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鑑定或將實行信用管理,市住建局公開徵求意見


為加強鑑定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促進房屋安全鑑定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證鑑定結果的可靠性、真實性及科學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了《青島市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房屋安全鑑定或將實行信用管理,市住建局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管理辦法,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信用監督體系,對納入名錄管理的鑑定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信用管理。


房屋安全鑑定信用信息採集的主要渠道如下:


(一)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申報

(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

(三)公眾舉報、媒體報道


房屋安全鑑定或將實行信用管理,市住建局公開徵求意見


對採集的房屋安全鑑定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異議內容、證明材料和聯繫方式等材料。


青島市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房屋安全鑑定:是指依據國家、省和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技術標準、規範等,對房屋使用安全狀況通過檢測進行評估、鑑別和判定的活動,包括危險性鑑定、可靠性鑑定及專項鑑定、應急鑑定。


進入名錄的鑑定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的具有地基基礎工程檢測及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專項資質的其他依法從事房屋安全鑑定的單位;


(三)技術負責人應當為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或具相應結構分析能力的高級工程師,且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及相關工作達5年以上;


(四)配備開展房屋安全鑑定工作必要的專業檢測、鑑定儀器設備和結構分析軟件。


(五)具有健全的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管理制度、責任制度以及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申請進入安全鑑定單位名錄時,需提交以上條件相關證明材料。


【名錄公佈】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將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納入名錄,並每年年初向社會公佈。名錄按照年度房屋安全鑑定信用評價得分從高到低排序,房屋安全鑑定信用評價標準附後。


【鑑定單位的推薦辦法】


按照雙方自願、市場擇優的原則,以下情形宜從名錄信用等級為A級的鑑定單位中選取:


(一)財政資金購買房屋安全鑑定服務的;

(二)涉及學校、醫院、賓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

(三)鑑定項目的結構特殊、環境複雜的。


【變更登記】


名錄範圍內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停業、轉業,變更單位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從業人員等,應及時攜帶相關變更材料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刪除、變更手續。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在本市開展房屋安全鑑定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技術標準、規範等要求,在相應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內承攬業務;


(二)勘察設計單位委託其他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業務的,應簽訂合作協議;


(三)與委託人簽訂鑑定合同, 並按照合同約定開展工作;


(四)現場鑑定工作應當安排兩名以上鑑定人員參加,其中至少一名鑑定人員應當為註冊結構工程師或建築結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工程師,且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及相關工作達 3 年以上。


鑑定人員應當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記錄可以採取筆記、拍照、錄像等方式;


(五)房屋安全鑑定應當使用規定的專業術語,出具的鑑定報告,應當參照《青島市房屋安全鑑定技術規程》中的規定的鑑定報告編寫格式,並由主檢、審核、批准等有關人員簽字後,加蓋單位公章或檢測鑑定章,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對出具的鑑定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六)配合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


【報告備案】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在房屋安全鑑定報告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鑑定結論告知委託人,並報送房屋所在地的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經鑑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鑑定單位應當在鑑定報告上註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鑑定單位應於鑑定報告作出後的24小時內向委託人和房屋所在地的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送達;經鑑定為D級危險房屋的,應同時向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監督管理】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信用監督體系,對納入名錄管理的鑑定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信用管理。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納入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名錄的單位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配合,根據群眾投訴、媒體曝光、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情況,進行鑑定單位信用信息的動態管理。


【信用評價機制】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市房屋安全鑑定行業信用評價機制,負責名錄內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信用信息的採集、評價、處理和披露。


【信息內容】


房屋安全鑑定信用信息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登記、核准和備案等事項的信息,包括企業名稱、資質情況、質量體系和管理制度、人員和設備情況等;


(二)良好信息是指受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獎勵和表彰,取得的對行業科技進步產生重要影響的創新成果,以及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的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的信息。


【信用等級】


房屋安全鑑定信用評價總分為100分,95分(含)以上的評為A級(信用好),95分至85分(含)的評為B級(信用較好),85分至75分(含)的評為C級(信用一般),75分以下的評為D級(信用差)。


【評價制度】


房屋安全鑑定信用評價以自然年度為一個週期,週期屆滿,得分清零,重新評價。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鑑定單位信用信息檔案中。


【一般失信處理】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查實後予以通報批評,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查處:


(一)未按照技術規範和相關要求開展鑑定工作、出具鑑定報告的;


(二)未按照要求將鑑定報告報送市、區(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


(三)鑑定工作失誤或鑑定結論錯誤,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年度房屋安全鑑定信用等級評為D級的;


(五)存在其他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行為的。


【嚴重失信處理】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其從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名錄庫中予以刪除,三年之內不再錄入名錄庫:


(一)申請進入名錄時,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鑑定報告存在弄虛作假的;

(三)鑑定工作失誤或鑑定結論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年度內被通報批評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五)連續兩年房屋安全鑑定信用等級評為D級的;

(六)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鑑定業務或轉包鑑定業務的;

(七)存在其他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行為的。


【信用聯動、公示】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將經確認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信用信息通報市相關職能部門,作為相關職能部門日常監管的參考依據,實現企業信用信息的互聯共享。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信用等級通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官方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其他信用信息可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查詢。


有關修改意見和建議請於2020年4月8日前反饋青島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心。


地址:市南區瞿塘峽路24號甲

聯繫電話:0532-82803955

郵箱:[email protected]


房屋安全鑑定或將實行信用管理,市住建局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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