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別傻傻搞不清

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別傻傻搞不清

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土地使用的變更,今天還是農用地,明天一紙徵收或徵用的書令一下來,農用地就變成了公路、工業區、礦區等等。這些情況,這些年已經屢見不鮮。

今天小編就來扒一扒土地徵收和土地徵用到底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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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權限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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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點:

1、主體:徵收和徵用的主體都是國家。

2、目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3、對象:都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將其轉化為國有土地。

4、特點:都由國家強制徵收,具有強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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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同點:

1、權利歸屬:

徵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的土地將會被轉為國有的土地;而徵用土地只是轉移了土地的使用權而已,土地的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變化,仍然還是集體所有。

當然,有些人會問,土地是集體分給農民的,國家要徵收和徵用,那用地的農民該怎麼辦?

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在土地上面耕種,實際上只是佔據了土地的使用權而已,不管是徵收還是徵用,農民的使用權都將不再,而這就涉及到補償的問題。

2、補償的項目:

徵收土地的補償項目有三種,分別是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償費;而徵用土地就沒有安置補償費了。因為徵用土地是有時間期限的,類似租賃合同,在租賃期間,自然不需要額外的安置;徵收土地是所有權的轉移,就像是買賣合同,如果沒有安置補助費,對農民而已是及其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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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批的權限:

徵收土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徵用土地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土地用途的性質:

徵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徵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而土地徵用主要是將土地用於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築物,並在使用期滿後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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