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區域電氣防爆安全規範


危險區域電氣防爆安全規範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爆炸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環境中電氣設備的選型、安裝、使用、維護的安全要求及檢查程序。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環境:

——煤礦井下;

——炸藥的製造和加工場所;

——醫療室。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3-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3部分:增安型“e”(eqv IEC 60079-7:1990)

GB 3836.4-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eqv IEC 60079-11:1999)

GB 3836.5-200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5部分:正壓外殼型“p”(MOD IEC 60079-2:2001)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3部分: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的檢修(eqv IEC 60079-19:1993)

GB 3836.14-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idt IEC 60079-10:1995)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5部分:危險場所電氣安裝(煤礦除外)(idt IEC 60079-17:2002)

GB 12476.1-2000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用外殼和限制表面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idt IEC 61241-1-1:1999)

GB 12476.2-2006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用外殼和限制表面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 第2節:電氣設備的選擇、安裝和維護(idt IEC 61241-1-2:1999)

GB/T 18380.1~18380.3-2001 電纜在火焰條件下的燃燒試驗(idt IEC 60332)

GB/T 14823.1-1993 電氣安裝用導管特殊要求 金屬導管(eqv IEC 60614-2-1:1982)

GB 16895 建築物電氣裝置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

IEC 60364 建築物電氣裝置

ISO4225:1994 空氣質量一般特性 詞彙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電氣設備 electrical apparatus

系一切利用電能的設備的整體或部分,如發電、輸電、配電、蓄電、電測、調節、變流、用電設備和電訊工程設備等。

3.2 

爆炸性環境 explosive atmosphere

在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薄霧或粉塵可燃物質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點燃後,燃燒將傳至全部未燃燒混合物的環境。

3.3 

爆炸性氣體環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汽或霧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形成混合物,點燃後,燃燒將傳至全部未燃燒混合物的環境。

3.4 

可燃性粉塵環境 combustibl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氣環境條件下,粉塵或纖維狀的可燃性物質與空氣的混合物點燃後,燃燒傳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環境。

3.5 

危險場所 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氣體環境或可燃性粉塵環境大量出現或預期出現的數量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採取專門預防措施的區域。

3.6 

非危險場所 non-hazardous area

爆炸性氣體環境或可燃性粉塵環境預期出現的數量不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採取專門預防措施的區域。

3.7 

正常運行 normal operation

設備運行符合機械和電氣設計要求,並且在製造廠規定的限制範圍內運行。

3.8 

隔爆外殼 flameproof enclosure

電氣設備的一種防爆型式,其外殼能夠承受通過外殼任何接合面或結構間隙滲透到外殼內部的可燃性混合物在內部爆炸而不損壞,並且不會引起外部由一種、多種氣體或蒸汽形成的爆炸性環境的點燃。

注: 隔爆外殼的防爆型式通常稱為隔爆型,用字母“d”表示。

3.9 

增安型 “e” increased safety “e”

對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電弧或火花的電氣設備進一步採取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防止電氣設備產生危險溫度、電弧、火花的可能性的防爆型式。

3.10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i” intrinsically safe electrical apparatus“i”

內部的所有電路都是本質安全電路的電氣設備, 本質安全電路指的是在標準規定條件(包括正常工作和規定的故障條件)下產生的任何電火花或任何熱效應均不能點燃規定的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路。

3.11 

正壓外殼型電氣設備“p” pressurized enclosures electrical apparatus “p”

具有正壓外殼的電氣設備,即該外殼能保持內部氣體的壓力高於外部環境大氣壓力,且能阻止外部爆炸性混合物的進入。

3.12 

油浸型電氣設備“o” oil-immersion electrical apparatus“o”

一種將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的部件整個浸在油或其它保護液中,使設備不能夠點燃液麵以上或外殼外面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3.13 

充砂型電氣設備“q” powder filling electrical apparatus“q”

一種外殼內充填沙粒或其它填充材料,使之在規定的使用條件下,殼內產生的電弧、傳播的火焰、外殼壁或填充材料表面的過熱均不能點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3.14 

澆封型電氣設備“m” encapsulation electrical apparatus “m”

一種將整臺設備或部分澆封在澆封劑中,在正常運行和認可的過載或認可的故障下不能點燃周圍的爆炸性混合物的電氣設備。

3.15 

n型電氣設備“n” non-sparking electrical apparatus “n”

一種在正常運行時或標準、製造廠規定的異常條件下,不會產生引起點燃的火花或超過溫度組別限制的最高表面溫度的電氣設備。

3.16 

維護 maintenance

將產品保持在或恢復到符合有關技術條件要求的狀態,並實現其要求功能的綜合活動。

3.17 

檢查 inspection

為了獲取設備運行狀態安全可靠的結論而採取的不拆卸或局部拆卸設備,並輔以一些測試措施而進行的詳細檢查活動。

3.17.1 

目視檢查 visual inspection

用肉眼而不用檢測設備或工具來識別明顯缺損的檢查,如螺栓丟失。

3.17.2 

一般檢查(專業)close inspection

包括目視檢查以及使用檢測設備,如活梯(必要的地方)和工具才能識別明顯缺損的檢查,如螺栓鬆動。

注: 一般檢查一般不要求打開外殼或設備斷電。

3.17.3 

詳細檢查 detailed inspection

包括一般檢查以及只有打開外殼和/或(必要時)採用工具或檢測設備才能識別明顯缺損的檢查,如接線端子鬆動。

3.17.4 

初始檢查 initial inspection

所有的電氣設備、系統和裝置在投入運行前的檢查。

3.17.5 

定期檢查 periodic inspection

對所有的電氣設備、系統和裝置進行的例行檢查。

3.17.6 

連續監督 continuous supervision

由在專業安裝及其使用環境方面有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的經常保養、檢查、管理、監控和維修電氣裝置,以便保持裝置的防爆性能處於良好狀態。

3.18 

粉塵 dust

在大氣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澱下來,但也可持續懸浮在空氣中一段時間的固體微小顆粒(包括ISO4225中定義的粉塵和顆粒)。

