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明:中國信託業的定位:制度、功能與經營

周小明:中國信託業的定位:制度、功能與經營

周小明


信託公司無論怎樣選擇和調整經營定位,均是經營個體的具有自主性的市場行為。而不同的選擇會有不同的結果,因經營定位產生的問題,不能混同於制度定位和功能定位,更不能因此懷疑和否定製度定位與功能定位。

作者 | 周小明 法學博士,《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所長,清華大學法學院金融與法律研究中心聯席主任,中國信託業協會專家理事

來源 | 《當代金融家》雜誌2019年第9期,原題為《中國信託業的定位:制度、功能與經營》

中國信託業的定位問題在實踐中其實是一個早已解決的問題,但在認識層面卻一直存在許多誤解、誤讀,以致於稍有風吹草動就會引發對信託業的定位質疑。監管採取的任何一個政策微調、經營出現的任何一個具體問題,都有可能被解讀為行業性的清理整頓,甚至重新引發對信託業存在和發展必要性的歷史懷疑。當下,資管新政的實施和相關監管窗口指導意見的發佈,又一次引起了對信託業定位認知的混亂和疑慮。因此,有必要分別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全面釐清信託業的定位,為信託業的長治久安和可持續發展構建認識論上的基礎。

對信託業定位的討論不能簡單化,不能單向度,需要在三個層次上分析和解讀,即制度定位、功能定位和經營定位。制度定位解決信託業的制度安排問題,即制度允許信託業幹什麼;功能定位解決信託業在金融業的地位問題,即信託業是否構成一個獨立的、具有自身功能的金融業態;經營定位從微觀上解決信託公司的業務模式選擇問題,即經營戰略和經營策略的市場定位問題。

按照以上三個層次,可以說,中國信託業的制度定位和功能定位已經非常清晰,不存在所謂“定位不清”。而經營定位屬於具體信託公司的自我選擇範圍,需要根據不斷變化的經營環境作出靈活調整,個體信託公司因經營定位不能適應監管和市場環境的變化而出現問題或風險,是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選擇結果,不能簡單歸咎於信託業的制度定位和功能定位,更不能輕易得出“一人生病,全家吃藥”的診斷結論。

信託業的制度定位

新中國的信託業從1979年恢復發展以來,已經歷整整40年,期間有大大小小多次清理整頓,但從制度定位上劃分,以2001年《信託法》頒佈實施為分水嶺,可以區分為兩個歷史階段。

歷史上信託業的制度定位(19792000年):高度銀行化的混業經營體制

19792000年,信託業一直實行高度銀行化的混業經營體制,主要經營市場化的銀行業務和證券業務,本源的、發揮財產管理功能的信託業務因欠缺信託法律制度及市場基礎,並沒有開展起來。在這一歷史階段,信託業實際上只是以信託之名,承擔著彌補傳統銀行業不足和金融改革排頭兵的歷史使命。隨著傳統金融體制改革持續深化,銀行業不斷市場化,證券業作為單獨金融門類異軍突起,信託業承擔的彌補傳統銀行業不足和金融改革排頭兵的歷史使命已悄然完成,而真正屬於信託本源業務的信託制度安排卻沒有及時確立,使信託業長期錯位經營,陷入經營困境。基於此,1999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信託投資公司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第12號文),對信託業進行第五次全行業清理整頓,並決定對整頓後信託業的制度定位進行重構。

現今信託業的制度定位(2001年至今):主營信託業務的分業經營體制

2001年1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頒佈《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徹底摒棄了歷史上信託業高度銀行化的混業經營體制,對經整頓通過重新登記保留的信託公司,按照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禁止信託公司直接經營銀行負債性業務和股票承銷、證券經紀等證券業務,確立了信託業作為“主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制度定位。此後修訂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與2018年實施的“資管新規”雖然對信託公司的具體業務經營規則有所調整,但都沒有改變信託業的這一制度定位。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正式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並於同年10月1日起實施,為信託公司的信託業務奠定了基礎法律關係。在《信託法》架構下,信託業徹底告別了長期錯位經營的歷史,回到信託的本源業務,並開始煥發經營活力。

