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確認,這些風險點最易踩

企稅彙算清繳,只有做好準備才能不慌不亂不出錯,這其中,收入的確認相對來說比較簡單,但有兩點需要關注:一是有些細節易踩坑、出錯;二是有些收入確認少了,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稅前扣除限額,導致企業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扣除的減少,進而帶來應納稅所得額的虛增,引發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風險。故本篇專門針對易錯點進行分析、解讀。

常見風險點分析:

1、企業所得稅上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作納稅調整

判斷是否為視同銷售業務主要看資產所有權屬是否改變,即:所有權在不同法律主體間發生轉移。

常見的視同銷售行為如下:

收入確認,這些風險點最易踩

業務案例:2019年A公司開發了一款新產品給客戶試用,產品已經發給客戶,並且不再收回。產品公允價值合計10000元,未取得收入、未開具發票,也未簽訂合同,那麼這筆收入是否要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分析:由於產品所有權已轉移,即由A公司轉移至客戶手中,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故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報表填報如下:

收入確認,這些風險點最易踩

同時,需要確認視同銷售成本並進行納稅調整。

提示:企業將資產轉移至境外分支機構需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原因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定,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因此,如將資產從境內總機構轉移至境外分支機構,則需要視同銷售

2.取得的政府補助收入是否準確確認收入

對於政府補助收入,企業中存在一個常見的問題就是直接把“政府補助”和“不徵稅收入”劃等號,進而導致企稅彙算清繳出錯。

像不少使用風險檢測工具的企業,在進行彙算清繳時,很多都會收到 “政府補助事項可能未正確申報”

的風險提示。

但實際情形是稅務上需要將政府補助區分為徵稅收入和不徵稅收入兩類。

收入確認,這些風險點最易踩

當取得政府補助收入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時,才可以被納入不徵稅收入,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業務案例:原濮陽市國稅局稽查局對A公司實施檢查,發現該公司收到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撥付資金1.09億元,這些資金被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公司會計人員解釋說,這筆資金屬於政府專項財政性資金,按照規定應該被視為不徵稅收入。為佐證其說法,會計還提供了市政府財政性資金管理的文件和市發改委的能源科技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但經查,發現該公司對於收到的1.09億元財政撥付資金,既沒有設置單獨賬頁,也沒有單獨設置銀行存款明細核算科目進行單獨核算,而是混在基本賬戶裡,與公司其他項目支出合併核算。

(案例來自中國稅務報)

分析:很明顯,該公司雖然收到了來自政府的補助收入,但在處理時並不滿足“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的條件,故不應該被認定為不徵稅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3.有加計抵減是否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自 2019 年至 2021 年,根據規定相關行業範圍內的納稅人可以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一定比例(10%或 15%)抵減應納稅額,因此而形成的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按照現有政策規定,由於增值稅加計抵減形成的收益不屬於不徵稅收入或免稅收入,因此應作為應稅收入計入納稅所得計徵企業所得稅。由於是優惠政策落實的第一年,企業很容易忽略,故一定要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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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計抵減優惠政策)

4.代扣代繳個稅手續費是否有確認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對於企業而言,這筆手續費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此我們可以看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

其中第五條表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表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據此可以看出,企業取得的2%的返還手續費屬於其他收入,應併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業將代扣代繳個稅手續費獎勵帶給本單位扣繳人員,應屬於工資薪金所得,在企業所得稅上可以將這筆支出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在稅前扣除,並且可將該筆支出併入工資薪金作為“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

5、確實無法支付款項是否確認收入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其他收入。

對於何種情況屬於“確實無法償付”,稅收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企業作為當事人,更瞭解債權人的實際情況,可以由企業判斷其應付款項是否確實無法償付。同時,稅務機關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因債權人(自然人)失蹤或死亡,債權人(法人)註銷或破產等原因導致債權人債權消亡的,稅務機關可判定債務人確實無法償付。對於這部分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未付款項,應計入收入計徵企業所得稅。

6、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

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應計入其他收入。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

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7、預收跨年度租金是否準確確認收入?

業務案例:我公司有一棟辦公樓,近期對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租戶3年的租金,也給租戶開具了增值稅發票,那麼,在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上,是一次性確認收入還是按實際租期分期確認收入?

分析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按照《實施條例》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也就是說,增值稅上一次性確認收入,而在企業所得稅上,可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在進行彙算清繳時,不少企業會收到來自風險工具的提示:如“報表中收入行次和成本表中的對應行次是否配比的指標”、“企業申報營業收入小於營業成本風險提示”等,這時候除了關注成本核算是否正確,也要看下是收入是否正確確認,排除以上所列出的常見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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