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期間玩手機導致被開除,合法嗎?看看勞動法怎麼認為

手機的發明,本來是人類社會進步的體現,它使得很多人能夠足不出戶就瞭解全世界的信息,也能讓遠在異地他鄉的人能夠和自己輕鬆對話。然而,現如今,很多人都極其依賴手機,每分每秒都想看自己的手機,影響了自己的生活和學習,有的甚至影響了自己的工作。最近,就有員工因為上班時間玩手機被開除,那麼,這樣做對方勞動法嗎?

員工上班期間玩手機導致被開除,合法嗎?看看勞動法怎麼認為

小王在一家食品廠工作,他就是一個小職員,平時工作內容也很輕鬆,有一次,工作的事都忙完了,朋友又正好給他發消息,他就和自己的朋友開始聊天。

不料,這個過程被老闆看見了,並且老闆之後找到小王,表明他違反了公司的規定,偷偷玩手機,自己決定開除他,小王聽後認為,自己上班時間玩手機的確不對,領導給自己一些處罰也是可以接受,但是,自己的行為並沒有給公司造成任何損失,直接解除勞動關係應該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

老闆聽後表示,自己的公司有規章制度,一旦發現員工在工作時間玩手機就直接開除,然而,小王自從加入這家公司,就從來沒有看見過這條規章制度,認為其不具備法律效力,並且,和老闆說,如果對方執意開除自己,那麼自己會去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那麼,老闆的行為到底合不合法,小王申請仲裁能贏嗎?我們一起來看看,我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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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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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上面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小王的行為屬於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但是,小王是第一次犯這樣的錯誤,並且小王事先並不知情,很有可能沒有寫在勞動合同裡,而且小王玩手機的行為也並沒有給公司造成任何損失,所以,不應該屬於嚴重違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如果老闆執意開除小王,小王也是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的。

本案也提醒普通勞動者,在公司的時候一定熟讀並且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否則會給自己帶來麻煩。同時,如果知道用人單位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也不要忍著,應該找對方談清楚,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切記不要成為那個“軟柿子”,老闆或許比我們富有,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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