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弄清楚,夫妻一方去世後,另一方是否能擁有全部房產的所有權。分為以下不同情形:
僅有配偶作為繼承人
這種情形下,無論該房產是該方的婚前還是婚後夫妻雙方共同房產,均全由配偶進行繼承。
配偶能夠得到全部房產的所有權,因此有權處置房產。
有其他繼承人的情況
1)去世的一方的婚前個人房產
在有例如其父母、子女的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那麼婚前房產份額應當是繼承人之間進行等分,各繼承房產的三分之一。
因此,一方婚前個人房產,另一方是無法得到全部份額的,因此作為按份共有人,是無法單獨處置房產的。
2.夫妻的婚後夫妻共同房產
配偶首先擁有該房產二分之一的份額,去世一方所擁有的的份額為二分之一,上述繼承人在該部分進行等分。
配偶所擁有的的份額則為為二分之一加上繼承的份額六分之一,即三分之二的份額。
因此,最後配偶擁有三分之二的份額,作為按份共有人,處置該房產應當取得三分之二份額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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