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廢鋼鐵應用協會孫建生:廢鋼產業稅收風險分析及化解辦法研究

原標題:中國廢鋼鐵應用協會孫建生:廢鋼鐵產業稅收風險分析及化解辦法研究

2020-03-03

廢鋼鐵全流通環節是指廢鋼鐵從產生到最後使用的整個過程: 廢鋼從原始狀態經零星迴收(散戶)-集中儲存(回收站)-加工分選(加工企業)-成品銷售(貿易商或鋼廠)整個環節。 從工商和稅務來界定: 散戶=個體戶,回收站=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加工企業=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人),相當於廢鋼鐵增值稅從0上升到13%的整個環節。

一、廢鋼鐵流通中存在的稅收風險

廢鋼鐵產業狀況- -資源狀況、廢鋼鐵加工企業、廢鋼鐵流通

1.1資源狀況

2018年我國廢鋼資源量2.2億噸,其中鋼鐵企業自產廢鋼0.46億噸、社會回收廢鋼1.74億噸,鋼鐵企業用廢鋼1.9億噸、鑄造企業0.2億噸、其它0.1億噸; 2019年上半年廢鋼資源量1.16億噸,社會回收0.89億噸。 預計廢鋼資源量2025年2.9億噸、2030年3.3-3.5億噸、2035年3.8-4.0億噸,每年的增長量約0.1-0.15億噸;

1.2廢鋼加工企業狀況

我國目前有資源再生回收企業9萬多家,年資源回收量3.7億噸,其中廢鋼鐵數量佔70%以上; 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廢鋼加工企業的數量未能有確切的統計數量。 自2015年工信部開展廢鋼鐵加工企業准入活動後,至2018年共有252家企業成為工信部准入企業,加工能力7000萬噸,2019年各省區市 又上報187家企業,加工能力4000萬噸。 預計入圍企業(已入圍及待入圍)合計加工能力超過1.2億噸,如果按入圍企業能力佔總能力60%計算,整個廢鋼加工企業加工能力接近2.0億噸

1.3我國廢鋼資源主要來源分析

目前我國廢鋼鐵資源主要來源分為自產廢鋼和社會回收廢鋼(包括加工廢鋼折舊廢鋼): 自產廢鋼指鋼鐵企業自產自用廢鋼,不對外流通; 加工廢鋼指機械加工、汽車、家電、造船、建築等產業的加工餘料,銷售給廢鋼加工企業,加工後再銷售給鋼廠等廢鋼使用單位; 折舊廢鋼指廢棄家電、建築、報廢機械設備、報廢汽車等,這部分廢鋼主要由個體戶(散戶)經個體(散戶)回收至回收站,再銷售給廢鋼加工企業,廢鋼加工企業加工後銷售給鋼廠等廢鋼使用單位。 因此加工廢鋼和折舊廢鋼也統稱為社會回收廢鋼。 據統計,自產廢鋼佔 20%,該比例隨著鋼廠生產技術不斷提高而下降; 加工廢鋼佔10%(帶增值稅票)、折舊廢鋼佔70%左右。 加工廢鋼和折舊廢鋼每年增約1000-1500萬噸。 部分加工廢鋼會帶票銷售,本文討論的原始廢鋼是指不帶票銷售的加工廢鋼和折舊廢鋼。

1.4廢鋼流通過程中各主要環節及特徵

廢鋼流通可以分為三個主要環節: 1)散戶回收(個體戶)環節: 主要特徵為零散回收的原始廢鋼,經營數量為幾噸-幾十噸/月,一般不帶票銷售; 2)回收站收購環節: 主要特徵是成員為註冊的個體戶或小規模納稅人,經營數量100噸/月左右,銷售時應該提供3%增值稅票; 3)加工企業加工分選環節: 主要特徵是成員為註冊的一般納稅人,經營數量超過1000噸/月,銷售時需要提供13%增值稅票。

2.廢鋼鐵加工企業稅收要求

散戶供應商一般為個體戶,所得稅一般均核定徵收,徵收比例1%-3.0%不等,一般不交增值稅。 回收站以小規模納稅人為主,也有是個體戶,其中所得稅有查賬徵收,也有核定徵收,銷售產品時應該開具3%的增值稅票。 加工企業均為一般納稅人,所得稅為查帳徵收,銷售產品應開具13%的增值稅票。 現實情況是個體戶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進均不帶票,導致加工企業無進項票核算和增值稅抵扣。

2.1廢鋼流通環節增值稅

散戶(個體戶)開票: 3%; 回收站開票(小規模): 3%; 廢鋼加工企業(一般人): 13%; 如果沒有進項抵扣,則企業要按上述稅率*銷售價繳納增值稅;

