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欠債的,如何通過“債權置換”房地產,來避免損失?


被欠債的,如何通過“債權置換”房地產,來避免損失?


疫情過後,相信有的民營企業主已經撐不住了,從一個行業產業鏈來看,將會產生很多“三角債”,這些債務是一些人的重大損失或者破產前奏。收不回來的債務,沒用的欠條,信任的崩塌,這些都是很多個人不可承受的損失。那麼,有沒有什麼方法能夠避免損失或者挽回損失呢?

一、債務的種類

1、借款合同

2、現金欠條

3、法院判決書

4、工程欠款、勞務欠款

5、貨款、材料款

這些債務,有的是明確已經收不回來了,或者通過法律手段已經無法執行了,怎麼辦?找催債公司,本身就是遊離在法律的灰色地帶,用力過猛的話債權人也將受到牽連;不去做的話,損失基本註定顆粒無收。最近幾年,“債權置換”是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可以起到對沖債務風險的作用。

二、什麼是債權置換?

債權置換是指將債權人名下持有的債權,通過第三方公司運作,置換成為對等、良性或優質的資產。具體分為分為常規債券置換不良債權置換

大量分析發現,導致不良債權的原因很多,較為常見的:網絡非法集資、投資失敗、公司倒閉造成的債務、以及其他三角債務關係等。目前各種非法集資行為已經使眾多群眾因投資被騙,揹負鉅額債務,生活陷入困境,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產、血本無歸,大規模死賬壞賬來襲。 民間借貸、網絡借貸已成為非法金融案件多發的高發領域。另外加上信用制度的不完善、行業的不穩定等原因,愈發呈現出高逾期、高壞賬的特點。

以不良債權置換為例:

A欠B10W元,並且有借條為證,無論A有沒有能力償還,那麼A都是此例中的債務人,B就是債權人,那麼假如A無力償還,那麼債權就變成了不良債權。這就引出了“債權置換”,債權置換就是指C方收購不良債權,然後用優質資產和不良債權置換的這個過程。這個過程不僅可以挽回B的損失,更能避免A還不上款而出現的一系列麻煩。

二、債權置換合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可以看出: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由此可以看出債權置換是合法的。債權置換一般涉及到兩個債權轉讓,只要置換的債權不是《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原則上均可以置換。債權置換在非特殊情況下,是受法律認可的。也是可以進行債權交易的。除非根據合同性質不得進行轉讓,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進行轉讓,或者違背其他法律。

三、債權可以置換哪些東西,風險在哪裡?

債權可以置換的東西原則上是要有一定價值的,比如現金、黃金、股票、汽車、貴金屬、名煙名酒、大宗商品,還有就是不動產,如住宅、商鋪、公寓、寫字樓、車位等等。

債權置換的最大風險在於:優良、等值的資產是置換的首選,而不優良的資產往往置換後仍然有一定的風險:如空股、辣雞股票;油卡、汽車、消費品等貶值商品或雞肋商品;資金盤套路等等。

