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案瑞士法院再訴勝算渺茫?使出“獨孤九劍”或能迎來轉機

2月28日,孫楊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裁定敗訴並被處以禁賽八年的處罰,孫楊方面在獲悉仲裁結果以後,第一時間表示將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裁決。


眾所周知,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此前撤裁的比例確實不高,只有7%。而且孫楊方面提起訴訟的理由基本上只能是程序方面的,因為瑞士聯邦最高法院不會參與或接受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為此,孫楊方面有意把申訴的重點,放在CAS仲裁庭未同意主檢官一行三人出庭作證上面,認為此舉將使得部分重要事實不能得到客觀認定。

這從孫楊方面至今仍反覆強調的事實中可以看出端倪,如:藥檢官一行三人資質不完整,其中,血檢官不具有在浙江行醫的資質,而尿檢官更是一名對藥檢工作一無所知的建築工;同時,孫楊方面一直耿耿於懷的是,當時主檢官已同意由孫楊方面來分離血樣和容器,並且簽字為證,但事後卻矢口否認還指控孫楊抗檢。

孫楊案瑞士法院再訴勝算渺茫?使出“獨孤九劍”或能迎來轉機

日前,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全文公開了本次聽證會長達78頁的仲裁書,在瞭解其中的內容之後,各位法學專家均對孫楊接下來“撤裁”之訴的前景表示悲觀,因為在仲裁書中,其實已經用了大量的筆墨來回應孫楊方面的相關質疑:

關於藥檢官一行三人是否需要每個人都需要持有完整資質問題,仲裁庭認為,只要主檢官的資質和授權並無問題,隨行人員的資質即便有一些小的瑕疵也無礙大局,因為孫楊方面所堅持的ISTI,只是層級較低且非強制適用的標準,但WADA的《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才是具有更高位階和更高強制力的規定,換言之,運動員不能通過利用下位法“指南”所規定的瑕疵,來對抗上位法“條例”中的迎檢義務。

關於主檢官楊女士當晚是否同意孫楊分離血樣瓶並放棄帶走血樣的問題,仲裁庭認為這確實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但爭議源於當晚現場所發生的混亂情形,而CAS最後裁定採信WADA證言,其原因在於必須確保WADA的藥檢權威,孫楊方面擅自懷疑藥檢官資質進而引發當晚的混亂場面,孫楊方面必須對此負責。

可以說,裁決書已經寫得很直白了,幾乎就是赤裸裸地告訴孫楊方面:

就算讓隨行人員過來作證,即便能證明他們的資質存在一些瑕疵,無非就是多處罰幾個人而已,但對你孫楊,該怎麼罰,還怎麼罰。

我們根本不關心楊女士有沒有做出過同意分離血液瓶這樣的表態,真正不能容忍的是運動員挑戰藥檢組的權威,如果每位運動員都可以無端提出各種要求,那麼後續出現混亂甚至劍拔弩張的局面就是不可避免的,運動員必須對此承擔完全的責任。

仲裁書多次提及孫楊方面涉嫌在互聯網和現實生活中“威脅”或試圖聯繫證人,給仲裁庭留下了威逼證人、不值得信賴的不良印象;而且,仲裁庭接受了孫楊方面提出公開審理的要求,就必須考慮為了保護證人的隱私及人身安全,讓他們提交書面證詞而非當庭作證,有利於更好地保護證人免遭不必要的侵害。

由此可見,如果孫楊團隊繼續按照這樣的思路去準備訴訟策略的話,那麼,在接下來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訴訟將不會迎來任何轉機,必敗無疑。

孫楊案瑞士法院再訴勝算渺茫?使出“獨孤九劍”或能迎來轉機

不過,和大多數人持悲觀態度有所不同,筆者倒是認為,事情還沒到山窮水盡的地步,如果孫楊方面果斷調整應對策略,並且在臨場發揮上不要出現隨意性的不可控因素,此案未必不能迎來轉機。

那麼,孫楊方面該如何調整應對策略呢?

我們不妨花點時間,來認真梳理一下,主要內容有九點且前後順序不能顛倒,或可稱“獨孤九劍”:

CAS仲裁庭裁決本次判罰的依據主要有兩條,一是孫楊的行為構成“無正當理由拒檢“,二是系“二次違禁”,孫楊方面要將99.99%的抗辯重點,放到“無正當理由拒檢“,而無需在“二次違禁”問題上展開。因為如果第一條不成立,第二條“二次違禁”的問題也就在無形中化解了。

在“無正當理由拒檢“中,首先不要抗辯“無正當理由”,而是先要澄清沒有“拒檢“,也就是說,孫楊當晚按時趕到,配合抽血,以及後續表示願意繼續等到有資質的檢查員過來等事實,都足以證明他是配合迎檢方面的,從沒有明示或暗示要拒絕”藥檢本身“;當晚的實際情況是,孫楊方面基於某些特定原因,要求更換特定的”檢查員“,其基本訴求是“換人”,而不是“拒檢”。

孫楊首先提出要求更換的特定”檢查員“是尿檢官,其理由是發現“尿檢官“趁其不備偷偷拍照,侵犯了其隱私權和肖像權,由於尿檢雖然沒有過高的技術難度,卻具有高度的個人隱私性,所以孫楊提出更換“尿檢官“的要求是完全正當合理的,其所提出的這一要求不應該被視為“無理要求”。

在其後的交涉中,孫楊方面進而發現“血檢官”並未隨身攜帶相關證件,且涉嫌“異地執業”,孫楊的隊醫在請示當地主管官員韓副主任之後,提出不能帶走血樣的要求,但這個決定並非孫楊本人作出,而是其隊醫執行當地反興奮劑執法機構官員的指示,中國乃至全球的運動員及其隊醫,在執行此類來自官方的指示時,通常不會直接挑戰該決定的正當性,通常也不應把執行此類指示視為運動員的個人決定。

