人工無非法繁育、市場無非法交易、路上無非法運輸、餐館無非法食用。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領導,成立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組長的天津市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和市委部署要求,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解決野生動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負總責,承擔屬地管理責任,根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巡查檢查和專項打擊行動,建立區月查、鄉鎮(街道)周查、村(社區)日查、業務主管部門經常查的四級巡查檢查機制,對溼地、森林、餐館、市場、廠房、養殖場、食品加工和工藝品加工場地、居民住所等以及野生動物棲息地、停歇地、繁殖地和候鳥遷徙通道實行網格化管理,做到管理巡查全覆蓋、無死角、無遺漏。


第五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是陸生野生動物的主管部門,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管理,在禁獵區、禁獵期實施嚴格管理,在重點區域實行封閉或者半封閉管理,排查、清理、取締非法狩獵場所;


(二)強化對野生動物人工繁育活動的監管,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加強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


(三)嚴格依法審批野生動物經營利用事項,加強對行政許可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管;


(四)依法查處行政違法案件,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刑事案件;


(五)與其他管理部門加強協作配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農業農村部門是水生野生動物的主管部門,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依規實施野生動物檢疫;


(二)對檢疫中發現的非法來源陸生野生動物應當及時通知陸生野生動物主管部門;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監督檢查藥店、醫院、依法登記註冊的商品交易市場、網絡交易平臺、餐飲飯店等,對未使用專用標識的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及其製品、沒有合法來源的非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及其製品的經營利用活動,依法處置並通報野生動物主管部門;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運輸場站實施源頭管理;


(二)在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重點執法點位,嚴格檢查運輸車輛。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交通運輸部門發現有涉嫌違法運輸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及時通報野生動物主管部門。


第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受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移交、轉遞的案件或者舉報線索,依法查處獵捕、繁育、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等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偵辦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案件;


(二)清理非法持有的獵槍及彈藥,查處非法獵殺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網信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清理相關部門提交的非法出售、收購、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以及非法獵捕工具等網絡違法違規信息、廣告、網址鏈接,依法處置相關違法違規網站及賬號;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違法佔用道路、公共場所從事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擺賣、餐飲等經營活動的行為進行清理並依法查處;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開展衛生應急工作;


(二)開展突發急性傳染病人間疫情監測,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聯防聯控工作機制;


(三)組織相關部門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染疫動物密切接觸人群的檢驗、預防服藥、應急接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提供寄遞服務的企業加強寄遞安全管理,督促企業嚴禁寄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無專用標識、無相關合法來源證明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海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嚴格實施出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通過貨運、郵遞、快件和旅客攜帶等方式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管;


(二)負責進境野生動物隔離檢疫期間指定隔離檢疫場所的監管;


(三)負責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監管審查,發現違法問題依法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學校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教育,強化學生的野生動物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意識。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野生動物管理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將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水務、文化和旅遊、商務、價格、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野生動物管理相關工作,形成各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十八條 野生動物管理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嚴格執法、有效管理,增強對涉及野生動物管理各個環節的監管力度、頻度和精度。


第十九條 野生動物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及野生動物管理的案件線索,應當立即互通信息、依法處置,組織開展打擊野生動物違法犯罪的聯合執法活動,實現執法行為有效聯動、執法環節無縫對接;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執法案件會商制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和快速聯動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 野生動物管理部門應當配備與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力量,明確管理區域和環節的負責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做到人員到崗、管理到位、責任到人。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確保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二十一條 為阻斷可能來自於野生動物的傳染源和傳播途徑,防控重大傳染病疫情,本市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時,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市和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等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二條 野生動物管理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電話,鼓勵社會公眾舉報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 保護野生動物是所有單位和個人的義務。消費者應當充分認識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健康安全風險,養成良好的健康飲食習慣。


第二十四條 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志願者共同參與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知識、公眾健康飲食習慣等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履行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情況應當納入績效考核和幹部考核。對野生動物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相關規定嚴肅問責、終身追責、全鏈條追責。對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法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違法生產、經營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的行為,由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為非法獵捕、宰殺、收購、出售、加工、運輸、儲存、攜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者提供工具或者場所的,由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野生動物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涉及野生動物管理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予以從重處罰。


第三十條 對阻礙野生動物管理行政執法的,以及在應對由野生動物引發的重大突發急性傳染病疫情過程中,散佈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野生動物管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