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尚賺錢路子多!聊聊古代佛門寺院經濟的盛衰史

寺院經濟是以一種寺院為中心的獨特的封建地主經濟形式,它的產生與發展都與佛教密切相關。

自東漢時期佛教傳入中國之後,最開始的僧人主要來自西域,漢人出家者極少。《高僧傳》記載"(佛教)初傳其道,唯聽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其漢人皆不得出家。魏承漢制,亦修前軌。"當時政府規定漢人不許出家,所以寺院的僧人規模並不大,他們的生活主要靠信眾的佈施為主,所得僅夠維持寺院日常開支,也沒有形成所謂的寺院經濟。

到了魏晉時期,由於社會上戰爭不斷,人們對生活失去信心,紛紛轉投到宗教門下,尋求心理上的平衡,祈盼神靈的保佑。而統治者也積極推崇佛教,佛教在這一時期得到飛速發展。到了六世紀初,寺院遍及我國南北各地,出家僧尼的數量超過200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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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寺廟

在這種新形勢下,寺院僅靠佈施顯然已無法滿足生存的需求,寺院經濟必然面臨轉型的問題。這一時期寺院經濟來源主要是靠國家授予的寺院“蔭田”,也就是國家規定,出家人也可以分到土地,從事耕種。這種蔭田“人各三十畝”,這是統治者承認寺院經濟的開端。

在“蔭田”之外,寺院經濟還有幾個渠道:一是皇家的賞賜。由於皇帝信奉佛教,經常會將國家的大量土地和附著在土地上的農民一道賞賜給寺院,比如梁武帝曾經一次性賜田200頃給無遮寺,後來又一次性賜田220頃給哲明寺,這都是慷國家之慨,以國家收入賞賜給佛寺的大手筆;其二是達官貴人的捐贈。皇帝信佛,那些達官貴人為了拍皇帝馬屁,爭先恐後的對寺院進行佈施,一次舍田十數頃的只能算是小施主。其三是許多寺院仗著皇帝和貴族的撐腰,紛紛侵佔百姓良田,或者逼迫百姓佈施、捐獻,要麼以極低的價格強買強賣,侵佔了大量的土地和財富。

一、寺院土地的經營方式

寺院經濟的經營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集約式的,另外一種是自給自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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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寺院

所謂集約式經營,就是由寺院出面,將寺中下層僧人和依附在寺院土地上的僧戶、浮圖戶和僧祗戶以及租種寺院土地的佃戶們組織起來,承擔土地耕種勞作。除此之外,很多寺院還有自己的莊園、店鋪,甚至從事客棧、倉儲業務,個別的寺院還放高利貸,想盡一切辦法抓收入。

寺院種植的農作物,除了糧食之外,也有很多經濟作物。比如南朝許多寺院都種植茶葉,一些大寺院的茶山無邊無際,每到採茶季節,農民們在寺院的茶山上“終日搞茶,只聞聲,不見形”。

由於當時北方經濟作物種類較少,北朝的許多寺院便把目光對準了養殖業。北朝許多寺院是耕牛和肉牛的養殖大本營。雖然僧人們並不食用牛肉,但貴族階層對牛肉的需求是比較大的,而寺院本身種植的良田也需要耕牛去耕作,所以養殖也是寺院經濟的一個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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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田產

當然,地租還是寺院最重要的收入來源。對於掌握大量土地的大寺院來說,靠廟裡的僧戶根本種不過來,於是他們會將土地出租給寺廟附近的農民耕種。相比於那些地主豪強,寺院的地租相對要稍便宜一些,比如在上饒府,地主的田租是每畝七鬥二升,而寺院的地租是每畝六鬥三升;在荊州地主的田租是每畝五斗五升,而寺院的地租是每畝五斗二升。另外收租時,寺院也較少出現大小斗的情況,用來收租的量具也比較正規,因此租種寺院田地是農民一個比較不錯的選擇。

寺院與佃農之間的關係,從本質上說還是一種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但相比那些地主豪強的佃農,這種關係是也比較自由和松馳的。佃戶可以每年租種,也可以簽訂幾年的契約。在取得寺院土地的租種權之後,如何生產,種植什麼作物,也有相對的自由度。對於農業生產上的事,寺院裡的僧人們也比較少干涉,只要佃戶每年如期交納地租,僧人們也不去介入農民的生產。所以寺院並不具備社會特徵,只是一個單純的經濟組織。

自給自足的寺院主要是一些偏遠地區的小寺院,他們佔有的土地不多,附近的農民數量也較少,所以這些寺院自己耕種土地,自給自足,依靠自身勞動,滿足日常生活的需要。這種小型寺院數量不少,但佔整體寺院經濟比不高,只是寺院經濟的一種補充。

二、寺院經濟的其他組成

中國古代寺院經濟的種類很多,並不僅僅限於農業生產或者牧業養殖等農業領域。比如在手工業和商業方面,寺院經濟都有涉獵,它們是整個寺院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某些特定時期甚至是主要收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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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南北朝至北宋,許多大寺院都有自己的建築隊。這是因為佛教在中國的發展速度很快,寺廟數量增長驚人。而寺院建築基本上都比較宏大壯觀,需要極為高超的建築技術,這是民間普通工匠難以勝任的。另外,寺廟的大佛雕刻、鍍金、繪製壁畫都需要專業人員,而這些專業人員往往都屬於大寺廟所有。

