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基金變身“類固收”中金前海旗下私募逾期11個月難兌付

本報記者 易妍君 廣州報道

騰邦集團陷入“債務危機”後,牽涉其中的私募基金也難以全身而退。

11個月前就已到期的前海金橋產業基金壹期基金(以下簡稱“金橋產業基金”),至今仍未完成兌付。“(我們)真是身心俱疲了,很無奈。”該基金投資人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基金管理人中金前海(深圳)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前海股權投資”)目前還沒有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

有關該基金的兌付事宜,中金前海股權投資相關人員3月11日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2019年3月,深圳市中金前海騰邦壹號基金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中金前海騰邦壹號”)就騰邦集團及鍾百勝個人回購違約一事已向深圳市國際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請,該仲裁案件仍在仲裁流程中。

實為明股實債

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備案信息,金橋產業基金成立於2016年4月18日,為一款股權投資基金。

有投資人稱,該基金已於2019年4月18日到期,但截至目前,仍未有明確的兌付方案。

上述中金前海股權投資員工解釋,2019年4月,因回購人騰邦集團及騰邦集團實際控制人鍾百勝個人回購違約導致基金不能如期兌付。“騰邦集團目前遇到債務危機,債務結構較複雜,債權人較多,各債權人已召開了兩次債權人會議,設立了債權人委員會統一協調處理。”他補充道。

正如上文所言,前海金橋產業壹期並非直接投資於騰邦資產的股權。其通過持有中金前海騰邦壹號有限合夥份額最終投資於騰邦集團子公司騰邦資產的股權。基金合同顯示,中金前海騰邦壹號是由深圳市中金前海睿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中金前海睿麟基金”)作為普通合夥人而設立,騰邦集團為 B 類有限合夥人。

記者通過啟信寶查詢,中金前海睿麟基金的兩名合夥人分別是中金前海發展(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前海發展”)和中金前海股權投資。同時,中金前海股權投資也是由中金前海發展100%控股。也就是說,前海金橋產業壹期基金所投的標的基金是由中金前海股權投資的關聯方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及普通合夥人進行管理。而持有中金前海發展55%股權的中金資本運營有限公司則為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業內人士看來,前海金橋產業壹期或為明股實債性質的基金。

記者從投資人處獲得了中金前海騰邦壹號與騰邦集團、鍾百勝等簽署的《關於深圳市騰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資擴股協議》,該協議對股份回購溢價款的約定如下:投資期限內,甲方應每半年(6個月)向乙方支付一次股份回購溢價款,金額為投資款×4.5%。如發生提前回購情形,提前支付的部分股份溢價款在回購結算日進行統一結算。

一位資深從業人士向記者指出,一般的股權投資的對賭是以上市時間、未來業績等作為對賭條件,實際控制或者大股東在企業沒有達到對賭的目標時才會回購投資者所持的股份或股權。如果底層協議沒有對賭的條件,只是約定在什麼時間內還款,以獲得股權做了個擔保,那就是明股實債的基金。

“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投資看中的是企業的股權投資價值,而不會在意企業實際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東每年給付百分之幾的溢價的價值。”他解釋。

廣東傑海律師事務所金融部(私募基金)合夥人廖藝行也認為,從對投資人進行分級、分配方案、回購設置和《最高額保證合同》,都表明前海金橋產業基金壹期在進行明股實債投資。

根據投資人提供的推介資料顯示,前海金橋產業壹期的資金用途是,資金通過投資中金前海騰邦壹號A類有限合夥份額,對騰邦資產增資,投後約佔30%股權(以投後實際持有為準),最終用於打造其核心板塊:包括但不限於深圳福田國際互聯網金融產業園、“海搗網”跨境電商交易平臺等,以滿足整個產業鏈的整合、優化、升級,滿足騰邦集團的整個戰略規劃。

騰邦集團曾被評為“深圳百強企業”,2019年,其債務違約問題才逐一浮出水面。

上述資深從業人士建議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發的擬投資其同一個體系內的其他關聯企業的基金要特別注意風險。關聯交易最容易出問題。

未完成的“強制執行公證”

基金違約後,投資人希望中金前海股權投資能夠儘快解決兌付問題,但雙方對多個問題存在分歧。

投資人認為,金橋產業基金的前期宣傳以及基金管理過程均有漏洞。投資者告訴記者,在前期產品銷售過程中,金橋產業基金的增信措施曾被著重介紹給投資人,但底層協議中較為關鍵的強制執行公證或存缺失,引發投資人質疑。

在投資人提供的一份“騰邦資產項目”資料冊上,基金管理人介紹,總投資金額為5億元人民幣,其中優先級為4億元人民幣,騰邦集團出資1億元人民幣為劣後級。增信措施方面,劣後級投資人(騰邦集團)以其本金和收益保證優先級投資人本金及收益;騰邦集團承諾回購併為其指定第三方回購義務連帶擔保(如有);騰邦集團董事長、實際控制人鍾百勝連帶擔保。

投資人賈先生(化名)告訴記者,當初他並不瞭解中金前海股權投資,之所以敢買金橋產業基金,除了有中金這塊招牌,主要是因為中金前海股權投資提供了分別與騰邦資產股權回購方騰邦集團以及騰邦集團實控人鍾百勝簽署的《最高額保證合同》。

所謂《最高額保證合同》,是指在中金前海騰邦壹號與騰邦集團、鍾百勝等簽署了《關於深圳市騰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資擴股協議》的基礎上,保證人(騰邦集團、鍾百勝)同意為債務人(中金前海騰邦壹號)根據前述相關協議向債權人履行義務提供給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而設立的合同。該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最高額度為人民幣7.5億元,保證人在該最高額度內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擔保。

不僅如此,這兩份《最高額保證合同》的第十二條均寫明,債權人和保證人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後三個工作日內共同到債權人指定的公證機構辦理本合同的強制執行公證,公證費由保證人承擔。

不過,據投資人透露,中金前海股權投資有關人士在與投資者會談時提及,後來雙方並沒有辦理《最高額保證合同》強制執行公證。投資人認為,強制執行公證的缺失,降低了騰邦方面的違約成本,也直接影響了基金退出的效率。

究竟中金前海方面和騰邦集團是否辦理了上述強制執行公證呢?如果沒有辦理,原因是什麼?上述中金前海股權投資員工未回應記者的問題。

廖藝行認為,《最高額保證合同》在效力認定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擔保權作為從債權,其效力依託於主債權的生效。本基金產品雖然是明股實債的產品,而實際上對於強制執行公證,一般要求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因此,本基金投資項目中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可能不符合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他指出,管理人在設計基金產品過程中或存在重大瑕疵,而且也沒有按照保證合同的規定完成公證,嚴重地違反管理人勤勉盡職的義務。

“沒有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會降低該合同的執行效率,也為基金逾期後資產的及時回收帶來了極大的不利影響。”他進一步分析。

投資人方面還提及,最近一段時間內,對於投資人提出的基金兌付問題,基金管理人一直未作出回應。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私募基金與投資法律事務部主任賀俊指出,中金前海股權投資作為基金管理人理應積極採取法律措施,要求騰邦集團及騰邦集團實際控制人鍾百勝承擔回購義務,對用於擔保的底層資產採取有效司法保全措施,同時應當定期向投資人披露案件進展,以保障投資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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