3.19 

可燃性粉塵 combustible dust

與空氣混合後可能燃燒或悶燃、在常溫常壓下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塵。

3.20 

導電粉塵 conductive dust

電阻係數等於或小於1×103Ω•m的粉塵、纖維或飛揚物。

3.21 

粉塵層的最低點燃溫度 minimum ignition temperature of a dust layer

規定厚度的粉塵層在熱表面上發生點燃的熱表面的最低溫度。

3.22 

粉塵雲的最低點燃溫度 minimum ignition temperature of a dust cloud

爐內空氣中所含粉塵雲出現點燃時爐子內壁的最低溫度。

3.23 

防粉塵點燃 dust ignition protection

國家標準GB 12476.1規定的適用於電氣設備上有關避免粉塵層或粉塵雲點燃的所有措施(如,防止粉塵進入和限制表面溫度)。

該標準包含了A型和B型兩種不同型式的電氣設備。這兩種型式具有相同的保護水平。

3.24 

塵密外殼 dusttight enclosure

能夠阻止所有可見粉塵顆粒進入的外殼。

3.25 

防塵外殼 dust-protected enclosure

不能完全阻止粉塵進入,但其進入量不會妨礙設備安全運行的外殼。粉塵不應堆積在該外殼內易產生點燃危險的位置上。

3.26 

最高表面溫度 maximum surface temperature

氣體最高表面溫度指電氣設備在允許的最不利條件下運行時,其表面或任一部分可能達到的並有可能引燃周圍爆炸性氣體環境的最高溫度。

粉塵最高表面溫度指在規定的無粉塵或有覆蓋粉塵條件下試驗時,電氣設備表面的任何部分所達到的最高溫度。

注: 該溫度是在試驗條件下所達到的。由於粉塵的隔熱性,該溫度隨著粉塵厚度的增加而升高。

3.27 

允許的最高表面溫度 maximum permissible surface temperature

為了避免粉塵點燃,在實際運行中允許電氣設備表面達到的最高溫度。而允許的最高表面溫度取決於粉塵的類型、層厚和採用的安全係數。

3.28 

符號“U” “U”symbol

一種加在防爆合格證編號後的表明該產品為Ex元件的符號。

3.29 

符號“X” “X”symbol

一種加在防爆合格證編號後的表明其安全使用特定條件的符號。

3.30 

證書 certificate

用於確定設備符合標準的要求,型式試驗和適應的例行試驗的文件。證書可以針對Ex設備或Ex元件。

4 爆炸性物質分級、分組和爆炸危險場所的分類、分級和區域範圍劃分

4.1 爆炸性物質分級與分組

4.1.1 爆炸性氣體的分級、分組

4.1.1.1 爆炸性氣體應按其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或最小點燃電流比(MICR)分級,並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最大試驗安全間隙(MESG)和最小安全點燃電流比(MICR)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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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爆炸性氣體應按引燃溫度分組,並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引燃溫度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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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爆炸性氣體分級分組舉例參見附錄B。

4.1.2 可燃性粉塵分類和分組

4.1.2.1 可燃性粉塵的分類

可燃性粉塵按其導電特性,可分為導電粉塵和非導電粉塵兩種類型。

4.1.2.2 可燃性粉塵的分組

可燃性粉塵按其最低點燃溫度進行分組,具體分組方法同爆炸性氣體引燃溫度分組。

可燃性粉塵的點燃溫度分為粉塵與空氣混合物最低點燃溫度(即粉塵雲最低點燃溫度,Tcl)和粉塵層最低點燃溫度。

粉塵層最低點燃溫度通常又分為粉塵層厚度為5mm的最低點燃溫度(T5mm)和粉塵層厚度為12.5mm的最低點燃溫度(T12.5mm)。

4.2 爆炸危險場所的分類、分區和區域範圍劃分

4.2.1 爆炸危險場所的分類

爆炸危險場所按爆炸性物質的物態,分為氣體爆炸危險場所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兩類。

4.2.2 爆炸危險場所的分區和區域範圍劃分

4.2.2.1 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分區

根據爆炸性氣體環境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把危險場所分為0區、1區和2區三個區域等級。

4.2.2.1.1 0區

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4.2.2.1.2 1區

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

4.2.2.1.3 2區

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並且僅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4.2.2.2 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區域範圍劃分

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區域劃分應根據生產實際情況按照GB3836.14-2000和GB50058-1992進行。

4.2.2.3 可燃性粉塵環境的分區

根據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合物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及粉塵層厚度,可燃性粉塵環境可分為20區、21區和22區三個區域等級。

4.2.2.3.1 20區

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燃性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和極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部。

4.2.2.3.2 21區

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粉塵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但未劃入20區的場所。該區域包括,與充入或排放粉塵點直接相鄰的場所、出現粉塵層和正常操作情況下可能產生可燃濃度的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的場所。

4.2.2.3.3 22區

在異常條件下,可燃性粉塵雲偶爾出現並且只是短時間存在、或可燃性粉塵偶爾出現堆積或可能存在粉塵層並且產生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合物的場所。如果不能保證排除可燃性粉塵堆積或粉塵層時,則應劃分為21區。

4.2.2.4 可燃性粉塵環境的區域範圍劃分

可燃性粉塵的區域劃分可按照附錄C的規定進行。

5 爆炸危險場所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

5.1 選型原則

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原則:

a) 防爆電氣設備的選型原則是安全可靠,經濟合理。

b) 防爆電氣設備應根據爆炸危險區域的等級和爆炸危險物質的類別、級別和組別選型。

5.2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選型

5.2.1 根據區域類別選型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根據區域類別選型應符合表3要求。

表3 氣體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防爆類型選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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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根據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選型

電氣設備應按其最高表面溫度不超過可能出現的任何氣體或蒸氣的引燃溫度選型。

電氣設備上溫度組別標誌意義見表4。

如果電氣設備未標示環境溫度範圍,設備應在-20℃~+40℃溫度範圍內使用。如果電氣設備標誌了該溫度範圍,設備只能在這個範圍內使用。

表4 溫度組別、引燃溫度和允許的設備溫度組別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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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根據設備類別選型

防爆型式為“e”、“m”、“o”、“p”和“q”的電氣設備應為II類設備。

防爆型式為“d”和“i”的電氣設備應是IIA、IIB、IIC類設備,並按表5進行選型。

防爆型式“n”的電氣設備應為II類設備,如果它包括密封斷路裝置,非故障元件或限能設備或電路,那麼該設備應是IIA、IIB或IIC類,並且按表5進行選型。

表5 氣體/蒸氣分類與設備類別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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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外部影響

電氣設備的選型和安裝,應考慮防止外部影響(例如:化學作用,機械作用和熱、電氣、潮溼)對防爆性能產生不利的影響。

應有防止異物垂直落入立式安裝電機通風口內的措施。

5.3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選型

5.3.1 根據粉塵環境區域和粉塵類型選型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根據粉塵環境區域和粉塵類型選型見表6。

表6 防粉塵點燃電氣設備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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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根據粉塵點燃溫度選型

防粉塵點燃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TA或TB)通常直接標溫度值,或按表4標溫度組別(T1~T6)或兩者都標。

對於A型設備,其最高表面溫度應不超過相關粉塵雲最低點燃溫度(以℃為單位)的三分之二,即Tmax ≤ 2/3 Tcl;當存在粉塵層厚度至5mm時,其最高表面溫度不應超過相關粉塵層厚度為5mm的最低點燃溫度減去75K,即Tmax ≤T5mm -75 K,取兩者較小值。

對於B型設備,其最高表面溫度應不超過相關粉塵雲最低點燃溫度(以℃為單位)的三分之二,即Tmax ≤ 2/3T cl ;當存在粉塵層厚度至12.5mm時,其最高表面溫度不應超過相關粉塵層厚度為12.5mm的最低點燃溫度減去25K,即Tmax ≤T12.5mm -25 K,取兩者較小值。

設備選型時,對於20區使用粉塵層厚度可能超過5mm的A型設備,或粉塵層厚度可能超過12.5mm的B型設備,設備允許的最高表面溫度必須進一步降低,並經實驗室試驗驗證確定。

對於使用在危險場所的輻射設備和超聲波設備,以及即使使用在安全場所,但其輻射或超聲波可能進入危險場所的設備的選擇應滿足GB12476.2-2006標準規定的要求。

6 爆炸危險場所電氣線路和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6.1 爆炸性氣體環境電氣線路和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6.1.1 爆炸性氣體環境電氣線路的安裝

