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女子入京”事件,這些人都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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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發熱女子進京”事件,2月26日成立聯合調查組,經中央政法委批准,司法部牽頭,由分管副部長劉志強帶隊,會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組成聯合調查組,赴湖北就武漢女子監獄一名刑滿釋放人員感染新冠肺炎到京事件進行調查。


於昨日,3月2號3,聯合調查組公佈調查結果。認為,“黃某英事件”是一起因失職瀆職導致的嚴重事件,性質惡劣,影響極壞,給首都疫情防控工作帶來極大隱患。


結果表明,事件根源在湖北省司法廳和湖北省監獄局,現湖北省司法廳廳長、監獄管理局局長等9人被立案審查調查。


1、事情經過:


2月24日,北京市東城區報告一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該病例自武漢來京,來京前已有發熱症狀。2月26日下午,北京市疾控中心回應稱,黃女士2月18日開始間斷性發熱5天,伴咽部不適,當時居住地為武漢。


其於2月22日凌晨2時由其北京家屬自駕車到京,經體溫篩查後入住其家屬所在的東城區新怡家園小區7號樓。家屬向社區報告情況並服從統一安排,黃女士於2月22日20時10分作為武漢進京人員被送至集中隔離點隔離觀察。


2月23日19時因發熱由急救車轉運至東城區普仁醫院發熱門診進行排查,2月24日被確認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並轉運至市級定點醫院隔離治療。經綜合研判,該女士進京後的密切接觸者為其3名家屬,無其他密切接觸者。


“武漢女子入京”事件,這些人都有責任

圖文無關,來源攝圖網

調查背景:


武漢女子監獄刑滿釋放人員黃某英,漢族,1959年1月出生,湖北省恩施州宣恩縣人,原系宣恩縣水利水產局財務股副股長兼出納。


2014年2月18日因犯貪汙罪,被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於2014年4月8日交付武漢女子監獄執行,中間兩次減刑共計一年兩個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2月17日止。


武漢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武漢女子監獄疫情嚴重。1月29日,黃某英所在分監區有幹警被確診為新冠肺炎,黃某英屬於密切接觸者。


在2月17日之前,黃某英居住恩施的弟弟、居住北京的女兒覃某與監獄幹警聯繫黃某英刑滿釋放事宜,他們均表示由於交通管制等原因,不能來武漢接黃回家。2月17日黃某英刑滿釋放後,留在武漢女子監獄隔離觀察。


2、疑問:黃某英為何能離開武漢?


2月21日早上,幹警將隔離觀察的黃某英帶到監獄門口,對其宣講有關防疫規定,並要求其寫下出獄後居家隔離14天的保證書。幹警將黃帶出監獄,乘鄂牌依維柯警車到武漢北高速收費站外廣場,步行將黃送至卡口。當時,同車還有一名孝感籍刑滿釋放人員李某,也在該收費站交給其兒子帶回孝感,目前李某及其密切接觸者共4人,均在當地指定地點隔離。此前,黃某英家屬已與卡口執勤公安幹警說明來意,在卡口外等候。當時執勤的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長青街派出所公安幹警未按要求對黃某英履行查控職責,將其放行。


黃某英和女兒及其女兒前夫駕乘京牌私家車,於2月21日11:30分進入京港澳高速,2月22日凌晨到達北京,24日黃某英被確診為新冠肺炎。


“武漢女子入京”事件,這些人都有責任

圖文無關,來源攝圖網


3、事件根源:在湖北省司法廳和湖北省監獄局


聯合調查組認為,“黃某英事件”雖然發生在武漢女子監獄,但根源在湖北省司法廳和湖北省監獄局。


——湖北省司法廳領導不力,政治意識、責任意識淡薄。對黨中央決策部署理解不深不透,對省監獄局的管理流於形式。沒有對省監獄局所發文件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即將其呈報省委政法委審批,且在省委有關領導作出明確批示後,仍未及時糾正省監獄局錯誤,導致湖北省監獄系統政策執行出現嚴重問題,與湖北省乃至全國疫情防控措施背道而馳。


