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認識一下民間借貸與高利貸

深度:認識一下民間借貸與高利貸

深度:認識一下民間借貸與高利貸


雲訊空間站

2019-11-30 18:47:38

近日,陝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文明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指出,李文明“利令智昏、不擇手段,將信貸資金變成生財之本,嚴重破壞金融秩序”,涉嫌高利轉貸犯罪。在落馬乾部涉嫌犯罪的罪名中,高利轉貸這個罪確實少見,我們就來“盤一盤”它。

高利轉貸是個什麼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借款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貸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之後,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將貸款高利轉貸他人。還要注意的一點是,本罪屬結果犯,只有在轉貸行為取得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情形下,才構成犯罪。

在量刑方面,該罪分為兩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既有自由刑,也會並處財產刑。

“憑本事借的錢”

為啥不能想咋用就咋用?

還真就不能。

根據我國有關金融管理法規,對用作發放貸款的信貸資金,貸款申請人必須述明貸款的合法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原則上還應提供擔保人或質押、不動產抵押等,經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審查、評估後,方能確認是否貸款。

凡通過騙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擔保套取信貸資金者,本身即屬違反信貸資金管理法規的金融不法行為;另一方面,有關法規也同樣規定了,任何單位不得在央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幅度以上發放貸款,否則,亦屬違揹我國信貸資金髮放利率管理秩序的行為。如果行為性質嚴重,就可能入罪。

放高利貸

構不構成犯罪?

“放高利貸是違法的,超過法定標準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但並不構成犯罪。”這是某法律問答平臺上的一個高贊答案。

它是對的,曾經是。

今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這意味著,過去不屬於犯罪的高利放貸(年利率超過36%)行為,在10月21號意見正式實施後,滿足一定條件,會構成犯罪。

根據該意見,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對於何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意見也作出了細化規定。

高利貸、套路貸、惡意扣款、暴力催收……現實中,非法放貸不僅是涉黑涉惡等許多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誘因,也把一些領導幹部拉下了水。針對種種非法放貸亂象,法律已經重拳出擊,某些心存僥倖的黨員幹部,還是及早收手的好。

紀法鏈接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範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

——摘自《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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