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廣東高院發佈: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18條)指引

最新!廣東高院發佈: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18條)指引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

為依法審理全省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妥善處理各類商事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現就有關問題作出指引如下:

一、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要依法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推進,妥善處理好公共利益與當事人利益之間的關係,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有力保障社會經濟發展。

二、本指引適用的商事案件,是指當事人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為訴訟請求的重要事實依據,或者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為由提出減免責任抗辦的商事案件。

三、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除注意適用常用的法律法規外,還應注意適用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其他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應作為處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的裁判依據。國務院各部委、省級政府及設區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應作為重要參考。

四、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應結合具體案情區分情況予以認定。

確因疫情或者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疫情防控措施(以下簡稱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並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應結合疫情發生時間、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的防控措施、合同履行受影響的程度、當事人是否及時履行了通知義務等因素綜合判斷,並依照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等規定處理。

由於疫情或者防控措施,按原合同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通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等規定處理。對於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處理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的要求,應當報省法院審核。

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不構成實質影響,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合同、減免責任的,不予支持。

五、當事人一方主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負有通知和證明義務。債務人舉證證明其採取合法形式通知了債權人,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交了對合同履行產生實質影響的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合的疫情防控措施文件,可視為其完成了通知和證明義務,但在認定減免當事人一方的責任份額時,還應著重審查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對其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影響程度。

六、對於將疫情或者防控措施認定為不可抗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中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來確定不可抗力的起止時間。一般可以依據對合同履行產生實質影響的省級政府啟動和終止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來確定。

當事人主張的不可抗力事由在合同訂立前已經發生或者遲延履行後發生,違約方以該事由主張減免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七、對於以疫情防控物資或者疫情防控物資原材料為交易標的的合同糾紛,負有交付交易標的義務的出賣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不履行合同或者免除責任的,應當嚴格把握證明標準,防止其惡意規避責任。但

確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交易標的依法被調配導致遲延交付或者無法交付,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子支持。

買受人確因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響無法依約付款,請求免除合理期限內的遲延履行違約責任的,予以支持。

八、出發地或者目的地為重點疫區的貨物運輸合同,受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響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致使貨物運輸合同遲延履行,託運人主張承運人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的,不子支持。

九、以生產疫情防控物資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如疫情期間承包期限屆滿,但仍需繼續生產情防控物資,承包人主張適當延長承包期限的,應予支持。

十、受新冠病毒感染的被保險人或者其受益人,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付因病毒感染而產生的醫療費及其他相關損失,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作為抗辯事由的,可綜合考慮新冠肺炎病情的嚴重性和緊迫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

被保險人因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響遭受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提出理賠的,依法支持應賠盡賠。分期繳納保費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因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響,主張適當延緩保險費繳納期限的,可予支持。

十一、根據國家支持防控疫情金融政策和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提出調整貸款利率、貼息等主張的,應予支持。

金融機構以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響企業生產經營和還款能力為由,停止或者遲延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企業請求繼續履行的,應予支持。金融機構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明顯過高,企業請求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金融機構或者其指定的人以服務費、諮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名義變相收取利息,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已提供相關服務的,不予支持。

企業借款到期,但受疫情或者防控描施影響導致經營困難的,應積極促成當事人以展期、續貸等方式達成和解。

十二、信用卡持卡人、住房按揭貸款人等個人信貸借款人主張受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響免除其遲延還款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借款人確有證據證明其屬於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者隔離人員、因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或者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的,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關於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有關規定,酌情延後還款期限,免除其合理期限內的違約責任。

十三、嚴格審查疾疫情期間的民間借貸行為。加大對高利轉貸和職業放貸人的審查力度,對高利轉貸和職業放貸行為依法否定其效力,借款人佔用資金期間的費用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或者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予以確定。依法否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預扣本金或者利息、變相高息等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合同條款效力。

十四、疫情影響期間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被揭露導致股價波動,投資者請求虛假陳述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應充分考慮因疫情產生的系統性風險,利用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合理確定投資者的投資差額損失,依法公平認定賠償責任。

十五、受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響,公司採取網絡會議、電證據證明的,應依法認定上述會議作出的決議效力。

十六、主債務受疫情或者防控措施影響,構成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主債務人依法可減免責任的,擔保人在主債務人減免責任範圍內,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十七、涉疫情商事糾紛應加強調解,鼓勵當事人通過多元化解、訴調對接等方式,互讓互諒、共擔風險,力求和解雙贏。

十八、各級法院應加強對涉疫情商事案件適用法律和政策問題的研究,密切關注與情反映,防止負面炒作。政策性強或者重大敏感問題要立即請示省法院。注意收集具有典型意義的涉疫情案例,供全省法院參考借鑑。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20年3月6日印發

最新!廣東高院發佈: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18條)指引


特別聲明: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其他(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轉載本號所有內容請註明來源及作者。

文章轉自:法務之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