2.2廢鋼流通環節所得稅

散戶(個體戶): 1-2%; 回收站(小規模): 按小微企業辦法(2019年13號文): 財政部對小規模(小微企業)有稅收優惠: 應稅額100萬以內按5%; 100萬-300萬按10%,300萬以上20%。 ; 廢鋼加工企業(一般人): 查帳徵收按實際結果計算,按應稅額的25%計算。

2.3成本核算對進項票要求:

為了核算企業的採購成本,按稅總28號要求,必須有稅務局開出的稅票作為進項票,企業自制憑證(收購發票)不再作為進項成本抵扣憑證。

3.國家對廢鋼鐵加工企業稅收的相關政策

國家對廢鋼鐵加工企業的政策有過多次調整,影響稅收的政策主要有下面幾項:

3.1 28號文: 2018年7月1日起對稅前扣除憑證的要求:

按國家稅務總局28號文要求: 第八條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對方為已另外幾個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 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的起徵點。

3.2 13號文: 小規模企業的稅收政策

2019.01.17.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1.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2.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稅額100萬以內,按5%(25%*20%)交所得稅; 100-300萬元按10%(50%*20%)交所得稅。 3.小型微利企業: 應稅額小於300萬元、從業人數小於300人、資產總額小於5000萬等3個條件;

3.3個體戶(散戶)的稅收政策

稅局代開的增值稅3%; 所得稅按應稅所得計算: 小於3萬: 5% -0元; 3萬-9萬: 10%-1500元; 9萬-30萬: 20%-10500元; 30-50萬: 30%-40500元; 大於50萬: 35%-65500元,一般按銷售額的1%-2%核算預交。

3.4 各種優惠政策

3.41工信部准入企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稅〔2015〕78號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 : 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以下稱銷售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30%)政策; 對廢鋼鐵加工企業的要求: 入圍工信部准入企業.

3.42發改委的城市礦產企業

與工信部准入企業享受同樣的稅收政策(30%增值稅即徵即退)及部分投資補貼。

3.43地方給予的優惠政策

各個地方為了增GDP或財政收入,通過招商引資方式,引入外部企業至開發區或經濟園區,通過財政補貼給予企業一些優惠政策,補貼比例按企業對地方的貢獻度(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大小,30-95%甚至更高,但貢獻度的額度有一定的要求。

3.5各種優惠政策帶來的負面影響

由於企業的稅收優惠決定於兩面: 入圍工信部准入企業和取得地方優惠政策,由此帶來各個企業的競爭的不公平。 一是地方稅收優惠政策越高,企業的成本相對越低,競爭力越強,導致稅收窪地形成,異地開票現象氾濫; 二是鋼鐵企業採取壓低收購價格,抵消了加工企業本應得到優惠和補貼,加工企業補貼越高,鋼廠壓價越低,結果加工企業並沒有得到益處。

4.廢鋼鐵加工產業面臨的稅收風險

4.1加工企業(一般人)無進項發票,所得稅核算和增值稅虛開兩大風險

按28號文要求,加工企業必須取得散戶(個體戶)經稅務部門開具的發票(即所謂的進項發票)作為稅前抵扣憑證,但實際上取得供應商發票的比例很低很低,無票情況普遍存在,導致加工企業所得稅核算和增值稅票虛開兩大風險。

4.2散戶(個體戶)--偷逃稅和違反工商註冊管理兩大風險

散戶(個體戶)不開票,1)面臨偷逃所得稅風險,2)特別是銷售額超過10萬元/月的個體戶,不僅偷逃所得稅,還有偷逃增值稅(3%)的風險。 3)同時由於銷售額超過工商增值稅起徵點,還面臨擾亂市場(工商)的違規經營風險(註冊小規模或一般人)

散戶(個體戶)及回收站(小規模)不願意開票(進項票)的原因分析

1.開票面臨虧損

目前廢鋼流通中主要有三個環節: 散戶(個體戶)、回收站(小規模)、加工企業(一般人),每個環節的利潤約20-50元不等,平均約30元噸。 如果散戶(個體戶)去稅務局代開票,需要交納3%增值稅,1.5%(平均)所得稅,合計需要交4.86%的稅,以廢鋼2500元噸(不含稅)計算,開票每噸交稅(3%*(1+12%)+1.5%))×2500=121.5元,虧損91.5元; 如果是回收站(小規模): 3%增值稅,則虧損45元(30-3%×2500 = -45元噸)。 因此不論是回收站(小規模)還是散戶(個體戶),只要開票,就會產生虧損。 這是供應商不願意開票的主要原因。

2.開票會減少經營量

按目前工商管理辦法: 按銷售收入計算,小規模為500萬元(年)、41.67萬元(月),個體戶為120萬元(年)、10萬元(月),以上銷售額摺合廢鋼經營數量(以2500元/噸)為小規模2000噸(年)、167噸(月),個體戶480噸(年)、40噸(月),以5軸運輸車43噸限額測算,小規模每月經營量不超過3.87車,個體戶不得超過0.93車。 這個經營量完全不符合實際情況。 目前一般個體戶的經營量每月至少在500-1000噸,因此如果去開票,就會被發現經營量早已超出工商登記要求。 這也是個體戶和小規模不願開票的原因。