——湖北省監獄局管理不力,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法治意識嚴重缺失。對黨中央決策部署、湖北省委省政府防控舉措和司法部的明確要求選擇性執行,毫無大局觀念,沒有自覺把監獄防疫納入國家防疫工作大局,無視湖北省委有關領導批示要求和司法部的明確規定,導致上級相關工作要求沒有貫徹落實。


——武漢女子監獄工作不力,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混亂。武漢女子監獄在明知黃某英系密切接觸者並出現體溫異常的狀態下,沒有落實司法部關於發熱1小時必須報告和嚴格執行14天隔離的制度,仍與黃某英在京親屬聯繫,並用警車將黃送至城外高速路口,導致其進入北京,造成疫情在北京擴散的極大風險。


——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管控不力,工作態度、紀律作風不實。公安分局對負責卡口管控的幹警教育不夠、要求不嚴,督促檢查不到位,導致幹警工作懈怠,麻痺大意,對車輛和人員出入武漢核查不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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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女子入京”事件,這些人都有責任

圖文無關,來源攝圖網


責任追究:


聯合調查組到達湖北後,立即嚴格依法依規依紀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對接湖北省委、省紀委監委,與湖北省司法廳、監獄局負責同志個別談話,深入武漢女子監獄和武漢市區有關卡點調查詢問,收集資料,固化證據,查清了黃某英事件經過。


聯合調查組認為,對於黃某英事件,湖北省司法廳負領導責任,省監獄局負主要責任,武漢女子監獄負直接責任,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履行查控職責不到位,應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聯合調查組將調查發現問題轉湖北省有關方面依法依規依紀處理,並提出了初步處理建議。


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省司法廳黨委書記、廳長譚先振予以立案審查調查;


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省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郝愛民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


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省監獄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鬍承浩,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張新華及刑罰執行處處長李欣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


對此前已被免職的武漢女子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周裕坤立案審查調查;


對負直接領導責任的武漢女子監獄副監獄長郭秋文及負直接責任的刑罰執行科科長湯早容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


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武漢市東西湖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尹志強予以免職並立案審查調查。


其他責任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交有關單位處理。


最後:堅決堵住監所疫情外防輸出的漏洞


“黃某英事件”教訓十分深刻。司法部1月30日就刑釋人員安置工作印發緊急通知,明確規定監獄應告知罪犯疫情現狀和防疫要求,並通過罪犯戶籍地司法局做好家屬工作,勸導罪犯服從防疫安排;對隔離觀察期間刑滿的人員,監獄在辦理釋放手續後,應將其安置在監管區域外繼續隔離觀察。但這些措施沒有得到嚴格落實,導致刑釋人員帶病毒出監,嚴重影響了整個疫情防控大局。


為此,司法部進一步嚴格措施,先後派出28個督導組,對全國各地監獄戒毒場所防疫措施落實、刑釋人員安置情況開展督導。部領導每日通過視頻調度檢查各地監所疫情防控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外防輸出工作落實情況。各地切實引以為戒,紮實落實措施,堅決堵住監所疫情外防輸出的漏洞,對所有罪犯在刑滿釋放前都進行14天隔離觀察。對距刑滿不足14天的,在依法辦理刑滿釋放手續後,溝通協調有關部門將其安排在特定場所繼續隔離觀察,直至滿14天為止。對湖北省各監獄、山東省濟寧市域內監獄、浙江省衢州市域內監獄刑滿人員,在依法辦理釋放手續後,協調有關部門一律安排在特定場所隔離至疫情結束。對戶籍地為北京的刑滿釋放人員,無縫對接監獄所在地安置幫教部門,一律在當地臨時安置至疫情結束,嚴防疫情輸入北京。


省紀委監委正在深入開展調查工作,並根據客觀事實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將及時予以公佈。


目前,疫情防控形勢依然複雜嚴峻,正處於最吃勁的關鍵階段。從上至下,都應該同一目標——做好防控。

誰,都不能開這“方便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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