仲裁庭認為韓副主任的決定超出了WADA制定的《檢測與調查國際準則(即“ISTI”)》的要求,但該準則E.4.1規定,“涉及血液的程序應符合當地標準和監管要求”,因此在中國境內採集血樣在符合WADA規則的基礎是上,同時還需要遵守中國的監管規則,如《反興奮劑條例》(國務院令第398號)第三十五條規定:“向運動員採集受檢樣本時,還應當出示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簽發的一次性興奮劑檢查授權書”;《反興奮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禁止無檢查權單位或者個人以興奮劑檢查的名義採集運動員樣本的行為”;《護士條例》第28條規定:“不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註冊有效期的護士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等。韓副主任根據這些監管規定,作出血液由未經授權或未獲合法資質的血檢官採集 不屬於“樣本”的這一判斷 ,在當時都必須得到各方的尊重。

關於這個問題,WADA可能還會展示其“霸道”的一面,即儘管中國政府對於血檢官有這樣那樣的資質要求,但你運動員並沒資格去問,更沒資格去主動核查(我派去的人,由我自己管,如果事後查實有瑕疵的話,進行內部處理),否則將無從維護反興奮劑機構的權威,以及抽檢行動的順利開展。對此,孫楊方面的抗辯點有二:(1)一開始確實沒有要求檢查,直至尿檢官拍照事件引發衝突後,才對檢查團隊產生合理懷疑;(2)即便WADA規則允許血檢官不予提供資質的權利,但如果血檢官提供資質也並不違反相關規則,不能將其視作一種“脅迫”。

孫楊本人要求更換“尿檢官”,以及其隊醫執行當地反興奮劑機構官員所作的決定,肯定會對順利完成本次“藥檢”形成一定的挑戰,但並不意味著此次飛行藥檢將徹底無法完成。換言之,如果主檢官及其僱主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能夠在第一時間及時更換合格的人員,那麼本次藥檢並非不能繼續。

對於運動員方面提出臨時更換血檢官和尿檢官的要求,如果理由正當,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應予滿足,因為這是他們在執行任務中必然需要考慮的“風險因素”(如因為交通事故、突發疾病等原因,導致原定參加檢查的人員因故缺席,需要有備選人員),且按照IDTM自己的說法,對於血檢官和尿檢官的資質要求,其實並不高,這意味著他們應該可以比較容易地找到替代人員,或替代團隊。

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以及其現場代表主檢官楊女士,顯然沒有理會孫楊方面的合理訴求,因此必須對相關後果負責,具體後果包括:(1)檢查無法繼續且已抽“血樣”無法帶走;(2)現場嘈雜混亂所引發的溝通不暢。

所以,在接下來的訴訟中,孫楊方面如果使出前述“獨孤九劍”,堅稱庭審中三位證人的最終缺席,對本案的裁決結果構成了決定性的影響,也直接導致最後認定事實的錯誤。因為孫楊方面完全有“正當理由“要求更換“特定檢查員”,並只能根據上級指示要求留存“非法採集”的血樣,該次“檢查”無法繼續的最主要原因,是由於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派出不專業團隊執行此項任務,且拒絕運動員方面更換檢查人員及團隊的建議,在此過程中,孫楊方面不存在“無正當理由故意拒檢”的意圖及行為,自然也沒有“二次違禁”的事實。

那麼,為什麼孫楊方面採用這個策略,方有可能贏得轉機呢?

我們知道,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就本案起訴孫楊和國際泳聯,倒未必是和孫楊有什麼“血海深仇”,但關於孫楊到底能不能從這次“拒檢”事件中“脫罪”?他們需要給全世界所有運動員一個明明白白的交代。

也許是急於證明自己的“清白”,也許是對於WADA的訴求缺乏認識,孫楊團隊在前期的應對策略中犯了一個非常嚴重的錯誤,那就是他們所有的答辯,會不自覺地給人形成這樣一種印象,那就是“只要我找到規則的一點漏洞,或者能夠給規則做一個合理(另類)的解讀,那我就可以名正言順地‘拒絕檢查’。”

這對於WADA而言是絕對無法容忍的,試想,如果所有的運動員都有樣學樣,今後反興奮劑檢查還開展得下去嗎?“此風不可長”!

所以,孫楊方面的策略,就是絕對不能承認“拒檢”,而是要求更換人員。畢竟,穿著大褲衩偷偷對運動員拍照的檢查官,並不可能經常會出現的;而對於爭議更大的血檢員資質的爭議,則只能承認執行上級指示,而淡化雙方衝突。也就是說,孫楊方面只有把這件事情描述得足夠特殊,WADA或許才會接受這確實是一個特殊情況。既然事出有因,或許就情有可原。

當然,即便孫楊這次僥倖“躲過一劫”,他和他的團隊也有必要開展認真的反思。

其實,早在2019年1月3日,國際泳聯FINA興奮劑仲裁庭所做出裁決,雖然認定由於藥檢官方面存在的瑕疵,孫楊的反應可能是合理的,可以證明其無罪,但該決定並非一面倒地偏向孫楊,而是對孫楊一方的行為給予了警告和批評,明確指出孫楊只是“險勝”(aclose-run thing),認為孫楊的這一舉動“基本上是一場鋌而走險,是極端愚蠢的行為(foolishin the extreme)”。

但從孫楊及其團隊後續在仲裁庭內外的一系列表現看,他們顯然並沒有很好地去思考和體會國際泳聯那番話裡面隱含的意味,以至於在仲裁庭審中錯過了最好的時機。即便最後能通過努力獲得“亡羊補牢“的機會,但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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