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數據治理,助力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當前,數據及其技術的融合應用在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各項工作中強勁助攻、潛力無限。但由於數據是新型生產要素,具有體量大、反應快、虛擬性、多維複雜、不斷裂變等新特點,傳統的資源管理模式無法完全適配。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在“優化政府職責體系”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進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規則”。而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應用的基礎是數據。由此,我們看出圍繞數據生產要素,構建科學的數據治理規則體系,是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優化政府職責體系、深化供給側改革過程中必須要解答好的問題。

數據治理作為政府治理的重要內容具有歷史必然性

數據成為新型生產要素,是具有歷史必然性的,是社會生產力不斷向前發展的結果。如同農業社會的土地、工業社會的資本和能源、信息社會初期的計算機、集成電路、互聯網等一樣,隨著社會生產力不斷積蓄、發展,數據爆炸式增長推動數據處理技術日益成熟,數據價值如冰山一角逐漸顯露。數據由過去記錄信息的載體逐漸演變為驅動社會變革的力量,成為智能時代的主角。

站在歷史唯物主義視角,數據及其技術作為新時期的生產要素和生產力,其發展是必然的、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在這一階段,人們必然要不斷調整、優化自身所處的生產關係,以期與物質生產力實現對立統一、相互促進、螺旋上升。於是,建立與數據生產要素、數據技術發展相適應的數據治理體系,是社會進入智能時代的必然選擇,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數據治理能力的好壞,直接反映出政府乃至社會擁抱新時代、適應新特徵、應對國內外複雜環境的能力和韌勁。

數據治理賦能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數據治理是以數據生產要素為對象,以釋放數據價值為目標,以守住數據安全為底線,以建立健全數據全生命週期秩序規則為核心,以推動數據有序管理和流轉為主要活動,以強化數據管理技術手段為支撐的一系列活動,具有綜合性、複雜性、長期性等特徵。政府數據治理的過程,也是政府圍繞數據這一新型生產要素進行制度建設和執行落實的系列活動。從這個意義上講,數據治理對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一)數據治理是政府治理體系變革的“牽引器”

數據治理推動政府內部制度優化。數據來源於信息系統,傳統的政務信息系統建設多用於支撐單一部門或單一業務需求,數據往往伴隨著部門系統建設被多處創建、存儲。為推動業務協同、加快數據流動,數據治理過程中需將分散數據進行統籌管理,需要大量跨層級、跨地區、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協調工作,單一部門是無法勝任的。為此,政府需要從組織架構、業務流程、管理機制等層面進行規劃和調整。加強統籌,組建數據治理牽頭部門,圍繞數據的採集、管理、流通、應用等環節,明確相關部門角色定位、權利義務,構建權責清晰、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當前我國各地政府紛紛推進的數據管理部門建設、“最多跑一次”“一門一窗一網”改革等,歸根到底都是在數據治理和應用需求的牽引下,開展的刀刃向內的自我革命。

數據治理助力政府、市場和社會關係協調平衡。數據來源於多元主體,數據的存儲、流轉和應用所依賴的技術和平臺多來源於市場。政府不再是數據的唯一生產者、擁有者或利用者,而應該轉變角色成為一個“平臺”組織者、管理者和賦能者,通過制定平臺規則,處理好政府、市場、社會三者的地位和相互關係,明確數據資源所有制、數據及其產品服務的定價分配製度等,激發市場活力、吸引社會上更專業的力量參與到數據治理工作,既要避免“政府失靈”帶來的市場萎靡,也要避免“市場失靈”帶來資源配置失衡,合力建成共建、共享、共治的良好生態。

(二)數據治理是政府治理能力提升的“助推器”

正如《商君書·畫策》“國之亂也,非其法亂也,非法不用也”。數據治理涉及到的制度制定和制度執行要並駕齊驅、不可偏廢。制度執行就是要綜合運用法律政策、技術手段、標準規範等各類工具,做好數據採集、存儲、處理、共享、開放、開發利用等全鏈條數據活動的管理和監督,規範數據處理、提升數據質量、釋放數據價值、防範安全風險,確保數據流通走向規範化、法律化、制度化軌道。

有效數據治理能消除政府決策雜音。政府的行政管理承擔著按照黨和國家決策部署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管理社會事務、服務人民群眾的重大職責。科學的行政管理有賴於對現狀的清晰認識。而一個國家、地區的社會經濟活動涉及諸多領域,具有範圍大、規模大、情況複雜等特點。而過去的信息化建設模式千差萬別,數據質量高低不一,髒數據、死數據、不完整數據層出不窮。政府決策者往往面臨決策依據不充分、獲取的信息不確定性大等問題。而有效的數據治理從源頭開始對數據質量層層把控,確保數據真實、及時、完整、準確,使政府所掌握的數據真正的全樣本、乾淨、有營養,能夠實事求是的反應客觀現實,基於高質量的數據進行建模、分析、決策和創新,必然事半功倍。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數據的應用,對數據質量提出了嚴峻的考驗,是各地數據治理能力的試金石,也從一個側面反應出各地政府的治理能力。