爆炸性氣體環境電氣線路的安裝方式可分為電纜佈線方式和導管佈線方式。

注: 本質安全電路的安裝可不按本條的規定。

6.1.1.1 一般規定

6.1.1.1.1 電氣線路應敷設在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區域或距離釋放源較遠的位置,避開易受機械損傷、振動、腐蝕、粉塵積聚以及有危險溫度的場所。當不能避開時,應採取預防措施。

6.1.1.1.2 選用的低壓電纜或絕緣導線,其額定電壓必須高於線路工作電壓,且不得低於500V,絕緣導線必須敷設於導管內。

6.1.1.1.3 10kV及以下架空線路嚴禁跨越爆炸性氣體環境;架空線與爆炸性氣體環境水平距離,不應小於杆塔高度的1.5倍。

6.1.1.1.4 電纜及其附件在安裝時,根據實際情況其位置應能防止受外來機械損傷、腐蝕或化學影響(例如溶劑的影響),以及高溫作用(對本安全電路亦見6.1.2.4.4)。如果上述情況不能避免,安裝時應採取保護措施,例如使用導管或對電纜進行選型(為了使其損害降低到最小,可使用鎧裝電纜,屏蔽線、無縫鋁護套線,礦物絕緣金屬護套或半剛性護套電纜等)。

注: 在-5℃安裝時,PVC電纜應採取措施防止電纜護套或絕緣材料受損害。

6.1.1.1.5 無護套單芯電線,除非它們安裝在配電盤、外殼或導管系統內,不應用作導電配線。

6.1.1.1.6 設置電纜的通道、導管、管道或電纜溝,應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可燃性氣體、蒸氣或液體從這一區域傳播到另一個區域,並且阻止電纜溝中可燃性氣體、蒸氣或液體的聚集。這些措施包括通道、導管或管道的密封。對於電纜溝,可使用充足的通風或充砂。

導管和在特殊情況下的電纜(如存在壓力差)應密封,防止液體或氣體在導管或電纜護套內通過。

6.1.1.1.7 通過危險場所的電路從非危險場所穿過危險場所到另一場所時,危險場所中的管線系統應適合於該區域。

6.1.1.1.8 除加熱帶外,應避免電纜金屬鎧裝/護套與有可燃性氣體、蒸氣或液體管道系統之間的偶然接觸,利用電纜上非金屬外護套進行隔離通常可避免這種偶然接觸。

6.1.1.1.9 危險和非危險場所之間牆壁上穿過電纜和導管的開孔應充分密封,例如用砂密封或用砂漿密封。

6.1.1.1.10 在危險場所中使用的電纜不能有中間接頭。當不能避免時,除適合於機械的、電的和環境情況外,連接應該:

-一 在適應於場所防爆型式的外殼內進行;

-一 配置的連接不能承受機械應力,應按製造廠說明,用環氧樹脂、複合劑或用熱縮管材進行密封。

注: 除本質安全系統用電纜外,後一種方法不能在1區使用。

除連接隔爆設備導管中或本安電路中導線連接外,導線連接應通過壓緊連接、牢固的螺釘連接、熔焊或釺焊方式進行。如果被連結導線用適當的機械方法連在一起,然後軟焊是允許的。

6.1.1.1.11 如果使用多股絞線尤其是細的絞合導線,應保護絞線終端,防止絞線分散,可用電纜套管或芯線端套,或用定型端子的方法。但不能單獨使用焊接方法。

符合設備防爆型式的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不應因導線與端子連接而減小。

6.1.1.1.12 為處理緊急情況,在危險場所外合適的地點或位置應有一種或多種措施對危險場所電氣設備斷電。為防止附加危險,必須連續運行的電氣設備不應包括在緊急斷電電路中,而應安裝在單獨的電路上。

6.1.1.1.13 為保證作業安全,應對每一電路或電路組採取適當方法進行隔離(例如隔離開關,熔斷器和保險絲),包括所有電路導體,也包括中性線。應立即採取與隔離措施一致的標籤對被控制電路和電路組標識。

注: 裸露非保護導體對爆炸性環境產生危險仍持續時,應有有效措施或程序來阻止對電氣設備恢復供電。

6.1.1.2 電纜佈線

6.1.1.2.1 0區電纜系統

本質安全型“ia”的電纜安裝要求在6.1.2.4中規定,用於0區的其他設備的電纜應特殊批准。

6.1.1.2.2 1區、2區電纜系統

6.1.1.2.2.1 固定式設備用電纜

熱塑護套電纜,熱固護套電纜,合成橡膠護套電纜或礦物絕緣金屬護套電纜可用於固定式線路。

6.1.1.2.2.2 手提式和可移動式設備用電纜

手提式和/或移動式設備應使用含有加厚的氯丁橡膠或其他與之等效的合成橡膠護套電纜、含有加厚的堅韌橡膠護套的電纜或含有同等堅固結構護套的電纜。導線橫截面積最小為1.0mm2。如需要電氣保護導線,應與其他導線絕緣方式相同,並且應與其他導線併入電源電纜護套中。

對地電壓不超過250V,額定電流不超過6A的手提式電氣設備可以採用普通橡套電纜、普通的氯丁橡膠護套電纜,或具有同等耐用結構的電纜。對於承受強機械力作用的手提式或移動式電氣設備,例如:手燈、腳踏開關、桶式噴霧泵則不允許採用這些電纜。

對手提式或移動式電氣設備,如果電纜中使用金屬柔韌性鎧裝或屏蔽,則鎧裝或屏蔽不應單獨作為保護導線使用。

6.1.1.2.2.3 阻燃性能

固定佈線電纜的阻燃性能應符合GB/T18380.1~18380.3-2001要求,除非電纜埋在地下、充砂導管內或採取其它防止火焰傳播措施。

6.1.1.2.2.4 軟電纜

危險場所用軟電纜應選用下列電纜:

――普通橡膠護套軟電纜

――普通氯丁護套軟電纜

――加厚橡膠護套軟電纜

――與加厚橡膠護套軟電纜絕緣耐壓相當的塑料護套軟電纜

――加厚氯丁護套軟電纜

6.1.1.2.3 外部影響

電纜及其附件在安裝和使用時,根據實際情況應能防止受到外來機械損傷,腐蝕或化學影響。

6.1.1.2.4 電纜穿過不同區域的隔離措施

電纜穿過不同區域應採取下列隔離措施:

a) 兩區域交接電纜溝內應採取分段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防火隔牆等措施;

b) 電纜通過與相鄰區域共有的隔牆、樓板、地坪及易受機械損傷處,均應加以保護;留下的孔洞應嚴密堵塞;

c) 電纜在區域界面(隔牆、樓板、地坪)有保護管的,須在保護管兩端用阻火堵料嚴密堵塞、填塞深度不得小於管子內徑,且不得小於40㎜。

6.1.1.3 導管佈線

6.1.1.3.1 允許使用的導管:

a) 配線導管應採用低壓流體輸送用鍍鋅焊接鋼管。

b) 與隔爆外殼相關的導管應按以下選型:

1) 重規螺紋鋼管、無縫鋼管或符合GB/T14823.1規定的焊縫鋼管;或

2) 撓性金屬導管或複合材料結構,例如金屬導管具有塑料或合成橡膠套(有國家檢驗機關頒發防爆合格證書的)。

6.1.1.3.2 導管與導管、導管與導管附件及導管與電氣設備間須用螺紋連接,電氣管路之間不得采用倒扣連接,導管與電氣設備間的連接應滿足相應的防爆型式要求,示例參見附錄E。

