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定房地產市場發展!我市“出手”了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穩定市區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建立和完善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長效機制的決策部署,堅持“房子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落實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的要求,保持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城市主體責任的通知》(中辦發〔2019〕52號)、住建部《關於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建房〔2018〕49號)、安徽省住建廳等七部門《關於進一步落實調控責任切實穩定房地產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241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合理加大住宅用地供應規模


1.合理加大住宅用地供應規模。

根據人口規模和結構變化等因素,科學編制住宅用地供應三年(2020-2022年)滾動計劃,開展“十四五”住房發展規劃編制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佈;2020年合理加大住宅用地供應規模,加快供應節奏,提高年度住宅用地出讓計劃執行率,進一步滿足市場需求;控制商服用地供應,從源頭推進非住宅去庫存。(牽頭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


2.完善住宅用地出讓方式。依據房地產市場和出讓地塊實際情況,採取“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房價”、超過溢價率一定比例後現房銷售、競安置房或競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防止出現區域性總價、土地或樓面單價大幅波動等現象,進一步穩定地價,進而穩定房價、穩定預期。(牽頭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


3.加快已供地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全面查清已供地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開工建設現狀,對因政府及有關部門原因造成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時間開工建設的房地產項目,相關單位要加快土地房屋徵遷、規劃審批等工作進度;對因開發企業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時間開工建設的房地產項目,督促開發企業加快開發建設,增加住房供應;對拒不配合整改構成閒置土地的,嚴格按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依法處置,有效盤活已供地塊利用效率。(牽頭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市徵管辦、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4.加強購地資金來源審查。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用地競買人的資格和信用審查,對失信懲戒企業,依法依規限制參與土地競買。加強住宅用地購地資金來源審查,嚴控購地加槓桿行為。(牽頭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配合單位:市人行、市住建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二、加強房地產交易監管


5.嚴格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新建商品房完成地上建築主體結構總層數的三分之一以上,開發企業方可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牽頭責任單位:市住建局)


6.強化商品住房價格備案制度。

新建商品住房項目申報預售許可須進行價格備案,申報價格由市住建局(市房產中心)會同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共同審查,並對備案價格進行指導。對接受價格備案指導的開發企業,優先辦理商品住房價格備案,優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牽頭責任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規劃局)


7.合理確定商品房備案價格。新建商品住房首次申請商品房價格備案,一般不超過同區域、同類型項目銷售均價,並結合項目樓面地價、質量檔次合理確定;商品房預售審批後,6個月內不得上調備案價格;取得預售許可證後,開發企業須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可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牽頭責任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8.加強精裝修房屋價格審查備案。新出讓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建設條件意見書可以明確商品住房精裝修比例,未明確精裝修比例的,開發企業不得違背房地產開發建設條件意見書,對商品住房實施精裝修。在建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對商品住房實施精裝修的,精裝修費用原則上不超過1500元/㎡,並根據市場成本變化適時調整。對精裝修費用在1000元/㎡(含)以下的,由開發企業提供精裝修費用詳細成本清單,並由市住建局(市房產中心)會同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共同審定;對精裝修費用在1000元/㎡(不含)以上1500元/㎡(含)以下的,須經具有評審資質的第三方評審後,由市住建局(市房產中心)會同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共同審定。如果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提交宣城市房地產市場調控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確定。(牽頭責任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


9.增加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節點。對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項目,為保障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正常建設,在主體結構封頂到竣工驗收合格之間增加重點監管資金撥付節點,即完成外立面施工和腳手架拆除後,增加重點監管資金總額的10%,累計申請不得超過重點監管資金核定總額的80%。重點監管資金監管標準為:多層(6層及以下)2400元/㎡,小高層(7-11層)2700元/㎡, 高層(12層-33層)3000元/㎡,超高層(33層以上)4000元/㎡,精裝修房屋資金監管標準按實際審定價格確定。

重點監管資金必須用於工程建設,申請提取重點監管資金時,開發企業須提供監管資金使用憑證;一般監管資金,由開發企業優先用於項目工程建設、稅款、企業營銷費用等,不再查驗相關票據。

開展由商業銀行對商品房預售資金提供銀行保函方式監管,商業銀行出具的保函應對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單棟商品房全程全額擔保。(牽頭責任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人行、宣城銀保監分局)


10.加強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全面實施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籤,各商業銀行應依據經網籤的《存量房買賣合同》辦理存量房按揭貸款業務,存量房交易資金須進入市住建局(市房產中心)監管賬戶結算,防範房屋交易風險,交易雙方當事人提出明確要求除外。(牽頭責任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宣城銀保監分局、市人行、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監管局)


三、提升商品房建設品質


11.提升商品房建設品質。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科學制定規劃設計條件,提升規劃設計水平,提高建築材料質量,增強住宅小區安全性、實用性、宜居性。實行新建住宅小區主體工程與室外附屬工程統一報建,同步監督,同步驗收;新建住宅小區物業和社區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服務設施與住宅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著力提升商品房建設品質。(牽頭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四、支持居民合理消費需求


12.落實差別化信貸政策。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滿足首套剛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機炒房”調控要求,在貸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貫徹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合理有效增加住房信貸投入,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牽頭責任單位:市人行,配合單位:各商業銀行)


13.嚴格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在市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超過40萬元,首付比例不低於房價款的2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在市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超過25萬元,首付比例不低於房價款的30%。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在市區購買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超過30萬元;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在市區購買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金額不超過15萬元。(牽頭責任單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14.支持新市民購房消費。對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以家庭為單位)和畢業五年以內、在宣城市區新就業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以個人為單位),按照《宣城市區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區位等級劃分表》(附後),首次在市區二類地區(不含一類地區)購買唯一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由契稅受益財政按其所交契稅50%的比例給予財政補貼;首次在市區三類及以外地區(不含一類地區、二類地區)購買唯一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由契稅受益財政按其所交契稅80%的比例給予財政補貼。非市區戶籍人員在市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憑經市住建局(市房產中心)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等登記為市區常住戶口或辦理居住證。(牽頭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配合單位: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稅務局)


