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聊天等9類直播為何無需申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傳媒內參導讀:《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範圍包括:網絡音樂、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和展覽、比賽活動。需要提示的是,電商類、教育類、醫療類、培訓類、金融類、旅遊類、美食類、體育類、聊天類等直播不屬於網絡表演,不需要申請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綜合自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傳媒內參

3月10日,北京市文化和旅遊局發佈《關於電商類、教育類、醫療類、培訓類、金融類、旅遊類、美食類、體育類、聊天類不需要申請辦理的特別提示》(以下簡稱《特別提示》)。

解读 | 电商、聊天等9类直播为何无需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特別提示》指出,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利用互聯網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不斷髮展壯大,申請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互聯網企業增多,為了優化營商環境,幫助申請企業正確理解《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範圍,特提示如下:

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並根據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調整《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範圍的有關通知,《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範圍包括:網絡音樂、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和展覽、比賽活動。對於不符合審批範圍從事其他互聯網經營活動的單位,不予發放《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需要提示的是,網絡表演是指以網絡表演者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電商類、教育類、醫療類、培訓類、金融類、旅遊類、美食類、體育類、聊天類等直播不屬於網絡表演,不需要申請辦理《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請互聯網企業和各線上服務平臺提供商周知。

以下是相關解讀:

作為業內人士所稱的“五大互聯網文化行業牌照”之一,《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針對的是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即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2017年修訂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明確,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審核批准,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包括網絡音樂娛樂、網絡遊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

在2019年5月14日,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發佈了調整《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範圍的通知,明確文化和旅遊部不再承擔網絡遊戲行業管理職責。

通知指出,各省(區、市)不再審批核發涉及“利用信息網絡經營網絡遊戲”“利用信息網絡經營網絡遊戲(含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發行)”“利用信息網絡經營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交易”等經營範圍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現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中的“演出劇(節)目、表演”拆分為“網絡演出劇(節)目”和“網絡表演”,同時刪除“網吧內網絡文化產品經營”經營範圍。

調整後的審批範圍包括:網絡音樂、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和展覽、比賽活動。值得注意的是,電商類、教育類、醫療類、培訓類、金融類、旅遊類、美食類、體育類、聊天類等直播不屬於網絡表演。

附:

解读 | 电商、聊天等9类直播为何无需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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