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應該建立在離婚時男女雙方地位平等的基礎上


協議離婚應該建立在離婚時男女雙方地位平等的基礎上


今天,本律師接待了一位前來諮詢協議離婚的女士。由於長期感情不和,她準備先嚐試與男方商談協議離婚,以達到離婚並均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協商不成再起訴離婚。

協議離婚本來是個不錯的選擇——可以不傷和氣地快速解決問題。但是結合這位女士的案件情況來看,本離婚律師認為其很難達到這個目的,而且還可能驚動男方,給男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提供機會。

協議離婚應該建立在離婚時男女雙方地位平等的基礎上


原來,男方在婚後一直獨自管理自己非常高的收入。同時,男方還是個視財如命的人,在錢的問題上處處防著女方。由此造成絕大部分財產都被男方掌控,而女方卻毫不瞭解情況。憑本律師多年來處理離婚案件的經驗來看,在離婚時絕大多數男女雙方都只考慮自己的利益,加上該案中男方視財如命的品性,所以吳女士很難達成自己的目的。男方一定會認為“結婚這麼多年來,主要財產一直都掌握在我的手裡,我可以隨意處置,而你根本不瞭解情況,憑什麼你要離婚我就要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把財產分你一半?”說白了,就是男方認為這位女士不具備與他平等協商的資格。這種情況下,除非這位女士放棄一些財產且達到男方的預期,否則協議離婚不會有結果。

協議離婚應該建立在離婚時男女雙方地位平等的基礎上


面對這種不平等的地位和男方看重錢財的品性,本律師給女方的建議是:首先運用多種手段摸清男方的財產情況,然後提起離婚訴訟並作財產保全,將男方名下的財產置於法院的控制下。做到了這一點,男方的優勢將全部喪失,雙方的地位被“拉平”。此時再嘗試與男方平等地談判,讓男方放棄對離婚財產分割結果的種種幻想並於女方達成平等的離婚協議。一旦達成,則馬上辦理協議離婚手續並向法院申請撤訴。只有這麼做,其才有可能達成自己的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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