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入承兌匯票支付債務,是票據買賣行為嗎?聽《票據法》怎麼說

買入匯票=票據買賣=民間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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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入承兌匯票支付債務,是票據買賣行為嗎?聽《票據法》怎麼說,前有九民紀要,民間貼現行為被認定無效,貼現款與票據應當相互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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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有湖北帕瑞斯特貿易有限公司支付對價取得票據被視為民間貼現。一時間,票據買賣就是民間貼現,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成了眾多票據從業人的噩夢。那麼判斷罪與罰的標準真的就這麼簡單嗎?

A公司對C公司負有30萬元的債務。現A公司支付給B公司28萬2000元,要求B公司將其所持有的票據(票面金額為30萬元)背書給C公司以償還A欠C公司的30萬元債務。

B公司將票據背書給C公司後,向A公司出具了《代付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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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A公司起訴B公司,起訴理由為:上述償債行為中A公司要求B公司將其所持有的票據背書給C公司的行為,屬於票據買賣行為,但依據《票據法》相關規定票據買賣行為無效。起訴要求B公司返還購買票據款項及產生的孳息。

那麼,A公司付款給B公司,委託B公司以其所持的票據作為對價,償還A公司對C公司的債務,該行為是票據買賣行為嗎?

先從這個買賣說起。

什麼是買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換句話說,買賣行為即是指出賣人轉移買賣標的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行為,其中必然涉及到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換成票據來說的話,票據所有權的轉移,必然以背書轉讓的形式完成。也就是說票據買賣行為是持票人將票據背書給被背書人,被背書人支付價款的行為。值得一提的是,票據買賣行為相比於普通買賣行為的特殊之處在於,買賣的標的物是票據這樣一種金融工具,必然意味著該行為屬於從事金融業務。而在上述的情節中,雖然A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項給B公司,但B公司將票據背書給了C公司,C為持票人,取得票據權利,而A公司未取得票據的所有權,因此不屬於票據買賣行為。

也許你會問了,A公司向B公司買票,讓B公司幫忙給到C公司還債,不就類似於在花店買一束花,讓花店送給第三方一樣麼?

“買票”償債與買物送人一樣嗎?

其實是不一樣的。他們屬於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買花人與花店之間是買賣關係,買花人與第三方之間是贈與關係。而A與B之間則是委託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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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將款項支付給B公司委託B代為付款用以償債,B公司以其持有的票據代A公司償還了對C公司的債務並向A公司出具了《代付款證明》。其中,《待付款證明》明確證實了A與B之間是A委託B代為履行償債義務的關係。不能以A為票據支付對價就界定其行為是票據買賣,乃至於票據貼現。

(文章來源:天下通商貿-讓電票學習更簡單,做電票知識普及的領航者,關注抖音號390626901免費獲取全套電票視頻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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