四、債權置換不動產可能是最佳選擇

前面說到的可置換資產都存在一定風險,或者相當於換了一些貶值的消費品。難道不動產就沒風險?當然不是,但風險相對最小、損失能夠最大程度對沖。

當然,天上沒有掉餡餅的事情,房地產商、業主也不是上天派來做慈善的天使,挽救債權人於水深火熱之中,一句話就是:各取所需罷了。

我們知道,中國的房地產是國民經濟支柱,牛市了20年,未來就算變成“慢牛”,不斷週期“震盪”,也將仍然以每年15萬億的市場規模傲視群雄。

而住宅,是撐起房地產行業最大的功臣,剛需、投資者都比較喜歡。這麼優質的資產,你讓開發商、業主來和你進行置換?一是劃不著沒動機,二是簡直有病。

所以,剩餘的不動產:公寓、商鋪、寫字樓、車位等等,才是市面上推出來進行置換的首選。

這些資產,投資屬性大,非剛需,總價高,泡沫大,銷售慢,回款難,週期長,才是被推出來用於“債權置換”的不動產。

就以開發商銷售壓力最大的商鋪來進行分析,能夠有效說明問題。

A是債權人,有100萬的債權。

B是業主,有價值200萬的商鋪。

C是欠債人,無力償還A的債務。

操作模式1:全款購鋪

B將200萬的商鋪賣給A,A需要支付100萬首付,此首付可以用100萬債權全部衝抵,A再付款100萬給B即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網籤備案。A只須告知C即可,C的債務由B承接,B用商鋪首付款來置換C欠A的債務。

操作模式2:貸款購鋪

B將200萬的商鋪賣給A,A需要支付100萬首付,此首付可以用100萬債權全部衝抵,A按揭貸款100萬由銀行放款給B即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網籤備案。A只須告知C即可,C的債務由B承接,B用商鋪首付款來置換C欠A的債務。

操作模式3:前面一樣,衝抵部分債權(一般30-40%)

將200萬的商鋪賣給A,A需要支付100萬首付,此首付可以用100萬債權衝抵40%,也就是衝抵了40萬,A可以選擇補齊160萬尾款購買A的商鋪;或者A補齊60萬首付,剩餘100萬通過銀行貸款進行購買。A只須告知C即可,C的債務由B承接,B用商鋪首付款來置換C欠A的債務。

【各方利益解析】

A作為債權人,註定收不回來的債務,通過將債權置換衝抵的購鋪首付或者部分首付,花一半的錢就可以成功置換一個不動產商鋪,享受商鋪升值和商鋪的租賃收入。

B作為業主,損失了債權衝抵部分的房款(30-50%),成功找到了投資商鋪的人,銷售了商鋪。

C作為欠款人,由B承接了C欠A的債務。B變成了C的新債權人,可以選擇繼續按原債務數追究C的債務;B也可以為了讓C配合債權置換商鋪操作,免除C的債務。

那麼問題來了?

債務去哪裡了?難道消失了嗎?

欠債人那麼容易就矇混過關,就沒事兒了嗎?

開發商或業主傻嗎?幾十萬上百萬的債務說衝抵房款就衝抵了,是做慈善的嗎?

其實,要成功用“債權”來“置換”商鋪,是有一定前提條件的:

B作為業主,是不可能把商鋪1:1全部置換等額的債務白紙欠條的,需要拉高一定售價將等值債務衝抵回來。拉高的售價+打折的債務=真實購鋪折扣。(如:拉高+35%商鋪價格,-40%債務折扣=5%的優惠,如100萬商鋪,標價135萬,債務抵扣了40萬,開發商實際成交95萬,給到了購買人5萬的優惠)

A作為債權人,必須有一定資金實力再投入一部分錢作為首付款或者尾款,才能買到一個商鋪,並且接受“債務不能100%衝抵”的損失,認清開發商沒有太多真實折扣的現實,寄希望於商鋪增值和租金回報,將不能要回來的短期債務變為:長期可靠回報。

C作為欠款人,若有部分償債能力可將這部分錢還給債權人A作為購鋪首付,這種情況下B作為業主和新債權人,可以考慮免除C的剩餘欠款。不然,欠錢的還是欠錢的,新的債主可能是一個更有實力的企業或個人,債始終還是要還的。


這個新型投資模式本質是:

1、資產增值對沖壞賬:買房子掙的什麼錢?當然是銀行放水後房價上漲泡沫的錢。

2、長期租賃收益:對沖銀行利息及本金差額。租金不能完全做到覆蓋貸款本息,但能覆蓋大部分,通過十年二十年,原先的債務、現在新追加的投資,都會回來的。

這個,就是“債權置換”不動產的本質,就是一個陽謀。被欠債了,再掏錢投資一套商鋪,讓開發商和中介都掙點錢,然後讓時間來對沖一切風險,畢竟,不動產還是有抗通脹、長期回報、可變現的屬性的,總比一張白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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