可以說,信託業是我國金融體系中迄今唯一徹底隔斷歷史發展脈絡而進行全方位制度重構和制度設計的金融產業。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在歷史上也都因為具體的經營問題遭受過整頓,但都不涉及行業的制度定位。只有信託業的制度定位完全隔斷了歷史延續性,除仍沿用信託之名外,在業務上已經沒有任何歷史遺留的痕跡。不理解這一點,很容易以舊觀念誤讀甚至歪曲今天的信託業。

由此可見,現今信託業的制度定位非常清晰,唯一需要探討的是這種制度定位是不是錯誤。

要否定現今信託業制度定位的適當性,有兩個維度可以考量:第一個維度是中國沒有信託需求,信託業務難以支撐信託業的生存和發展。顯而易見,信託業發展的巨大成就已充分表明了由富裕起來的國家、社會和人民催生的巨大信託需求,制度重構後的信託業適逢其時,以信託服務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豐富的財富管理需求,是金融供給側改革的一個成功典範。第二個維度是現今信託業開展的信託業務從根本上就不是符合信託法律關係的業務,需要徹底否定。對此必須正視,在具體業務操作上難免會出現問題,監管政策需要不時調整加以糾正,但要否定信託業制度重構20年來在嚴格監管下開展的20多萬億元信託業務不符合信託法律規定、不符合社會需求,也是不可能得出的結論。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現今信託業的制度定位不僅清晰,而且合適,不存在制度定位不清和不適的問題。在制度安排上,今後需要努力的方向乃是儘快建立健全如信託登記、信託稅制等配套制度,使得信託功能得以充分發揮,從而在信託本源的業務領域發揮更大的金融、經濟和社會功能。

信託業的功能定位

2000年以前的信託業之所以功能定位不清,根本原因在於制度定位不準,“高度銀行化的混業經營體制”使信託業的行業功能難以與其他金融業態相區別。現今信託業“主營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制度定位,明確信託業是具有財產轉移和財產管理功能的金融機構,由此完全區別於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確立了信託業作為獨立金融產業的地位。信託業在金融業態中具有的獨立功能定位源於制度定位中的四項基礎性安排。

一是獨有的業務法律關係。信託業務的基礎法律關係屬於《信託法》確認的信託關係,是一種具有獨特法律結構的財產受託管理關係,是信託公司以受託人身份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經營活動。信託業務的基礎法律關係——信託關係,完全區別於商業銀行與存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的存貸關係,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受益人之間的保險關係,證券公司與證券發行人之間的證券承銷關係以及與證券投資人之間的證券經紀關係。

二是獨有的盈利-風險模式。信託業務的盈利模式是基於其提供了財產管理服務而收取約定的報酬,不能享有信託財產本身的收益;信託業務的風險模式是失職賠償風險,即僅受託人因管理失職給信託財產造成損失時,才負有賠償義務,否則,風險損失由信託財產承擔,這就是信託產品的“買者自負”原則。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主營業務的盈利-風險模式都不是建立在財產受託管理基礎上,迥異於信託業務的盈利-風險模式。

三是獨有的金融功能。信託公司是財產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的有機統一,是具有財產管理功能的金融機構。一方面,信託公司以受託人身份接受委託人的財產委託,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信託財產,因此具有財產管理機構的屬性;另一方面,信託公司通過金融手段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產生融資中介功能和金融服務功能,又具有金融機構的屬性。信託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所具有的金融功能,是以其財產管理功能為基礎的,是其財產管理功能的實現結果,財產管理功能是“因”,金融功能是“果”,這是信託業不同於其他金融業態的本質特徵。無論銀行業、證券業還是保險業,其本源業務均不具有財產管理功能,其金融功能也不建立在財產管理功能的基礎上。

四是獨有的監管體系。信託業有自己獨立的監管組織、監管法規和監管取向。銀保監會內設獨立的信託監管部,依據《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計劃管理辦法》《信託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等獨特法規對信託公司進行監管,並建立了獨立的信託公司監管評級體系。

