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險公司安全性之保險公司三問


經常有朋友問我,你推薦的這個產品好是好,但是保險公司沒聽過,安不安全呀?今天我們來聊聊這個話題。


一、“小”保險公司安不安全?


首先,全國有近200家保險公司,我們日常耳熟能詳的公司就那麼幾家,比如平安、國壽、泰康等,相對來說,其他保險公司體量小一點,廣告打的少,所以知名度沒那麼高。但是即使是“小“公司,實力也都是非常雄厚的。它的准入門檻高,監管要求嚴,另外還有保險保障基金的保駕護航。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出現保險公司破產,不僅如此,在我國如果想要把一家保險公司經營到破產,還真的挺難的。/<font>


(一)設立標準高。 《保險法》第68條/<font>,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第69條,設立保險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 ……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font>


(二)監管要求嚴。 1、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font>(《保險法》第89條,見備註1)/<font>; 2、銀保監會嚴格監管,包括投資渠道的監管(《保險法》第106條,備註2/<font>)和預訂利率的監管。產品設計預定利率有上限,目前年金型保險預定利率一般為3.5%,最高上浮1.15倍達到4.025%。 3、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保險法》第137條、138條,見備註34,《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第37條,見備註5)/<font>;4、保證金制度(/<font>備註6)/<font>、責任準備金制度/<font>(備註7)/<font>、公積金制度。5、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制度。/<font>(備註8、9、10)/<font>


(三)保險保障基金兜底。保險保障基金指保險機構為了有足夠的能力應付可能發生的鉅額賠款,從年終結餘中所專門提存的後備基金。若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時,保險保障基金按照規則對保單持有人進行救濟/<font>(備註11)/<font>。/<font>截至2019年7月31日,保險保障基金餘額1386.14億元。保險保障基金由/<font>銀保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我國出現過幾次保險公司危機,如新華人壽、生命人壽、中華聯合,都是保險保障基金注資以後平穩度過的。/<font>


二、在嚴格監管和制度保障情況下保險公司還是經營不善怎麼辦?


三個解決辦法:/<font>

1、首先是更換股東。保險公司的牌照是稀缺資源,有很多大額資本都排隊等待進入;/<font>

2、保險保障基金的注資;/<font>

3、按照《保險法》第92條規定,合同轉讓給其他保險公司,不能達成轉讓協議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指定一家保險公司接受轉讓/<font>(備註12)/<font>。 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標準/<font>見備註13。


三、“小”保險公司會不會拖著不理賠?


1、《保險法》中對理賠要求和理賠時限都有相關規定。/<font>


《保險法》第22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font>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保險法》第23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font>30日/<font>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font>10日/<font>內,履行賠償或 者給付保險金義務……/<font>


《保險法》第25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font>

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2、關於理賠糾紛。引起理賠糾紛的原因基本有兩點。第一是是否做到如實告知,第二是否符合條款。


案例一:新華人壽被接管

2006年,保監會稱,新華人壽原董事長關國亮八年間挪用公司資金130億,2007年,保監會首次動用保險保障基金收購了新華人壽38.815%的股權,到2009年11月,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將所持股份一次性整體轉讓給中央匯金公司,完成了新華人壽的風險處置任務。在2019上半年壽險公司保費收入排行榜中,新華人壽位列第7名。


案例二:中華聯合保險被接管

中華聯合保險因出現鉅額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經營困難,在2009年保監會對其進行了接管,先是注入了60億的保險保障基金,後又引入新的戰略投資夥伴化解了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截止2018年底,中華聯合保險的總資產達到了694.70億元,實現淨利潤10.15億。


案例三:安邦保險被接管

2018年2月23日,原保監會發布公告稱,安邦保險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因涉嫌經濟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訴,鑑於安邦集團存在違反保險法規定的經營行為,可能嚴重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為保持安邦集團照常經營,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依照《保險法》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決定於 2018 年 2 月 23 日起,對安邦集團實施接管,期限一年。公告明確表示接管期間,公司照常運營,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保障,接管兩個月後,保險保障基金就注資609.04億,以維持安邦集團的註冊資本不變。2019年7月11日,中國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及上海汽車工業集團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新的保險主體—“大家保險集團有限公司”,受讓了安邦人壽、養老、資管的股權,並設立“大家財險”/<font>

。/<font>中國保險保障基金仍然是最大的股權持有者。在做完風險處置的工作後,保險保障基金才會轉讓股權退出。/<font>


結語:不管是“大”公司還是“小”公司,在我國境內,都一樣的安全。買保險最擔心的是理賠問題,而理賠的依據就是保險合同,賠不賠都是由合同說了算,與其去糾結保險公司的大小不如多看看合同研究下條款,畢竟合同不會騙人。/<font>


備註:

1《保險法》第89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font> /<font>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font> /<font>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font>

2《保險法》第106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font>

3《保險法》137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font>

4/<font>《保險法》第138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範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font>

5《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第37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下列三類,實施分類監管:/<font>

(一)不足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font>

(二)充足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font>

(三)充足II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的保險公司。/<font>

6《保險法》第97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font>

7/<font>《保險法》第98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font>

8/<font>《保險法》第28條,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再保險接受人。/<font>

9《保險法》第103條,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font>

10《保險法》第105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並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font>

11《保險法》第100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font>

12《保險法》第92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font>

13《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19條,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font>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助:(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助;(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font>

前款所稱保單持有人的損失,是指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與其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清償金額之間的差額。/<font>

第20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依法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收。

第21條 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font>人壽保險合同/<font>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font>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font>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助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font>

保險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規定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額應以保護中小保單持有人權益以維護保險市場穩定,並根據保險保障基金資金狀況為原則確定。/<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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