6.1.1.3.3 鋼管連接螺紋加工應光滑、完整、無鏽蝕,在螺紋上應塗電力複合脂或導電防鏽脂。不得在螺紋上纏麻或絕緣膠帶及塗其他油漆。

6.1.1.3.4 導管系統中下列情況下使用隔離密封件:

a) 鋼管通過不同危險區域相鄰的隔牆時,應在隔牆的任何一側裝設橫向式隔離密封件;

b) 鋼管通過樓板或地坪引入其它區域時,均應在樓板或地坪的上方裝設縱向式隔離密封件;

c) 在正常運行時,所有有點燃源外殼的450mm範圍內;

d) 含有分接頭、接頭、電纜頭或終端的外殼,與直徑為50mm以上導管連接的地方;導管所有螺紋連接處應嚴密擰緊。

e)易積聚冷凝水的管路,應在其垂直段的下方裝設排水式隔離密封件,排水口應置於下方。

6.1.1.3.5 隔離密封件應採用填料填塞,填料凝固後應不透水,不收縮,沒有裂紋,例如密封膠、密封泥、環氧樹脂、密封纖維等。隔離密封件作為防爆電氣設備外殼的一部分則整個部件應經防爆認證並符合相應的防爆型式。

6.1.1.3.6 隔離密封件中填料厚度應至少等於導管直徑,最少不小於16mm。

6.1.1.3.7 導管內含有多根電線或電纜時,電線或電纜總截面積不超過導管截面積的40%。

6.1.1.3.8 導線在隔離密封盒內不得有接頭。

6.1.1.3.9 導管通過牆、樓板、地坪時隔離密封件與牆面、樓板、地坪的距離不應超過300㎜,並應將孔洞嚴密堵塞。

6.1.1.3.10 導管系統中下列各處應設置與電氣設備防爆型式相當的防爆撓性連接管:

——電動機的進線口;

——導管與電氣設備連接有困難處;

——導管通過建築物的伸縮縫、沉降縫處。

6.1.1.3.11 防爆撓性連接管應無裂紋、孔洞、機械損傷、變形等缺陷,其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在不同的使用環境條件下,應採用相應材質的防爆撓性連接管

b)彎曲半徑不應小於管外徑的5倍。

6.1.1.3.12 長距離佈線的外殼應有排放裝置,用於排放冷凝水,另外電線絕緣應有防水特性。

6.1.1.3.13 為了滿足外殼防護等級要求,導管和外殼間應有密封措施(例如密封墊圈或螺紋密封劑)以及導管與導線間密封措施(例如密封附件)。

注: 如果導管是唯一的接地措施,螺紋密封劑不應影響接地路徑的有效性。

6.1.1.4 接地

6.1.1.4.1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金屬構架、金屬配線管及其配件、電纜保護管、電纜的金屬護套等非帶電的裸露金屬部分均應接地。

6.1.1.4.2 爆炸危險場所除2區內照明燈具以外所有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專用接地線;宜採用多股軟絞線,其銅芯截面積不得小於4㎜2。金屬管線、電纜的金屬外殼等,可作為輔助接地線。中性點不接地系統,接地電阻值不大於10Ω;中性點接地系統,接地電阻值不大於4Ω。

6.1.1.4.3 在爆炸氣體危險環境2區內的照明燈具,可利用有可靠電氣連接的金屬管線系統作為接地線,但不得利用輸送易燃物質的管道。

6.1.1.4.4 接地幹線應在爆炸危險區域不同方向不少於兩處與接地體連接。

6.1.1.4.5 進入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源,如果使用TN型電源系統,應為危險場所中的TN-S型(具有單獨的中性線N和保護線PE),即在危險場所中,中性線與保護線不應連在一起或合併成一根導線,從TN-C到TN-S型轉換的任何部位,保護線應在非危險場所與等電位連接系統相連。

注:危險場所內中性線和PE保護線間的漏電監視應給予考慮。

6.1.1.4.6 如果在1區使用TT型電源系統(電源接地與裸露導體部件接地分開),那麼電源將使用(剩餘)漏電電流動作保護裝置進行保護。

注:接地電阻率高的地方,不允許使用該系統。

6.1.1.4.7 如果使用IT型電源系統(中性線與地隔離或經阻抗接地),應提供一絕緣監視裝置指示第1次接地故障。

注:局部等電位連接,通常稱為附加等電位連接是必要的。

6.1.1.4.8 鎧裝電纜引入電氣設備時,其接地芯線應與設備內接地螺栓連接,其鋼帶或金屬護套應與設備外接地螺栓連接。

6.1.1.4.9 在電氣安裝的設計和運行中,應考慮靜電、雷電作用、電磁輻射等所造成的影響。

6.1.2 爆炸性氣體環境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6.1.2.1 一般規定

6.1.2.1.1 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環境條件以及特殊標誌等,應符合設計的規定。

6.1.2.1.2 防爆電氣設備的銘牌、防爆標誌、警告牌應正確、清晰。

6.1.2.1.3 防爆電氣設備的外殼和透光部分應無裂紋、損傷。

6.1.2.1.4 防爆電氣設備的緊固螺栓應有防松措施,無鬆動和鏽蝕。

6.1.2.1.5 防爆電氣設備宜安裝在金屬製作的支架上,支架應牢固,有振動的電氣設備的固定螺栓應有防松裝置。

6.1.2.1.6 防爆電氣設備接線盒內部接線緊固後,裸露帶電部分之間及金屬外殼之間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滿足附錄D的要求。

6.1.2.1.7 電氣設備多餘的電纜引入口應用適合於相關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進行堵封。除本質安全設備外,堵塞元件應使用專用工具才能拆卸。

6.1.2.1.8 電氣設備的電纜和導管連接應符合有關防爆型式的要求。

6.1.2.1.9 密封圈和壓緊元件之間應有一個金屬墊圈,壓緊元件應滿足產品說明書的要求,並應保證使密封圈壓緊電纜或導線。

6.1.2.1.10 電纜外護套外徑與密封圈內徑的配合應適宜並滿足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密封圈不應有老化現象。

6.1.2.1.11 燈具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燈具的種類、型號和功率,應符合設計和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

b) 螺旋式燈泡應旋緊,接觸良好,不得鬆動;

c) 燈具外罩應齊全,螺栓應緊固。

6.1.2.1.12 防爆合格證書編號後綴有“U”符號的產品與其他電氣設備或系統一起使用時,應先行進行附加認證方可安裝使用。

6.1.2.1.13 電氣設備防爆合格證書編號帶有後綴“X”符號時,應注意其安全使用的特定條件。

6.1.2.2 隔爆型“d”的附加要求

6.1.2.2.1 安裝設備時,應注意防止隔爆接合面與固體障礙物之間的距離小於表7規定的數值,試驗證明隔離距離可以更小的情況除外。

表7 按照氣體/蒸氣分組的隔爆外殼接合面與障礙物間最小距離


危險區域電氣防爆安全規範

6.1.2.2.2 隔爆型電氣設備隔爆面應有防腐措施。應防止水進人接合間隙。襯墊僅在文件規定允許時方可使用。接合面不得用使用中變硬的物質處理。安裝時應防止損傷隔爆面,

