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認購股權書沒登記,公司不認,合議庭這麼說的

2012年,王某承辦了某礦業公司,出資2000萬元。2015年,王某和礦業公司簽訂了認購股權書,

以王某的出資和經營承包勞務對應礦業公司15%股份。但是沒有去工商登記。2016年,王某把股權以1.2億元轉讓給盛某,礦業公司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盛某的弟弟為1.2億元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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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因盛某僅僅付了5000萬元,剩餘7000萬逾期沒有付,王某告到法院。盛某說當初增資及債轉股即給王某15%的股權,並沒有經過股東會決議,股權認購協議是無效的,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轉讓款。

法院認為

1、依《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所謂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應是公司基於增加註冊資本金目的而增加新股東或原股東增持股份行為。從股權該認購協議來看,目的是確認王某出資的股權比例,沒有增加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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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沒有在工商登記、公司章程明確載明的出資人是否有股東資格,要綜合來看,股權認購協議書,足以確認王某的股東身份,並享有15%股權比例。據此,可確認王某系農業公司隱名股東這一身份,其股東資格不因未工商登記而被否定

3、認購協議書確認了王某享有15%股權,投資份額份額明確,不論其股權來自其他實際出資人股權轉讓還是其他原因,都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遂支持了王某的請求

小特律師三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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