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要點整理:受賄罪相關規定

在事業單位法律的考察中,刑法佔比較大,國家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為兩編,第一編為總則,第二編為分則,分則中規定了各類罪名,其中貪汙賄賂罪在事業單位考試中考察幾率較高。貪汙賄賂罪包括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等,現針對受賄罪的相關規定進行簡要的分析:

1、受賄罪概念: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2、受賄罪主體:

(1)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就是說,如果這類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受賄罪的規定,也可以成為受賄罪的主體。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完全屬於國家的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國有企業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是財產完全屬於國家所有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體育、新聞、廣播、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

(3)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所謂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種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論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認定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在國有控股剪者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員,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國有公司、企業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原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中,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人外,不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3、受賄罪客觀方面

受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這裡所說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種公共事務的職權所造成的便利條件。“索取他人財物”,是指行為人在職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要財物。索賄是嚴重的受賄行為,比一般受賄具有更大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因此對索取他人財物的,法律沒有規定要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條件,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指行賄人向受賄人主動給予財物時,受賄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受賄人利用職權為行賄人辦事,即進行“權錢交易”。至於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以受賄論處的規定。這裡所說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和命令。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嚴禁在帳外暗中給對方或者收受對方的回扣。帳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財務帳目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如實記載。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回扣的,以行賄論;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手續費”,是指在經濟活動中,除回扣以外,違反國家規定支付給對方的各種名義的錢或物,如佣金、信息費、顧問費、勞務費、辛苦費、好處費。根據本款規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種名義的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就應以受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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