注: 適用的接合面保護措施:可使用非凝結性潤滑脂或防腐劑。通常使用硅潤滑脂比較合適,但在氣體檢測器上應慎用特別應強調在選擇材料時要保證其非凝固性,否則會影響接合面間的緊密性。

6.1.2.2.3 隔爆接合面的緊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換,彈簧墊圈應齊全。

6.1.2.2.4 隔爆型電機的軸與軸孔、風扇與端罩之間在正常工作狀態下,不應產生碰擦。

6.1.2.2.5 電纜和導管引入系統須滿足有關的設備標準要求,並保證隔爆外殼的整體防爆性能。電纜引入系統應符合GB3836.15中10.3的要求。導管與隔爆外殼至少齧合五扣。

6.1.2.2.6 電纜和導管引入系統應符合6.1.1.2和6.1.1.3的相關要求;電氣設備的電纜或導線引入口需用鋼管連接時,宜用一個過渡壓緊元件,達到先壓緊密封圈後才可連接鋼管,鋼管連接有困難可增加活接頭。

如果外殼專門設計用於導管連接而改用電纜連接,可用一個帶有絕緣套管和接線盒的隔爆型轉接器,通過導管與外殼連接,導管長度不超過150mm。電纜再連接到接線盒(例如隔爆型或增安型)中,而且應符合接線盒相應防爆型式的要求。

6.1.2.2.7 由變頻和調壓電源供電的電機

由變頻和調壓電源供電的電機要求:

a) 按照電機有關標準規定埋人溫度傳感器,對溫度進行直接控制或採用其他有效限制電機外殼表面溫度的措施。保護裝置動作應能使電機斷電。電機和變頻器不需一起進行試驗;或

b) 電機作為一個工作單元應和變頻器、保護裝置一起按照GB3836.1的有關標準規定進行型式試驗。

注1:在有些情況下,電機最高表面溫度發生在電機軸上。

注2:對於增安型“e”接線盒的電機,如果使用高頻脈衝輸出,應注意接線盒內可能出現的過壓峰值和產生的高溫。

6.1.2.3 增安型“e”的補充要求

6.1.2.3.1 外殼內有裸露帶電件的外殼防護等級應不低於IP54,僅含有絕緣帶電件的應不低於IP44。安裝在乾淨環境下並且通常有人管理的旋轉電機防護等級不低於IP20。

6.1.2.3.2 引入裝置與電纜相適應使電纜與增安型設備有效連接。應能夠保持防爆型式“e”並與密封元件一起使端子盒外殼達到IP54。

6.1.2.3.3 接線盒內接線時應保證其規定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如果多根導體連接在一個接線端子上時,應注意保證每根都夾牢。

6.1.2.4 本質安全型“i”的附加要求

6.1.2.4.1 安裝在1區和2區的本質安全電路、本質安全電氣設備和關聯設備的本質安全部分應符合GB3836.4,至少為“ib”類。

6.1.2.4.2 本質安全電路用電纜的絕緣應能承受導體對地、導體對屏蔽和屏蔽對地至少為交流500V的試驗電壓。

6.1.2.4.3 對所有使用的電纜應知道電纜的電氣參數(CC和LC)或(CC和LC/RC)或接受其製造廠規定的最不利情況下的數值。

注: CC表示電纜分佈電容;

注: LC表示電纜分佈電感;

注: RC表示電纜分佈電阻。

6.1.2.4.4 帶本質安全電路的安裝應使其本質安全性不受外界電磁場的干擾,例如由附近上方供電線路或單芯電纜大電流的影響。這可以通過例如屏蔽、絞合電纜或與電磁場保持足夠距離來實現。電纜無論在危險區域還是在非危險區域,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本質安全電路電纜與非本質安全電路電纜隔離;或

b) 本質安全電路電纜在佈置時防止受機械損傷危險;或

c) 本質安全或非本質安全電路電纜為鎧裝、金屬護套或屏蔽。

本質安全電路導線與非本質安全電路導線不應為同一電纜。

綁紮在同一束本質安全電路導線和非本質安全電路導線間應該用絕緣層或接地金屬進行隔離。

6.1.2.4.5 有本質安全電路導線的電纜應標示出來。如果護套或表層用顏色標誌,該顏色應為淡蘭色,該標誌的電纜不應用於其他目的。如果本質安全或非本質安全電路電纜已有鎧裝、金屬護套或屏蔽,不需要再做標誌。

6.1.2.4.6 在0區安裝本質安全電路、本質安全電氣設備和關聯設備應滿足GB3836.4“ia”類的要求。優先採用本質安全電路與非本質安全電路電流隔離的關聯設備。

6.1.2.4.7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裝應滿足GB3836.15-2000中12的要求。

6.1.2.5 正壓外殼型“p”的補充要求

除進行整體檢查之外,所有的安裝應由專業人員檢查其是否滿足設備文件的要求和本標準的要求。

6.1.2.5.1 保護氣體進入管道的位置應設在非危險區,罐裝保護氣體除外。

6.1.2.5.2 保護氣體管道出口應設在非危險區,否則應考慮按表8要求安裝能阻止火花和顆粒的裝置(該裝置用於防止具有點燃能力的火花和顆粒吹出)。

6.1.2.5.3 在沖洗時管道的出口可能存在一個小的危險區。

供壓設備,如風機和壓縮機保護氣體入口,應安裝在非危險區。如果驅動電機和/或其控制裝置在供氣管道內,或不可避免裝在危險區域內,這些供壓設備應有相應的防爆措施。

表8 阻擋火花和顆粒裝置


危險區域電氣防爆安全規範

6.1.2.5.4 沒有內部釋放源設備的安裝,在出現保護氣體故障時,應滿足表9的要求。有內部釋放源的設備安裝應按照製造廠說明書進行,萬一出現保護氣體故障,應發警報並採取糾正措施保證系統的安全。

表9 在出現保護氣體故障時對無內部釋放源設備採取的措施


危險區域電氣防爆安全規範

6.1.2.5.5 有內部釋放源的設備安裝應按照製造廠說明書進行,萬一出現保護氣體故障,應發警報並採取糾正措施保證系統的安全。

6.1.2.5.6 對多個正壓外殼共用安全設備的要求見GB3836.5-2000。

6.1.2.5.7 沖洗

製造廠規定的正壓外殼最短沖洗時間應增加製造廠規定的管道單位體積最小附加沖洗時間乘以管道容積所得的時間。

在2區 ,如果外殼和其管道內部的環境遠遠低於爆炸下限(例如爆炸下限的25%),則可以不進行沖洗。此外,可以利用氣體探測器檢查正壓外殼內的氣體是否是可以燃燒的。

用作沖洗、正壓及連續稀釋的氣體應為非可燃性、無毒性氣體,並且不含溼、油、粉塵、纖維、化學劑、可燃物或其他雜質的,這些因素可能對設備整體性和運行產生危險或不利影響。通常使用空氣,有時用惰性氣體。保護氣體氧氣含量不應比空氣中含量高。

如果使用空氣做為保護氣體,氣源應在非危險區,並且選擇位置上應能降低空氣被混雜危險,應考慮附近建築物由於風向,風速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

