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全文

張掖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為鼓勵社會各界企業來張投資,擴大招商引資規模,促進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招商引資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參照《甘肅省招商引資項目省級獎勵辦法》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原則

對符合條件的從省外、國(境)外引進,在市域內註冊、投資、建設、運營的招商引資項目投資企業給予獎勵。每個招商引資項目只能認定一家投資企業、只能申請一次獎勵,不得多頭申報、重複申報,同等條件下獎勵標準就高不就低。

二、獎勵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環保規定、節能降耗、行業准入規定和規劃要求,不屬於禁止類、限制類、淘汰類產業的招商引資項目。

(二)省外、國(境)外投資企業在我市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承諾生產經營期限不少於10年且不減少註冊資本的項目公司投資建設的招商引資項目。

(三)項目投資企業在我市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2年內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購買土地的費用。以經審計的企業資產負債表為準,涉及外幣投資的,按資金到位當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達到獎勵標準,通過竣工驗收且正式投產或開業的招商引資項目。

(四)項目無其他糾紛和爭議。在項目建設期間無重大安全生產和環境汙染事故,無偷稅漏稅及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申報獎勵需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條件,否則不予獎勵。

三、獎勵範圍

本辦法自發布實施之日起,省外、國(境)外投資企業來我市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並投資建設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方向的以下項目:

(一)現代服務業項目,包括文化旅遊、倉儲物流、科技研發中心、金融保險、集團總部、大型商品集散地、育幼養老、醫療衛生、教育培訓等項目。

(二)農業產業化項目,包括現代絲路寒旱農業、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農產品深加工、農產品物流、農業產業化龍頭項目、現代化種子種苗研發繁育基地與工廠化育苗、中藥材種植加工、休閒觀光農業等項目。

(三)生態工業項目,包括食品工業、現代煤化工、精細化工、新能源裝備、電工電氣、節能環保裝備、農機裝備、生物醫藥、高性能醫療器械、智能製造、數據信息、新材料等項目。

房地產開發項目、商業綜合體開發項目、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基金投資項目、功能性園區開發項目、特許經營權項目以及政府出資的非民間投資基礎設施類項目等不列入獎勵範圍。

四、獎勵標準

(一)對招商引資項目投資企業的獎勵

1.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招商引資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發〔2017〕90號)和《關於印發〈甘肅省招商引資項目省級獎勵辦法〉的通知》(甘商務外資發〔2018〕411號),對完成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投產開業項目,報請省政府進行獎勵,同時市政府給予獎勵100萬元。

2.完成固定資產投資3億元以上(含3億元)至5億元的投產開業項目,獎勵80萬元。

3.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含1億元)至3億元的投產開業項目,獎勵60萬元。

(二)對引進項目的引資團隊、引資個人(不含國家公職人員)等的獎勵,由受到獎勵的招商引資項目投資企業自行認定,按照1-5萬元標準進行獎勵。

(三)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下的招商引資項目,由各縣區制定獎補措施進行獎勵。

(四)國家公職人員積極主動參與招商引資工作,成功引進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省外及國(境)外投資項目並建成投產或開業的,建成當年報請市政府進行表彰獎勵,頒發榮譽證書,年度考核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定為“優秀”等次,同時由市財政撥付引資人所在部門單位一定數量招商引資工作經費。

五、獎勵資金來源

招商引資獎勵資金列入市、縣區年度財政預算。按照現行財政運行體制,項目在甘州區落地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30%,區財政承擔70%;項目在省財政直管縣(臨澤縣、高臺縣、山丹縣、民樂縣、肅南縣)落地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20%,縣財政承擔80%。

六、獎勵項目認定

(一)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認定。項目竣工投產或開業運營後,項目投資企業以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所核定的資產總額、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材料為依據,向項目所在縣區招商和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對項目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進行認定。縣區招商和投資主管部門共同出具認定意見書。

(二)項目投產開業認定。項目投資企業以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報告及其它相關證明為依據,向項目所在縣區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對項目投產或開業進行認定。縣區行業主管部門在現場核查的基礎上出具認定意見書。