上述信託業務獨有的特性,劃清了信託業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其他金融業態的邊界,奠定了信託業作為獨立金融產業發展的功能基礎。理解了這一點,就沒有理由將具體經營中出現的問題動輒上升到功能定位問題,進行全行業的清理整頓。

不少人認為,只有中國才將信託業作為獨立的金融業態加以發展,在英美等國家並不存在獨立的信託業態。這其實是一種誤解。美國實行的是混業經營,信託產業的組織形態主要是表現為銀行內設的信託部門,但監管仍採取獨立框架。美國的國民銀行由美國貨幣監理署監管,由於國民銀行主要從事信託業務,在監管上叫國民信託銀行。因為不屬於商業銀行,國民銀行可以申請美國銀行控股公司法中對銀行監管的豁免,免交存款保證金。此外,美國對商業銀行的監管評價體系主要採取駱駝評級體系(CAMEL),由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公司管理、利潤、流動性和風險敏感度等要素構成,但對國民銀行的監管評價體系卻採取“統一機構間信託評價系統”。該體系的五個核心要素分別為:管理能力、運營、控制,審計的有效性,盈利的質量與水平,合法合規與穩健的受託原則,對受託人的受託管理,即是結合信託業務特點制定的獨立監管架構與監管取向。

信託業的經營定位

在既定的制度定位和功能定位的框架內,信託業體系內的個體信託公司還要進行經營定位,這是信託公司信託業務經營的起點,也是追求的目標。個體信託公司如何進行經營定位屬於自身決策範疇,具體取決於監管導向、市場環境和戰略取捨。相較其他金融業態,經營定位對信託公司而言更加重要,也更為困難。這是因為信託的制度設計使得信託的實務應用異常靈活,不同的信託財產、信託目的、管理方式都會催生不同的業務模式,要求匹配不同的業務能力。靈活性既是信託業務的最大優點,也是一項缺點,不僅使經營定位成為信託公司的“必修課”,而且增加了信託公司在經營定位上的選擇困難,太多的選擇反而難以選擇,需要決策者具有超常的戰略遠見和戰略定力。

回顧2001年制度重構後的信託業經營定位,多數信託公司選擇“通道式的同業信託+融資式的理財信託”的自益型資金信託業務經營模式,以他益性和公益性為目的的服務信託幾乎沒有開展起來,可以發揮信託財產轉移功能的私人財富傳承信託(家族信託)、員工利益信託、慈善(公益)信託等信託業務均未得到實質開展。從信託財產管理方式上看,目前信託業主要通過債權融資方式和通道方式管理信託財產,主動投資管理能力和綜合服務能力均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

長期以來,信託業選擇上述經營定位,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信託認識的逐漸性。信託並非我國的固有傳統,在法律上引入信託制度的時間也不長,信託的觀念尚未普及,人們對信託本源功能的完整認識還很欠缺,信託功能的完全發揮尚需時日。二是信託需求的階段性。近20年是我國社會財富創造和積累的主要階段,以追求增值為目標的理財需求旺盛,決定了信託業務的主要模式只能是自益型的理財信託。與此同時,我國金融市場尚不健全,理財手段比較單一,也決定了債權融資和通道業務的興起。三是信託制度的制約性。我國雖然已有《信託法》,但配套的信託財產轉移制度、信託登記制度、信託稅收制度等尚未出臺,制約了可發揮財產轉移功能的他益信託和慈善公益信託等服務型信託業務的廣泛開展。