保護氣體入口處的溫度通常不應超過40℃(特殊情況,可使用更高或更低溫度的氣體,但應在正壓外殼上做出標誌)。

防止出現可燃性氣體或蒸氣通過擴散侵人佈線系統或保護氣體通過佈線系統洩漏,佈線系統應密封起來。

6.1.2.6 對充油型“o”的附加要求

6.1.2.6.1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油箱、油標應無裂紋及滲油漏油,油麵應在油標線範圍內。

6.1.2.6.2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排油孔、排氣孔應通暢,不得有雜物。

6.1.2.6.3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應垂直,其傾斜度不應大於5度。

6.1.2.6.4 充油型電氣設備溫度組別為T1~T5的油麵最高溫升60℃,溫度組別為T6的油麵最高溫升40℃。

6.1.2.7 對使用在2區設備的補充要求

6.1.2.7.1 外殼內有裸露帶電件和外殼內僅為絕緣帶電件的最低防護等級分別規定為IP54和IP44。

6.1.2.7.2 如果使用場所提供足夠防止異物進入,外殼內有裸露帶電件和外殼內僅為絕緣帶電件的防護等級分別為IP4X和IP2X。

6.1.2.7.3 如果硬物和水的進入不影響設備的安全性能時,可以不滿足上述要求(例如應變儀、熱電阻測溫儀、熱電偶、限能設備)。

6.1.2.7.4 對限能設備和電路的各個設備最大內部電容與電纜電容之和不應超過允許的最大電容(相鄰的兩個電纜芯線等效視為一個集中電容),各個設備最大內部電感與電纜電感之和不應超過允許的最大電感(將最大隔離的兩根電纜芯線視為一個等效的集中電感)。這些值要在“n”型設備上或文件中標示出來。

6.1.2.7.5 電纜和導管佈線系統應按6.1.1的規定進行安裝,並滿足以下對電纜引入裝置和接線端子的補充要求:

a)電纜的連接應通過與電纜相適應的電纜引入裝置進行。

b)為了保證接線腔體的防護等級,需使用在電纜引入裝置和電纜間有合適密封元件的電纜引入裝置(例如使用密封墊圈或螺紋密封膠)。

注: 螺紋電纜引入裝置與電纜引接板或外殼的接合為6mm厚及以上時,可以不在電纜引入裝置和引接板或外殼間增加密封措施,但電纜引入裝置的中心軸線須與引接板或外殼表面相垂直。。

c) 限制呼吸外殼的密封應能保證外殼的限制呼吸性能。

d) 不使用的電纜引入開口應堵塞,以保證外殼的防護等級。

6.1.2.7.6 導體端子

一些端子,如槽形端子,可允許多根導線引人。如果多根導線同時引人一個端子時,應確保每根導線都可靠夾緊。除非製造廠文件有規定,不同截面導體不能連接在同一根端子上,但事先使用單個壓緊情況除外。

在接線板上相鄰端子間如果有短路危險,每個導體的絕緣應連貫至端子金屬近旁。

注: 如果使用單螺母鞍形夾子來固定一個導線,導線應繞螺釘成“U”形,但設備製造廠允許不使用“U”形加緊情況除外。

6.2 可燃性粉塵環境電氣線路和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6.2.1 可燃性粉塵環境電氣線路的安裝

6.2.1.1 佈線類型

6.2.1.1.1 用於20區、21區和22區場所中的佈線類型:

——電纜穿入螺紋的、無縫或有縫焊管中;或

——電纜本身具有防機械損壞,並且防止可燃性粉塵侵入。

6.2.1.1.2 電纜類型示例:

——聚氯乙烯、氯丁橡膠熱塑性或彈性絕緣的屏蔽電纜或鎧裝電纜或類似的整體護套電纜;

——有鎧裝或無鎧裝的無縫鋁護套密封電纜;

——有絕緣或無絕緣套的金屬護套礦物絕緣電纜。

注: 礦物絕緣電纜可能需要降級使用以限制表面溫度。

6.2.1.1.3 電纜系統和附件應儘量安裝在免受機械損傷、腐蝕、化學影響及熱作用的地方。如果不可避免,則應安裝在導管內或選擇合適的電纜(例如:為了把機械損壞的危險減少至最小,可採用鎧裝、屏蔽、無縫、鋁護套、礦物絕緣金屬護套或半鋼性的護套電纜)。

6.2.1.1.4 如果電纜或導管系統會受到震動,則應設計成能經受震動而不損壞的結構。

注: 應採取措施防止安裝在溫度低於-5℃環境中的PVC電纜護套或絕緣材料損壞。

6.2.1.2 靜電聚積

電纜敷設路線的佈置應不會因粉塵的通過而受到摩擦和靜電的聚積,並應採取措施防止電纜表面上的靜電聚積。

6.2.1.3 粉塵聚積

電纜敷設路線的佈置應使其聚積粉塵量最少,同時便於清理。當採用線槽、管道、管子或地溝裝設電纜時,應採取預防措施以防止可燃性粉塵的通過或聚積。

6.2.1.4 電纜和導管引入裝置

6.2.1.4.1 電纜和導管引入裝置按GB12476.1-2000中20.2的規定,製造廠應在提供的文件中規定用於電纜或導管的引入裝置,及其在設備上的位置和允許的最多數量。

6.2.1.4.2 電纜和導管的引入裝置的結構和固定應不會損壞它們所在電氣設備的防爆特性。當選用引入裝置時,應適合電纜引入裝置製造廠規定的全部電纜尺寸範圍。

6.2.1.4.3 導管的引入可以通過螺紋旋入螺孔中或緊固在光孔中;螺紋和光孔可設在:

——外殼壁上;

——連接板上,而該板是裝配在外殼壁內部或其壁上;

——合適的填料盒上,它與外殼為一整體或連接在外殼壁上。

6.2.1.4.4 電氣設備外殼上不裝電纜或導管引入裝置時,其通孔堵封件,應與設備外殼一起符合有關防爆型式的規定要求。堵封件只能用工具才能拆除。

6.2.1.5 附件

如果附件用於互連電纜和設備(例如:分線盒),則其外殼型式應適用於所在區域。

6.2.1.6 佈線線路

凡與危險場所無關的電纜應儘可能不通過危險場所。如果不可避免,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6.2.1.7 熱額定值

如果電纜上易於形成粉塵層並且會削弱空氣的自由流動,尤其是出現低點燃溫度的粉塵,則應考慮減少電纜的載流量。

6.2.1.8 阻擋層

如果電纜通過地板,牆壁,間隔或天花板,則其通孔應密封以防可燃性粉塵通過或聚積。

6.2.1.9 軟連接

對於常需短距離移動的(例如:滑軌上電機)固定設備的端子連接,電纜的佈置應允許必要的移動而無損於電纜或採用適於移動設備的一種電纜型式。如果固定佈線自身型式不適合於必要的移動,則應提供用於連接固定佈線的合適的防粉塵點燃接線盒。如果採用金屬軟管,該管和其配件應設計成不得損壞電纜的結構,應保持適當的接地或跨接接地。軟管應不是唯一的接地措施。軟管應不受粉塵的影響並且它的使用不應削弱所連設備外殼的整體性。