15.支持新建非住宅類商品房交易。

對居民首次在市區購買新建非住宅類商品房的,由契稅受益財政按其所交契稅100%給予財政補貼。(牽頭責任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市稅務局、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16.擴大“購房券”使用範圍。被徵收人選擇貨幣化補償安置的,可使用“購房券”購買新建非住宅類商品房,使用“購房券”購買新建非住宅類商品房的獎勵標準按“購房券”使用有關規定執行。(牽頭責任單位:市徵管辦,配合單位:市住建局、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五、健全住房保障體系


17.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給。加快棚改安置房建設,並通過政府集中採購、新出讓地塊配建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棚改安置房源,穩妥推行實物安置和貨幣化安置相結合,打通保障性住房與棚改安置通道,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真正實現棚改安置對象出棚進樓。(牽頭責任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徵管辦、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18.優化公租房保障方式。推行以實物保障為主、貨幣化保障為輔的保障方式,優先保障環衛工人、公交司機等公共服務行業住房困難群體,將符合條件的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住房保障範圍,努力實現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保盡保。(牽頭責任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財政局)


六、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19.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加快全市房屋租賃網上服務平臺建設,為群眾提供房屋租賃信息查詢、房屋租賃合同簽約和登記備案等一條龍服務。支持盤活存量住房,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特別是長期租賃,支持專業化、機構化住房租賃企業發展,扶持一批具有良好品牌、誠信經營的企業引領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牽頭責任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市場監管局)


20.擴大租賃住房供給。允許將商業用房等非住宅用房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範改造後出租,改造中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探索推動非房地產企業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作為租賃住房用地。(牽頭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配合單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供電公司)


七、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


21.鼓勵公正搖號開盤。房地產開發項目在申請預售許可證後,若意向登記人數大於預售商品房套數的,鼓勵開發企業採取公正搖號方式開盤。(牽頭責任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司法局)


22.規範商品房退房行為。對商品房已銷售並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購房人申請退房的房源,須按照原合同銷售價格銷售,由市住建局(市房產中心)組織公開報名,統一時間,通過集中公證搖號的方式確定購買對象。(牽頭責任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司法局)


23.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大對開發企業、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管理,持續開展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對出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商品房、違規收取認籌金和房價款、捂盤惜售、炒買炒賣、規避調控政策、拒絕使用公積金、捆綁銷售、製造市場恐慌、發佈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惡意炒作、哄抬房價、違規代理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實施部門聯動查處,聯合懲戒,依法將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人代表納入“黑名單”管理,進一步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牽頭責任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稅務局、市人行、宣城銀保監分局、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24.加大對房地產領域突出矛盾的處置力度。加大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因工程質量、建築設計缺陷、房屋延期交付等突出矛盾的處置力度,除責令開發企業限期整改和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履行違約賠付義務外,並暫緩辦理規劃、施工、預售、驗收等各項業務,待整改完成或履行違約賠付義務後,恢復相關業務辦理;對拒不配合整改或拒不履行違約賠付義務,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將開發企業及其法人代表納入“黑名單”管理,並依法依規限制參與土地競買。(牽頭責任單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市場監管局,配合單位: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人行、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八、加強輿論宣傳引導


25.完善房地產市場信息發佈制度。

建立房地產市場監測機制,定期發佈房地產市場交易信息,及時公佈新建商品房投資、供應、銷量等指標運行情況。加強房地產調控政策宣傳,準確解讀調控政策出臺的背景以及主要內容,積極釋放正面信號,引導市場理性發展,穩定市場預期。(牽頭責任單位:市住建局,配合單位:市統計局、市委宣傳部)


26.健全網上輿情監測機制。健全網上輿情監測機制,及時通過政務網站及新媒體澄清涉及房地產市場的各類不實傳言,回應社會關切熱點。依法依規處置網絡媒體惡意炒作渲染房價漲跌、散佈虛假信息等行為,並加大新聞媒體曝光力度。(牽頭責任單位:市委網信辦,配合單位:市住建局)


九、優化房地產市場發展環境


27.降低房地產開發成本。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地下室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住宅用途標準(50元/㎡)收取。對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延期至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前繳納。對新出讓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出讓部門須在土地出讓前,委託有關機構完成土壤氡檢測,檢測相關費用納入土地出讓成本。優化浪湧保護器設計,避免重複投資,凡符合浪湧保護器質量標準的產品和具有施工安裝資質的企業均可進入市場。全面實行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共建共享工程,確保光纖(含同軸電纜)到戶。(牽頭責任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數據資源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氣象局)


28.優化公共服務事項繳費比例。供水管網建設工程費繳納時點為:供水進場施工前繳納50%,竣工驗收前繳納50%。燃氣管道建設費繳納時點為: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前繳納10%,供氣進場施工前繳納50%,竣工驗收前繳納40%。(牽頭責任單位:市發改委,配合單位:市數據資源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


十、附則


29.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地方主體責任,按照“一城一策”要求,可參照本意見,結合各地房地產市場情況,制定並出臺穩定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並報市政府備案。


30.本意見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31.原宣政辦〔2018〕4號文件有效期延長至2020年2月28日。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實施期間,如遇國家和省出臺新的政策規定,按新政策執行。


2020年2月18日


附件:宣城市區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區位等級劃分表

(請放大圖片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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