應該看到,信託業的上述經營定位已逐漸時過境遷。金融政策的調整大幅萎縮了通道式同業信託和融資式理財信託的業務空間。未來,信託業的經營定位要及時適應不斷變化的經營環境,立足信託本源業務,與時俱進作出調整,在戰略和策略上推進轉型發展,實現從財產管理信託到財產轉移信託、從融資信託到投資信託、從通道信託到服務信託的轉型。當然,在轉型模式的選擇上,信託公司也要根據自身條件進行差異化定位,進而形成差異化的競爭優勢。如何在日漸式微的私募投行市場優化業務模式(風險可控的新業務模式)、如何在大資管市場確定適合自身未來發展的產品策略(單產品策略、多產品策略還是全產品策略)、如何在財富管理市場形成獨特的服務模式,都需要信託公司謀定而動。

但是,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信託公司無論怎樣選擇和調整經營定位,均是經營個體的具有自主性的市場行為。而不同的選擇會有不同的結果,因經營定位產生的問題,不能混同於制度定位和功能定位的問題,更不能因此懷疑和否定製度定位和功能定位。■

1。蔡鄂生:我國信託監管的 “守正創新”之路

文/蔡鄂生 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我國自改革開放初期引進信託制度,發展至今已有40年時間。40年來,信託業在豐富金融市場、促進經濟發展、助力改革開放、探索金融創新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信託賴以紮根的社會基礎和法制建設方面,我國與英美等信託普及國家有著較大差別,使得信託的發展之路與本源之路總是難以重合,信託監管也不易尋得國際上適宜且成熟的監管模式作為學習借鑑的對象。

不過,世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蔡鄂生,20052013年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分管信託;曾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司司長、銀行司司長、行長助理以及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主席。《中國信託業黃金十年發展研究》指出,20082017年是我國信託業發展的黃金十年,信託資產規模從2007年的6000億元增長到2018年底的22.7萬億元,增長了近40倍。蔡鄂生擔任銀監會副主席期間的工作,可以說奠定了信託業快速增長的基礎,包括明確信託發展理念、夯實信託制度基礎、規範信託業務經營等,尤其是推動出臺《信託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堪稱開創了信託監管的新時代。

近日,本刊邀請蔡鄂生與《中國信託業黃金十年發展研究》的作者——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博士,就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1999年第五次全行業清理整頓以來的信託監管變遷,進行深度對話。

昨天 · 演變

2。夏 斌:非銀行金融監管:一個經40年未解的難題

文/ 夏斌 國務院參事、當代經濟學基金會理事長、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譽所長、中國人民銀行原非銀司司長

面對大量複雜的遺留問題,當前的整治工作相當複雜繁難,特別是還要同時面對當前的經濟下行和守住底線的雙重壓力。但是,這個苦果又是必須吞下的,並已被40年來反反覆覆的信託業發展歷史所警示。

3。江 平 :我國《信託法》為什麼沒有“衡平”依託

文/ 江 平 中國著名法學家,中國《信託法》起草小組組長,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第七屆全國人大代表,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法律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中國法學會原副會長

雖然中國《信託法》失去了衡平法依託,並形成了信託制度的私法部分與公法部分分開制定的格局,但其頒佈和實施是建立和發展我國信託制度的基石,為信託在我國的運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證,極大促進了信託的應用。

4。周小明 :中國信託業的定位:制度、功能與經營

文/周小明 法學博士,《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組成員,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所長,清華大學法學院金融與法律研究中心聯席主任,中國信託業協會專家理事

信託公司無論怎樣選擇和調整經營定位,均是經營個體的具有自主性的市場行為。而不同的選擇會有不同的結果,因經營定位產生的問題,不能混同於制度定位和功能定位,更不能因此懷疑和否定製度定位與功能定位。

5。鄧智毅:信託業務與其他資管主體的交叉發展及比較

文/鄧智毅 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原中國銀監會信託監管部主任

規範資管業務發展,應堅持疏堵結合,正本清源。信託公司作為資管行業的開創者,要逐步迴歸信託本源,提升主動管理能力,強化比較優勢。與此同時,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協調,消除套利空間,促進公平競爭,實現資管行業良性發展。

今天 · 道路

6。唐 煒:迴歸受託人定位,開啟信託業發展新篇章

文/唐 煒 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託部副主任

信託公司唯有堅守受託人定位,主動糾偏,才能有效發揮信託制度靈活性和創新基因,為實體經濟發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提供更高質量的服務,打破行業“發展-整頓”的惡性循環,真正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7

