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傳染病中的職責有哪些?


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傳染病中的職責有哪些?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林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和組織消除農田、湖區、河流、牧場、林區的鼠害與血吸蟲危害,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關場所的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對汙水、汙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置。”

  預防傳染病是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定職責,除了採取措施維護好公共區域安全衛生之外,各級人民政府還應該充分發揮宣傳和組織職能,讓廣大公民掌握預防傳染病的方法,調動公民參與到傳染病預防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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