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向法官提交其他法院同類判決書有用嗎

先說結論,非常有用,屢試不爽。

僅從實際經辦過的案例,探討怎樣合理利用同類判決書引導法官思維。


1、舉例第1個案件,2016年一件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

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合同,約定逾期交房違約金為每日萬分之一。我們認為該違約金摺合年利率僅3.65%,開發商長期佔用資金不能交樓,違約金過低。合同法規定可以調整違約金,但我仍然提交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19起合同糾紛典型案例,其中第十六件判決載明:“雖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已明確約定違約金的給付標準……故王×主張提高違約金給付標準的上訴請求於法有據,二審法院對此予以調整。”我們主張將違約金提高至每年6%,有法條、有案例,最終判決:“故本院酌情調整違約金為按當地同地段的房屋租金3500元/月計算。”因為購房款總額為703048元,所以3500元/月與年利率6%基本一致。

更值一提本案突破了《補充協議》,這是開發商挖的大坑,按照約定的交房條件只要有竣工驗收備案表即視為達到交樓條件。但對此問題我整理了一整冊案例,案例涉及到開發商未開通永久水、電、燃氣、郵政,應承擔違約責任。最終判決突破《補充協議》約定,本案勝訴。

說明:整理的案例要有目錄,目錄有內容摘要,並且用文件夾裝好,案例的重點內容折起來,用標籤紙貼好,方便法官翻閱。法官當時是雙手接過案例,並說他也要學習一下最新情況。開完庭籤筆錄時,法官說開這麼多庭,我是他見過最認真的律師。所以,律師認認真真做好一件事情,甚至會得到法官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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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舉例第2個案件,2019年一件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保底條款)。

虧損後基金公司補充了保底條款,本案我代理基金公司應訴,預設了2道防線:第1道防線保底條款無效,不應當按照保底條款執行;第2道防線,保底條款無效的後果,本金受損金額按雙方分紅比例分擔。答辯、法律調查我都是按第1道防線抗辯。

法庭調查的最後一個問題,法官要求原告提交律師費的轉賬憑證,因為律師費是合同約定條款,我意識到法官內心未採信我的抗辯意見,其後果就是很可能判決我方要賠償全部本金損失,也即是第1道防線無效。如果在最後的法庭辯論階段啟用第2道防線,可能會按利潤分配比例,我方承擔20%的本金損失。二害相較取其輕,立即決定法庭辯論階段要啟用第2道防線。

最終辯論我以:“根據我們提交的最高院案例,保底條款無效,但最重要的是合同無效之後的法律後果,現在我向法庭提交一組案例……”案例的基本思路是:“且雙方約定利潤平分,故本院確定損失亦由雙方平均分擔

。”法官也開始不停用鉛筆記一些內容,開完庭書記員特意過來告訴我,幸虧我準備充分,這麼複雜的糾紛,很快就審完了。我知道書記員都聽的這麼明白,法官也沒問題了。最終判決我方也是按利潤分配比例,僅承擔本金損失的20%。2019年初法律對保底條款沒有規定無效,讓法官接受這一點、並且說明法官無效之後的法律後果按比例承擔是很難的,本案可謂是利用案例出奇制勝,完全靠提交的案例取得了重大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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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二審階段,開庭前書記員多次電話我,壓著我強行調解,而書記員的意見很可能是在轉達二審法官的意見,實際上二審開庭前法官第1句話就是:“本案難道不能調解嗎”。可想而知,二審時的心理壓力非常之大。但我在答辯過程中又適當引用,並在講述案例是向法官提交了一組案例,其中有一個是廣州市中院的案例。法官在聽取雙方意見後,直接問對方:“在你聽完對方的意見及案例後,你方還堅持上訴嗎?”對方說堅持。法官說我們同一個法庭,不會作出不同的判決的。並詢問我,關於你方的上訴意見,我們需要合議後才有判斷,需要等一些時間。至此,我知道二審不會再考慮對方的上訴意見,而我方可能取得更好的效果,至少守住一審成果是板上釘釘了。所以,從書記員強行調解推斷出二審法官原本極不認同一審判決,但正因恰當引用案例,導致二審維持原判。


3、舉例第3個案件,2019年一件勞動糾紛。

本案的關鍵處是我的委託人比較特殊,是一座寺廟,原告在廟裡工作了十幾年時間。我定的策略是先從法條入手,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包括寺廟……對此,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早在2011年作出的(2011) 虹民一(民)初字第3011號判決書,有非常明確的認定,原文是:“本院認為,我國目前的勞動合同法及實施條例並未將寺廟納入其適用範圍,本院不能對《勞動合同法》第二條關於適用主體範圍的規定隨意進行擴大解釋,故根據被告的性質,被告不是我國勞動法律上的用人單位,不與原告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在答辯中提到案例時,立即向法官呈交了整理的2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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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案例,只有空洞的法條,並無太大觸動,但法條之後緊接著引入類似案例,從心理上最大化影響了法官思維,在答辯完之後,法官對焦點進行總結時,已經明顯進入答辯思路了。判決書中,引用了案例原文,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下面可以對比案例摘要與判決原文,就可知案例對法官的影響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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