6.2.1.10 金屬導管系統

如果使用金屬導管系統,則應防塵,且應符合5.2.2.12的要求。

6.2.1.11 塑料導管系統

在機械損壞危險性較低的場所可以採用符合GB3836.1表4試驗條件的鋼性塑料導管和配件。該系統能防塵,其連接應符合5.2.2.12的要求或採用溶焊。

6.2.1.12 導管系統連接

殼體和可更換部件之間的連接例如:蓋子,檢查板等都應採用襯墊連接、螺紋連接、止口連接、法蘭連接或這些連接的組合。

如果採用襯墊或平面法蘭連接,則應採用足夠數量的緊固螺栓、螺釘或採用其他型式的夾緊裝置以保證法蘭貼合在整個接合面上。

導管和電氣設備接線盒之間的連接應符合設備技術條件的要求,作為最低要求,應是襯墊連接、螺紋連接、止口連接、法蘭連接和或這些連接的組合。

螺紋連接應有適當數量的螺紋以保證外殼能防止粉塵進入。如果對等電位連接系統的連續性採取了措施,則可以採用密封膠。

6.2.2 可燃性粉塵環境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6.2.2.1 應符合GB16895和IEC60364對無可燃性粉塵環境中的安裝要求以及GB3836.15對接地和電位均衡的要求。

6.2.2.2 設計的裝置及安裝的設備,應有便於檢查、維護和清理的通道。

6.2.2.3 電氣設備應採取附加措施,以防止可能遇到的外部影響(例如:化學、機械和熱應力)。這些附加措施既不應削弱設備的正常熱擴散也不應削弱外殼提供的防護等級的完整性。安裝設備的方法和電纜等引入設備的方法都不應削弱外殼的防護等級。所有不裝電纜的引入裝置都應使用適合的塞子堵封。應保證外殼和進線裝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

6.2.2.4 設備安裝應牢固,接線應正確,接觸應良好,通風孔道不得堵塞,應注意保持設備的爬電距離和電氣間隙,以避免產生電弧或火花的可能性。

6.2.2.5 所有電路應具有一個有效裝置可把包括中性線的全部電路隔離起來,但不包括保護導線。對於每臺電氣設備和/或每個分支電路應提供這類隔離裝置,對於直接鄰近的每個隔離裝置應加設適當標牌,以便能迅速識別它所控制的設備或分支電路。

7 危險場所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維護

7.1 檢查要求

7.1.1 通則

為使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的點燃危險減至最小,在裝置和設備投入運行之前工程竣工交接驗收時,應對它們進行初始檢查;為保證電氣設備處於良好狀態,可在危險場所長期使用,應進行連續監督和定期檢查。檢查項目見表10至表18的相應條款。初始檢查和定期檢查應委託具有防爆專業資質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查程序見附錄A。

注: 某些檢查項目如果製造商已進行了同等的檢查,並且安裝過程不可能影響到被製造商檢查過的那些零部件,就不要求全部的初始檢查。例如:不要求隔爆型電機內部隔爆間隙的初始詳細檢查,但是,為方便現場導線連接而拆下的接線盒蓋在裝配後宜進行檢查。

7.1.2 人員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維護應由符合規定條件的有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這些人員應經過包括各種防爆型式、安裝實踐、相關規章和規程以及危險場所分類的一般原理等在內的業務培訓,這些人員還應接受適當的繼續教育或定期培訓,並具備相關經驗和經過培訓的資質證書。

7.1.3 連續監督和定期檢查

7.1.3.1 連續監督

連續監督應由企業的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並作好相應的檢查記錄,發現的異常現象應及時處理。連續監督應包括下列主要項目:

7.1.3.1.1 防爆電氣設備應按製造廠規定的使用技術條件運行。對於防爆合格證書編號帶有後綴“X”的產品應符合其有關文件規定的安全使用特定條件。

7.1.3.1.2 防爆電氣設備應保持其外殼及環境的清潔,清除有礙設備安全運行的雜物和易燃物品,應指定化驗分析人員經常檢測設備周圍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

7.1.3.1.3 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檢查外殼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的最高溫度和溫升的規定。

7.1.3.1.4 設備運行時不應受外力損傷,應無傾斜和部件摩擦現象。聲音應正常,振動值不得超過規定。

7.1.3.1.5 運行中的電動機應檢查軸承部位,須保持清潔和規定的油量,檢查軸承表面的溫度,不得超過規定。

7.1.3.1.6 檢查外殼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彈簧墊圈是否齊全緊固,不得鬆動。

7.1.3.1.7 檢查設備的外殼應無裂紋和有損防爆性能的機械變形現象。電纜進線裝置應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線孔,應用適合於相關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進行堵封。

7.1.3.1.8 檢查充入正壓外殼型電氣設備內部的氣體,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氣量、氣壓應符合規定,氣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氣口氣溫不得超過規定,微壓(壓力)繼電器應齊全完整,動作靈敏。

7.1.3.1.9 檢查油浸型電氣設備的油位應保持在油標線位置,油量不足時應及時補充,油溫不得超過規定,同時應檢查排氣裝置有無阻塞情況和油箱有無滲油漏油現象。

7.1.3.1.10 設備上的各種保護、閉鎖、檢測、報警、接地等裝置不得任意拆除,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和可靠性。

7.1.3.1.11 檢查防爆照明燈具是否按規定保持其防爆結構及保護罩的完整性,檢查燈具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產品規定值,檢查燈具的光源功率和型號是否與燈具標誌相符,燈具安裝位置是否與說明規定相符。

7.1.3.1.12 在爆炸危險場所除產品規定允許頻繁起動的電機外,其他各類防爆電機,不允許頻繁起動。

7.1.3.1.13 正壓外殼型防爆電氣設備通風或換氣的時間及保護功能須符合產品的使用說明書和警告牌上的規定要求。

7.1.3.1.14 電氣設備運行中發生下列情況時,操作人員可採取緊急措施並停機,通知專業人員進行檢查和處理:

a) 負載電流突然超過規定值時或確認斷相運行狀態;

b) 電動機或開關突然出現高溫或冒煙時;

c) 電動機或其他設備因部件鬆動發生摩擦,產生響聲或冒火星;

d) 機械負載出現嚴重故障或危及電氣安全。

7.1.3.1.15 為使粉塵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的點燃危險減到最小,應檢查原設計條件(粉塵類型、粉塵層的最大厚度等)是否發生變化。

7.1.3.1.16 移動式(手提式、便攜式和可移動式)電氣設備特別易於受損或誤用,因此檢查的時間間隔可根據實際需要縮短。移動式電氣設備至少每12個月進行一次一般檢查,經常打開的外殼(例如電池蓋)應進行詳細檢查。此外。這類設備在使用前應進行目視檢查,以保證該設備無明顯損傷。

7.1.3.2 定期檢查

定期檢查可按表10至表18所示進行相應的目視檢查或一般檢查。

定期的目視檢查或一般檢查可能會需要進一步的詳細檢查。

檢查等級和定期檢查的時間間隔的確定應考慮設備型式、製造商指南、影響損壞程度的因素、使用的區域和以前的檢查結果。在確定類似設備、裝置和環境的檢查等級和時間間隔時,應該利用這些經驗確定檢查方案。

注: 造成設備劣化的主要因素包括:易受腐蝕、暴露在化學制品或溶劑中,可能堆積粉塵或灰塵、可能進水、暴露在過高環境溫度中、機械損壞的危險、受到激烈的振動、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經驗、未經批准的修改或調整、不適當的維護,例如:未按製造商的建議進行維護。