數據治理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在過去,由於監管手段缺乏,政府監管中缺位、錯位、越位和效能不高的現象時有發生。而有效的數據治理通過制度、流程的優化,在技術平臺支撐下,打通國家決策部署的號召力與實際行政管理的執行力之間的阻塞帶,促進數據在條條塊塊之間暢通流轉,提升數據共享交換、開發利用水平,最大限度釋放數據多維度、反應快、源源不斷等優勢,加快行政效率,並且及時發現監管漏洞,使權力運行更加有序、透明,最大限度壓縮誘發貪腐行為的權力尋租空間。國家的“互聯網+監管”平臺、貴州省紀委監委開展的“數據鐵籠”試點工程等探索,促進政府部門真正的把該放的權放到位、該管的事管到位、該提供的公共服務提供到位,推動行政管理更高質量、更高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

數據治理支撐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建設。新時代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其中,人民的生活需要不僅包括物質文化生活,還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數據治理提升數據質量、推動數據流動和應用,成為“解碼”公眾需求,優化服務模式、豐富服務內容、整合服務鏈條,提升服務溫度的“利器”。各類各類惠民應用百花齊放,推動公共服務從被動走向主動、從窗口走向指尖。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新華社、中國政府網開展的百項堵點疏解行動、廣東的“粵省事”、浙江的“浙裡辦”等都是以數據為牽引,推進政務服務便捷化、均等化的良好實踐。

數據治理要堅持科學的思維和方法

數據治理包括與數據這一生產要素相關聯的一系列制度建設、制度執行、文化建設、人才隊伍培養等方面,是一項複雜艱鉅的社會系統工程,須以科學的思維和方法論為指導。

(一)系統性籌劃

數據治理關係到政府、市場、社會的多方主體,涉及到法律政策、行政管理、倫理道德、信息技術等多個學科,影響著經濟調節、市場經濟、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多個領域,關聯著人才、資本、知識等各類要素,是一項系統性工作。要站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的視角,“一把手”抓總、統籌謀劃,明確牽頭部門,細化相關部門職責,建立權責清晰的統籌協調體系。各地政府既要做好數據治理的總體規劃和頂層設計,又要有配套實施和精準路徑,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公平和效率的關係、發展和安全的關係、全局和局部的關係,制度建設要增強前瞻性、把握主動權,制度執行要增強協調性、持續有序推進。構建起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技術支撐的數據治理體系。

(二)法治化推進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數據治理的過程中,也要將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平衡利益、調節關係、規範行為。加強法律的宣貫與落實,嚴格按照我國現行《刑法》《網絡安全法》《密碼法》等要求,規範數據管理、使用、交易等行為。強化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網絡黑客、電信網絡詐騙、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等違法犯罪行為,切斷數據交易黑色鏈條、消減灰色地帶,持續形成高壓態勢,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加快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立法工作,既要避免“一刀切”的過度保護,又要防止盲目的市場失控。明確依法、依規、依權限、依場景使用個人信息的規則體系,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三)綜合性實施

數據治理要聯合法律、政治、經濟、行政、教育、文化等多領域多部門,理順關係權責、運用法律、行政、教育、宣傳等多種手段,形成活潑有序的數據治理合力,營造同抓共管的數據治理環境。要強化5G、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數據中臺、業務中臺等新技術在促進數據共享、優化業務流程、降低運營成本、提升協同效率、建設可信體系等方面的應用,提升技術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落實的支撐能力。要堅持發展的眼光,吸納新理念、應用新模式,不斷革新數據治理模式,構建動態調整、不斷優化、與現實土壤相契合的數據治理體系。

(四)源頭上治理

數據治理要抓源頭、抓根本。當前數據治理之所以亂象叢生,從根源上來看,主要是人們對數據治理的認識處於混沌狀態,對數據的價值、地位、管理利用方式、潛在危機等認識不到位,導致法律制度、技術能力、人才隊伍等方面跟不上時代的步伐。因此,做好數據治理,要從根本上提高政務人員、社會各界對數據治理的認識,加強互聯網、大數據等相關常識的宣傳、培訓與學習,深刻理解數據治理與政府治理之間相互協同關係,從懂數據、到會用數據、再到將利用數據內化為推進各項工作的習慣和本領,構建起廣泛參與、合規有序、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新格局。

數據治理已成為各個國家、地區、組織抓先機、強優勢的必由之路。做好數據治理既要抓好理論研究,又要強調實踐探索,用理論指導實踐、用實踐驗證優化理論,從而形成螺旋式提升的良性迭代,持續推動我國政府治理體系不斷完善和發展、永葆生機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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