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與“正常損失”之差異分析(閱讀量達到107萬)


“非正常損失”與“正常損失”之差異分析(閱讀量達到10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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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損失”與“正常損失”是大家常見的提法,那麼“非正常損失”與“正常損失”在會計上、增值稅上以及所得稅處理上有什麼不同呢?

在會計上,“非正常損失”與“正常損失”通常沒有嚴格的區分,在新會計準則中指出:存貨、固定資產等屬於生產經營期間由於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毀損、應先扣除處置收入(如殘料價值)、可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後淨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而稅法上常用“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的提法。

增值稅方面,正常損失一般是指因客觀因素造成的損失。如,化學物品因氣溫升高引起的蒸發、自然災害引起的損失等。非正常損失在增值稅上是列舉的,依據財稅2016 36號文,附件一第二十八條: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的情形。

因此,如果屬於正常損耗,需要計入原材料的成本,進項不需要轉出。例如,原材料運輸途中合理的損耗計入原材料的成本核算,也因此增加了原材料的單價;如果屬於36號文提到的非正常損失,需將該項購進原材料或商品的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轉出的進項稅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依據:《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十條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得稅上,損失原因被分為正常損失(包括正常轉讓、報廢、清理等情形)、非正常損失(包括因自然災害、或因人為管理責任毀損、被盜造成損失,重大案件造成損失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的規定:

一、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

,准予按會計科目進行歸類、彙總,然後再將彙總數據以清單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出具損失情況分析報告。

二、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三、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以上可知,“非正常損失”與“正常損失”在增值稅上和所得稅上區別很大的,比如說自然災害引起的損失,在增值稅上屬於正常損失,無需做進項稅轉出,所得稅上就屬於非正常損失,需要專項申報後所得稅前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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