劉宏宇:堅持用市場化機制為信託行業保駕護航

文/ 劉宏宇 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經過近5年探索,信託業保障基金公司積累了運用市場化方式預防、化解和處置行業風險的經驗,同時發現信託業保障機制面臨一些亟待完善的問題。這些問題既有頂層制度設計有待完善的問題,也有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完善的問題。下一步,保障基金公司將在預防、化解和處置行業風險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明天 · 發展

8。牛成立:信託公司本源業務的發展動力

文/牛成立 中誠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目前,我國公司信託業務開展已經發展成為立足信託主業、以固有和其他中間業務為補充,聚焦資產管理、財富管理和受託服務的業務格局。結合信託法律關係、業務現狀和政策導向,包括資產證券化業務、財富管理業務尤其是家族信託業務和公益慈善信託業務等將是未來發展的重點。

9。姚江濤:信託業如何“承信受託”謀轉型

文/ 姚江濤 中國信託業協會會長、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信託業深化轉型不僅是為了優化行業生存現狀,更是為了抓住下一波時代發展機遇。將信託科技作為促進深化發展的新型生產力要素,將數字技術及其方法應用賦能於信託產品、服務和管理創新,有助信託公司進一步發揮受託人優勢,提升自身盡職履責能力。

10。傅 強:信託公司“混改”樣本的發展新理念

文/ 傅 強 國投泰康信託有限公司總經理

國投泰康信託自混改成功以來僅走過5個發展年頭,要探索完善的領域遠遠不止於此。我始終堅信,信託業面臨重大發展挑戰時能夠屢次浴火重生的根源,不僅在於信託制度的先進性、信託公司經營的多樣性,還在於信託人對信託事業的頑強堅守。

11。伊力扎提 :以“服務+科技”探索信託資管轉型道路

文/伊力扎提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

“資管新規”出臺標誌著資產管理行業統一監管時代的到來。信託基於提升主動的資產管理能力,探索新時代下的轉型升級勢在必行。強化“服務+”發展理念,充分運用金融科技,全面提升“資產—產品—資金”在信託業務鏈條各環節的質效將是促進信託業務模式升級的關鍵。

12。萬 眾:借力境外上市促進信託公司高質量發展

文/萬 眾 山東省國際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山東國信H股上市後,成為同時受境內、境外不同監管機構監管的公眾公司,在雙重監管體系下,公司經營管理需要統籌兼顧,更加規範透明。山東國信將充分把握上市後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全力打造卓越的綜合金融服務及財富管理服務供應商。

行業 · 數據

13。袁 路:從發展曲線看信託業“迴歸本源”的20年

作者單位為中建投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隨著信託業務的不斷髮展與創新,對信託本源的要求已經超出信託的受託管理範疇,不斷細化明晰。信託本源業務不斷髮生變化的根本原因,是信託業難以形成自己的專屬業務領域,隨著外部環境發生變化,需要不斷尋找歸屬信託的新的業務邊界。

14。陳 進、李永輝 、谷曉明:20092018,“數說”信託業十年蝶變

作者單位全部為百瑞信託研發中心

2007年制度調整之後,“信託投資公司”更名為“信託公司”,並重新申領新牌照。在2008年獲批展業的54家信託公司基礎上,20092013年又有14家信託公司獲准重新登記註冊,信託公司數量達到68家。發展至今,我國信託公司數量截至2018年末仍為68家。

從蒐集到的年報數據看,2009年54家公司全部披露了公司年報,2010年披露年報的公司數量為55家,2011年增長到64家,2012年為66家,2013年為68家。根據這些年報數據,對10年來信託業在迴歸業務本源、信託業務規模、自營業務增長及從業人員變化等方面的演變趨勢和特點進行分析。

我們希望,通過數據分析,能夠初窺我國信託業的嬗變歷程,併為更多專業人士對信託業發展進行的深層次研究提供參考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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