定期檢查應委託具有防爆專業資質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3年。企業應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採取整改措施,並將檢查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初始、定期和連續監督的所有結果應記錄。

7.2 維護要求

7.2.1 補救措施和設備更換

所有設備應按要求註明一般條件,必要時應採取一些適當的補救措施。應注意保持設備防爆型式的完整性;這可以要求與製造商協商。更換零部件應按照有關安全文件的要求進行。

安全文件中規定的對設備安全性能產生不利影響的零部件,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應進行更換。

注 1:應注意避免與製造商降低靜電影響的措施發生衝突。

注 2:更換照明裝置的燈泡時,必須按燈具標誌規定的光源功率和型號,否則可能造成溫度過高。

注 3:透明件的腐蝕、塗漆或遮擋,或者照明裝置的安裝不正確均能導致溫度過高。

7.2.2 軟電纜的維護

軟電纜、撓性連接管及其終段連接容易損壞,應規定時間間隔進行檢查,發現損壞或缺損則應更換。

7.2.3 停機

如果在維護時必須將電氣設備等裝置停機,裸露的導線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a) 正確連接到相應的外殼內;

b) 與所有供電電源斷開,並使其絕緣;

c) 與所有供電源斷開並接地。

如果電氣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與之相關的所有供電電源的導線均應被斷開、拆除,或者正確連接到相應的外殼內。

7.2.4 緊固件和工具

在需要特殊螺栓、其他緊固件或專用工具的地方,應備有並使用這些物品。

7.2.5 環境條件

危險場所中的電氣設備可能會受到使用環境條件的不利影響,必須考慮一些主要因素,如腐蝕、環境溫度、紫外線輻射、水的進入、粉塵或砂粒的堆積、機械和化學作用。

金屬腐蝕或化學物質(特別是溶劑)對塑料或彈性部件的作用可影響到設備防爆型式和防護等級。如果外殼或部件嚴重腐蝕,該部件就應更換。塑料外殼可能會出現外殼整體性能的表面裂紋。設備的金屬外殼,必要時應採用適當的保護塗層進行處理作為防腐措施。這類處理的頻次和方法根據環境條件而定。

應驗證所設計的電氣設備能否承受可能遇到的最高和最低環境溫度。

注: 如果防爆電氣設備的標誌未能標明環境溫度範圍,則設備宜用於-20℃~+40℃範圍內,如果指明溫度範圍,設備宜用於該範圍。

裝置的所有部件應保持清潔,並無可能引起溫度上升的粉塵和堆積類似的有害物質。

應注意確保維持電氣設備的氣候防護性能。損壞了的襯墊應更換。

抗凝露器件,如呼吸元件、排水元件或加熱元件應進行檢查以保證正確運行。

如果受到振動應特別注意設備螺栓和電纜引入裝置的緊固性。

在清理非金屬外殼電氣設備時注意避免產生靜電。

7.2.6 維護時設備的隔離

在危險場所打開任何電氣設備之前,它應與所有的電源包括中性線隔開,並且採取有效措施以防設備打開時由於疏忽而再通電。

7.2.6.1 除本安電路之外的裝置

a)內部有非本質安全型帶電部件並且安裝在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在未與所有輸入連接隔離,並且存在零線對地電位情況時與輸出線路、包括中性導體隔離時,設備不得開蓋項b或項c規定的除外。這裡隔離的意思是指拔掉熔斷器和熔絲,或斷開隔離器、開關。直到有足夠的時間使表面溫度或儲存的電能降至不能引起點燃時,才能打開外殼。

b)在計劃工作所需的時間內,如果對此區域負責的部門或人員能夠保證不出現可燃性環境,並對這種情況做出了書面認可,那麼在採取常規安全措施後,可以進行必要的裸露帶電部件的主要操作。

c)如果有關的法規和規程允許,對項a或項b的要求只有在2區內才可放寬。如果經安全評估證明滿足下列條件,那麼在採取常規安全措施後,可以進行操作:

1) 在帶電設備上進行計劃的操作不會產生點燃火花;

2)電路具有防止產生火花的結構;

3)危險場所內的電氣設備和關聯電路不含有可能引起點燃的熱表面。

如果能符合這些條件,那麼在採取常規安全措施後,可以進行計劃的操作。

安全評估的結果應記錄在文件中,其中含有以下信息:

——在帶電設備上計劃操作的形式;

——評估結果,包括評估時所作的試驗結果;

——評估中要求對帶電設備維護有關的任何條件。

設備的評估人員應:

——熟悉所有有關標準、實施法規的要求和現行的說明材料;

——獲取進行評估時所需的各種材料;

——必要時,使用與國家檢驗單位類似的試驗設備和試驗程序。

7.2.6.2 本質安全型裝置

符合下列條件可對帶電設備進行維護:

a) 危險場所中的維護工作

任何維護工作應僅限於下列情況:

1)斷開、拆卸或更換一些電氣設備的元件和電纜;

2)調整電氣設備或系統校準所需的控制裝置;

3)拆卸並更換插接元件或組件;

4)使用有關文件中規定的檢驗儀器,在有關文件中沒有規定檢驗儀器時,只能採用檢驗時不會影響電路本安性能的儀器;

5)有關文件特別允許的其他維護行為。

履行上述這些職能的人員應保證在完成這些工作後,本安系統或配套的本安電氣設備符合有關文件的要求。

b)非危險場所中的維護工作

非危險場所中的關聯電氣設備和部分本安電路的維護,當這類電氣設備或電路部分仍然是與危險場所中安裝的本安系統部分保持相互連接時,應僅限於a)項中所述的內容。

在斷開危險場所的電路之前,不應拆卸安全柵的接地連接,便於檢測接地電阻,設有雙重接地裝置可以拆卸單個接地時除外。

僅僅在電氣設備或電路部分與危險場所中的電路斷開後,才可以對非危險場所中的關聯設備或本安電路部分進行其他維護工作。

7.2.7 可燃性粉塵環境防爆電氣設備的維護要求

對於需要打開設備進行維護的電氣設備應處於無塵場所。否則,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防粉塵進入外殼。

在拆除密封件、接合面部件時,如果不進行更換則不得損壞。

重新組裝時,應提供並遵守制造廠的密封建議。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應按計劃表檢查和維護。檢查和維護週期將取決於環境條件、使用的設備數量和製造廠的建議。

7.2.8 接地和等電位連接

應該注意保證在危險場所中接地和等電位連接處於良好狀態。

7.2.9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和電氣設備防爆性能的失效

7.2.9.1 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

維護時發現防爆電氣設備因外力損傷、大氣鏽蝕、化學腐蝕、機械磨損、自然老化等原因導致防爆性能下降或失效時,應予檢修,防爆電氣設備的檢修應按照 GB 3836.13-1997進行。經過檢修不能恢復原有等級的防爆性能可根據實際技術性能,按以下原則處理:

a) 降低防爆等級使用;

b) 降為非防爆電氣設備使用。

7.2.9.2 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性能的失效

維護時發現防爆電氣設備結構、參數發生變化,與原防爆型式及設計不符且不能修復的,即判定失效並迅速予以停用更換,例:

a) 隔爆型電氣設備外殼嚴重變形,不能修復的;

b) 隔爆面嚴重損傷,不能修復的;

c) 隔爆間隙超出國家標準,不能修復的;

d) 防爆電氣設備外殼開裂不符合原防爆型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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