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碧鳥逾白,山青花欲燃。今春看又過,何日是歸年?鄉下,一個多麼令人嚮往的地方。從18年土地徵收開始,土地就變得非常的重要,在農村土地徵收過程中,村幹部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村幹部處理著村裡大小事務,農村拆遷,村委會一旦做了這4件事就違法!如果違反,農民可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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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列出四種情況向村委會沒有權利,如果他們這樣做,農民可以做出合理的合理懷疑和反對!
1、村委會無權組織徵地拆遷。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村幹部是無權組織徵地拆遷的。
2、委員會無權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村裡無權收回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並重新分配。村委會既沒有買賣集體土地的權力,也沒有買賣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權利,農民有30年家庭責任承包權,土地產權屬於農民,但是農村幹部(非公務員)素質地下,知識文化程度不高,違法現象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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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委會無權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對土地徵用進行賠償
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進行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定程序可以簡單總結為四個步驟:市、縣級政府報批——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公告——擬定補償安置方案。
發佈擬徵地公告、徵詢村民意見、實地調查登記、擬定一書四方案並報批、張貼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並報批以及批准、土地補償登記、實施徵地補償與支付補償款,這些集體土地徵收的法定流程,缺一不可。由此可見,村委會無權徵收土地或實施徵收行為。
徵收土地時,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直接分發給村民,而是由集體經濟組織擁有,但是,並不代表著這筆款村幹部可以隨意支配。
4、村委會無權代表村民簽訂徵地補償協議
村民自行簽訂賠償協議,村民委員會簽發簽證的,不予計算。徵收土地時,徵集方委託村委會簽訂賠償協議,村民委員會可以代替村民簽訂協議,或者村民委員會無權變更村民。
以上這4項村幹部是不能碰的,一旦越過法律紅線,村民就有權維持自己的權益並提起訴訟,村委會的決定侵犯集體權益的,可以訴訟解決,要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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