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加蓋的公司公章系偽造,合同還生效嗎?

2018年5月,民祥公司、通海公司、奧銀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及擔保合同,約定民祥公司向通海公司供應鋼材等貨物,奧銀公司對貨款及違約金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合同簽訂後,民祥公司按約完成供貨義務,而通海公司及奧銀公司則經多次催要拒付貨款。現民祥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通海公司支付貨款25萬元及相應違約金,並要求奧銀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通海公司辯稱確實收到案涉貨物,但是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奧銀公司則認為擔保合同中加蓋的公司公章系項目經理偽造,不是真實公章,不同意承擔擔保責任。庭審中,奧銀公司針對公章的同一性申請鑑定,鑑定結論顯示擔保合同中的公章與樣本中的公章並不具有同一性。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民祥公司稱將該擔保合同交給奧銀公司項目經理加蓋,但其並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其所稱的擔保合同上的變造公章系由奧銀公司自願加蓋沒有證據佐證,故該擔保合同不成立,奧銀公司不應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法官提醒】

在書面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的簽名及印章系他人偽造,且沒有證據證明該當事人默認此事,該合同文本不成立生效。個別企業印章被仿冒後,未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放任風險發生,極易給企業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故企業在遇到仿冒本單位印章時要馬上解決。企業印章管理部門要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法律管理部門,由法律管理部門按法律規定解決。偽造印章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所以千萬別被一時利益矇蔽而做觸犯法律紅線的事情。

合同中加蓋的公司公章系偽造,合同還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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