七、申報審批程序

(一)符合獎勵條件的招商引資項目投產或開業後,項目投資企業出具生產經營期限承諾書並如實填寫《張掖市招商引資獎勵申請表》。

(二)項目投資企業將承諾書、申請表及下列材料一同報項目所在地縣區招商和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初審。以下材料須同時報送原件及蓋章的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1.項目批准文件(項目核准、備案材料、環保評估批件等);

2.項目簽約合同;

3.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省外投資企業和我市新註冊的企業);

4.省外投資企業在我市新註冊企業的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證明;

5.項目財務報告;

6.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認定意見書和項目投產開業認定意見書;

7.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8.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產權股權變更等項目,須提供資產監管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

(三)項目所在縣區招商和投資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意見;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規定,對項目獎勵資格進行認定,並以正式文件將獎勵資格認定情況、招商和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及項目單位申報材料報送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市招商局)。

(四)收到縣區的申報材料後,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綜合縣區政府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提交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委員會審定,提出獎勵項目名單及獎勵金額,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公示期結束後,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無異議的招商引資項目獎勵名單及獎勵金額行文上報市政府。

(六)市政府對招商引資項目獎勵名單及獎勵金額研究審定後,市、縣區財政局按照國庫支付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獎勵資金撥付。

(七)招商引資項目獎勵申報評審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各縣區應在每年10月底前,將符合條件且通過初審的項目申報材料,統一彙總上報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市招商局)。

八、組織機構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主任,分管領導任副主任,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工信局、市招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政府金融辦、市政府國資委、人民銀行等部門負責同志任成員的“張掖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九、其它

(一)各級政府、招商和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項目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在項目審核、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相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項目投資企業所受獎勵產生的稅費自行承擔。

(三)對新引進具有較大影響力、固定資產投資額10億元以上的招商引資項目,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給予特殊獎補。

(四)項目投資企業法人或管理層人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取消獎勵資格。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肅南縣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依據《甘肅省招商引資項目省級獎勵辦法》(甘商務外資發〔2018〕411號)和《張掖市招商引資獎勵辦法》(張政辦發〔2019〕107號)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原則

對符合條件的從省外、國(境)外引進,在縣域內註冊、投資、建設、運營的招商引資項目投資企業給予獎勵。每個招商引資項目只能認定一家投資企業、只能申請一次獎勵,不得多頭申報、重複申報,同等條件下獎勵標準就高不就低。

二、獎勵條件

(一)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環保規定、節能降耗、行業准入規定和規劃要求,不屬於禁止類、限制類、淘汰類產業的招商引資項目。

(二)省外、國(境)外投資企業在我縣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承諾生產經營期限不少於10年且不減少註冊資本的項目公司投資建設的招商引資項目。

(三)項目投資企業在我縣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2年內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不含購買土地的費用。以經審計的企業資產負債表為準,涉及外幣投資的,按資金到位當日的國家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達到獎勵標準,通過竣工驗收且正式投產或開業的招商引資項目。

(四)項目無其他糾紛和爭議。在項目建設期間無重大安全生產和環境汙染事故,無偷稅漏稅及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申報獎勵需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條件,否則不予獎勵。

三、獎勵範圍

本辦法自發布實施之日起,省外、國(境)外投資企業來我縣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並投資建設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方向的以下項目:

(一)現代服務業項目,包括文化旅遊、倉儲物流、科技研發中心、金融保險、集團總部、大型商品集散地、育幼養老、醫療衛生、教育培訓等項目。

(二)農牧業產業化項目,包括現代絲路寒旱農牧業、農牧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農畜產品深加工、農畜產品物流、農牧業產業化龍頭項目、現代化種子種苗研發繁育基地與工廠化育苗、畜牧業養殖、研發、繁育基地、中藥材種植加工、休閒觀光農牧業、田園綜合體等項目。

(三)生態工業項目,包括清潔能源光伏、風電、水電、天然氣等開發利用、綠色生態資源開發、食品工業、精深加工、新能源裝備、電工電氣、節能環保裝備、農機裝備、生物醫藥、高性能醫療器械、智能製造、數據信息、新材料等項目。