3.個體經營不易,勉強餬口,不開票已成習慣

廢鋼回收都大部分是文化程度較低、勞動技能較差、生存能力較弱的一個群體,起早貪黑,走街串巷,只要有價差,不論是5元、10元、20元,買賣就能成,習慣了現金交易,所賺之錢養家已是不足,何談交稅開票,況且還要倒貼(虧損),所以不開票已成習慣。

4.不開票存在的風險

個體戶因為經營所得,不足以支付開票應納稅款,以致不開票成為普遍現象,加上國人存在的“法不執眾”傳統思想以及稅收觀念淡薄,認識不到偷逃稅款帶來的嚴重後果。 但偷逃稅款,不是違規,而是違法,現在貨款支付均通過銀行,政府一旦查稅,無處可遁。

化解稅收風險的建議

通過以上的分析,個體不開票的原因主要還是稅負過重,開票後導致經營虧損,無利可圖,因此解決的途徑之一就是降低開票負擔--降低稅負,1)增值稅降為0%,2)所得稅率降為0.5%。 因此建議採用如下措施:

1.取消個體戶和小規模的增值稅, 增值稅後移至一般人環節徵收

將散戶及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降為0%,增值稅移至“一般人”環節徵收,這樣做全產業鏈增值稅並沒有少收,由原來的個體戶或小規模徵3%、一般人徵10%,變為個體戶或小規模徵0%、一般人徵13%。

2.降低個體戶和小規模開票的所得稅率至0.5%

2.1將個體戶的所得稅率降為0.5%,開票時按銷售價交納;

2.2小規模可以選擇兩種方案:

(1)按2019財稅13號文交納所得稅--按應納稅額的5%、10%、20%不同交納(按季交納),

(2)也可以選擇按0.5%交納所得稅(開票時按銷售價交納)。 如果以0.5%測算,每噸稅費為2500*0.5%=12.5元,盈利30-12.5=17.5元/噸,只要價差大於12.5元,供應商(個體戶或小規模)都願意去開票。

3.納稅類別變更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超過經營額規定的個體戶或小規模經營者,暫不要求改變納稅類型,給予一定的(3年)的寬限期,到期後再改變納稅類別(個體戶--小規模,小規模--一般人)。

4.總交稅額比較

4.1增值稅: 現在 1)個體戶3%+一般人(13%-3%)= 13%; 2)小規模3%+一般人(13%-3%)=13%; 增值稅後行移至一般納稅人後: 1)個體戶0%+一般人(13%-0%)= 13%; 2)小規模0%+一般人(13%-0%)=13%; 全流通環節增值稅不變。

4.2所得稅: 個體戶: 現在1%-2% ,但徵收率幾乎為零,即使按10%測算,則所得稅收得率為1.5%*10%=0.15%; 所得稅降至0.5%,供應商願意去開票,所得稅徵收率會大大提高,按90%測算,所得稅收得率為0.5%*90%=0.45%。

結論

通過以上所述措施--降低個體戶和小規模環節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率,使得個體戶(小規模)從不願意開票變為願意開票,不僅不會使稅收流失,還會增加稅收,對個體戶、加工企業、政府都有利,達到三方共贏的目的。

1.政府增加稅收

按社會回收廢鋼流通量(不帶票)佔總廢鋼鐵資源量的70%計算(鋼廠自廠20%,加工尾料10%帶票),2018年回收廢鋼量為70%*2.2億噸=15400萬噸,可以多收所得稅15400萬噸*2500元/噸*0.45%=15400萬噸*11.25元/噸=17.3250億元;

2.有了進項票後,消除稅收風險

2.1消除了個體戶或小規模的偷逃稅風險,並且作為納稅人,可以理直氣壯地行走社會,社會地位可以得到極大提高 ;

2.2消除了加工企業(一般人)的成本(所得稅)核算風險和增值稅虛開風險,有了進項票,可以進行正常的成本核算和增值稅進項抵扣; 可以免除加工企業為了自證業務真實性所耗費的成本(收購單、出庫單、磅碼單、質檢單、運輸單、車輛照片等等都可以取消),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同時大規模減少了稅務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公安審計)核查人力物力。

3.規範市場經營秩序,有利於廢鋼產業的良性發展

3.1由於大部分經營者(個體戶、小規模)都主動積極開票,不開票的經營者會很快被市場淘汰,淨化了市場空氣,規範了市場經營;

3.2異地開票現象會大大減少,可以進一步降低政府管理成本;

3.3規範經營程度提高後,有利於廢鋼產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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