房地產開發項目、商業綜合體開發項目、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基金投資項目、功能性園區開發項目、特許經營權項目以及政府出資的非民間投資基礎設施類項目等不列入獎勵範圍。

四、獎勵標準

(一)對招商引資項目投資企業的獎勵

1.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招商引資促進外資增長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發〔2017〕90號)和《關於印發〈甘肅省招商引資項目省級獎勵辦法〉的通知》(甘商務外資發〔2018〕411號),對完成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投產開業項目,報請省政府進行獎勵,同時市政府給予獎勵100萬元。

2.對完成固定資產投資3億元以上(含3億元)至5億元的投產開業項目,報請市政府進行獎勵,獎勵80萬元。

3.對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含1億元)至3億元的投產開業項目,報請市政府進行獎勵,獎勵60萬元。

4.對完成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至1億元的投產開業項目,報請縣政府進行獎勵,獎勵50萬元。

5.對完成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投產開業項目,報請縣政府進行獎勵,獎勵30萬元。

(二)對引進項目的引資團隊、引資個人(不含國家公職人員)等的獎勵,由受到獎勵的招商引資項目投資企業自行認定,按照1-5萬元標準進行獎勵。

(三)國家公職人員積極主動參與招商引資工作,成功引進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省外及國(境)外投資項目並建成投產或開業的,建成當年報請市政府進行表彰獎勵,頒發榮譽證書,年度考核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定為“優秀”等次,同時由縣財政撥付引資人所在部門單位一定數量招商引資工作經費。

五、獎勵資金來源

招商引資獎勵資金列入縣年度財政預算。按照現行財政運行體制,項目在肅南縣落地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承擔20%,縣財政承擔80%。

六、獎勵項目認定

(一)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的認定。項目竣工投產或開業運營後,項目投資企業以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所核定的資產總額、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材料為依據,向縣招商服務中心和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對項目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進行認定。縣招商服務中心和投資主管部門共同出具認定意見書。

(二)項目投產開業認定。項目投資企業以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報告及其它相關證明為依據,向縣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對項目投產或開業進行認定。縣行業主管部門在現場核查的基礎上出具認定意見書。

七、申報審批程序

(一)符合獎勵條件的招商引資項目投產或開業後,項目投資企業出具生產經營期限承諾書並如實填寫《肅南縣招商引資獎勵申請表》。

(二)項目投資企業將承諾書、申請表及下列材料一同報縣招商服務中心和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初審。以下材料須同時報送原件及蓋章的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1.項目批准文件(項目核准、備案材料、環保評估批件等);

2.項目簽約合同;

3.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省外投資企業和我縣新註冊的企業);

4.省外投資企業在我縣新註冊企業的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證明;

5.項目財務報告;

6.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認定意見書和項目投產開業認定意見書;

7.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8.涉及國有資產轉讓、產權股權變更等項目,須提供資產監管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審核意見。

(三)縣招商服務中心和投資主管部門出具初審意見;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規定,對項目獎勵資格進行認定,並以正式文件將獎勵資格認定情況、招商和投資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及項目單位申報材料報送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市招商局)。

(四)收到縣區的申報材料後,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綜合縣區政府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提交市招商引資獎勵評審委員會審定,提出獎勵項目名單及獎勵金額,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

(五)公示期結束後,縣招商服務中心對無異議的招商引資項目獎勵名單及獎勵金額行文上報市政府。

(六)縣政府對招商引資項目獎勵名單及獎勵金額研究審定後,市、縣區財政局按照國庫支付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獎勵資金撥付。

(七)招商引資項目獎勵申報評審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各投資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將符合條件且通過初審的項目申報材料,統一彙總報縣招商服務中心,由縣招商服務中心報縣政府研究審定。

八、其它

(一)招商和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項目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在項目審核、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相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項目投資企業所受獎勵產生的稅費自行承擔。

(三)對新引進具有較大影響力、固定資產投資額10億元以上的招商引資項目,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給予特殊獎補。

(四)項目投資企業法人或管理層人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取消獎勵資格。

(五)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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