古代修建寺院是一個龐大的工程,需要的工匠數量龐大,民間手工業者很難聚集成這麼大的規模。同時修建寺院,必須要取得政府許可,在政府指定的地塊上進行建設,而這種建設許可的發放中,大寺院的意見是舉足輕重的。他們是最先掌握商機的一批人,而且對寺院的設計、佈局有著最終解釋權,所以當時政府建造寺院,通常會委託給名剎大寺,由他們負責監造。有了這種基礎,寺院的僧人們也就隨之開闢了生財之道,他們將天下的能工巧匠集合起來,成立由寺院主管的建築隊,無論是建造上,還是木工雕刻,還是漆工噴彩,都可以形成一條龍的服務,既方便快捷,又能保證質量,同時還能獲得一筆不小的收入。

根據《唐會要-僧籍》的記載,魏晉至唐代的許多大寺廟如長慶寺、普光寺、江山寺、大覺寺等等都是由其他寺院的施工隊建造的,這些施工隊極盡工巧妙之事,建造出來的寺廟“巍峨不讓龍宮,懸閣重軒,曉萬層於日際”,得到了政府及佛教信眾的肯定。而負責建造這些寺院的寺廟,從中也得到了不菲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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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院建築

寺院商業是寺院經濟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的發展,佛教日發世俗化,為寺院僧侶與俗世眾人做生意開啟了方便之門。同時寺院產出的農產品也需要一個銷售的渠道,將多餘的農產品變現,這是寺院商業的發展基礎。

大相國寺是北宋首都開封的一間大寺,寺產眾多,光是房間都有近五千間。而開封做為北宋時世界大都會,來往的客商和旅客非常多,這些人也需要住宿之處。於是大相國寺將這些閒置的房間利用起來,開設客棧或者進行租賃,臨街的房間則被改成店鋪,租給外地商人使用。據記載,當時租賃大相國寺的廟產開設的商店涵蓋了水果店、肉鋪、洗衣店、賭場,生意十分紅火。甚至寺中的一些僧人也參加商人們的入股,不少僧人因此致富。該寺有一位名叫廣靜的僧人,相當有經濟頭腦,他在短短兩年之內,收益達到二萬緡銅錢,可謂古代的馬雲了。

三、寺院經濟與國民經濟的關係

從魏晉至唐代,僧侶們都在統治者的關照之下,獲得了許多政治和經濟方面的特權。自南朝梁武帝規定寺院的收入可以

“寸絹不輪官府,升米不進公倉”以來,寺院和僧人們都享受免交稅賦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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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佛事件

隨著佛教在中國的影響力越來越大,寺院獲得的特權也越來越多。到了隋唐時期,不但僧人們可以不交稅賦,連附著在寺院的那些佃戶和僧祗戶們,也不再擔負稅賦,甚至連國家的徭役也被免除了。在這種情況下,一些失地農民為了逃避稅賦和徭役,紛紛投奔到寺院名下,他們或者將田產捐給寺院,成為寺院的僧祗戶;或者租種寺院的田地,充當寺院的佃農。這樣做的結果是國家的稅收逐年減少,政府和寺院在經濟上的矛盾越來越大。

中國歷史上出現過幾次較大規模的“滅佛事件”,也都與此有關。唐代名相狄仁傑說過:“今之伽藍,制過宮闕,窮奢極壯,畫績盡工,寶珠殫於綴飾,瑰材竭於輪奐。”而根據《舊唐書》的記載,唐代寺院在建造上“務取宏博,竟崇瑰麗。大則費耗百十萬,小則尚用三五萬餘,天下之財而佛有七八,百姓何食之矣!”

徭役是國家安定的根本,免除徭役更讓統治者感覺到“窮吾天下,佛也。今天下僧尼,不可勝數,皆待農而食,待蠶而衣” ,所以“三武一宗滅佛事件”也正是佛教寺院經濟與國民經濟的矛盾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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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僧人

但是,從根本上說,佛教是以維護統治者的統治為根本目的的,這也是統治者不可能取締佛教的根本原因。但是,中唐之後,統治者也注意到了寺院經濟發展過於龐大對統治的危害,也注意從一些方面對寺院經濟進行打壓。特別是在宋代,政府實施了一系列針對寺院經濟的政策,有效的抑制了寺院經濟的膨脹。

四、統治者壓制寺院經濟的舉措

為了抑制寺院經濟過快發展和過度膨脹,唐末和宋代統治者採取了幾項有針對性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制定僧人度牒制度。這是一種類似平民戶籍制度的措施,政府以度牒確定僧人資格,控制僧侶數量,防止一些人不經政府允許私自加入佛門,逃避賦稅和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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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人度牒

二是制定政策,取消僧人不交稅的特權,規定寺院也要交納一定的稅收。宋代寺院需要承擔的稅賦種類主要是“和糴稅”和“和買稅”。“和糴稅”就是“官出錢,寺出谷,兩和商量,然後交易”,說起來就是官府用錢向寺院買米,但是事實上官府常有強行抑配之舉,低價甚至不給價。特別是北宋中期之後,國家財政惡化,針對一些經濟實力雄厚的寺院,甚至有"博糴"、"結糴"、"兌糴"、"寄糴"等多種名目的巧妙奪之法,強制攤派,對寺院經濟的打擊是巨大的。

三是僧人可以不出徭役,但要以錢相抵。王安石在變法中就規定之前免除徭役的官戶、寺觀戶也要出錢助徭,每年要上交給政府一定數量的“助役錢”。即使王安石下臺後,他的這個政策也被保留了下來,司馬光廢除新政,這條有利於朝廷的政策並不在廢除之列。

到了元代,對寺院經濟的抑制更加嚴厲。元代規定“僧人不得買田”,這就從根本上斷絕了寺院經濟的源頭。對於已經佔有的寺院田產,元代規定“在京不得過五十頃,在外不得過三十頃”,以政府的鐵腕,宣判了寺院經濟輝煌歷史的死刑。

南宋之後,政府對僧人又加徵了許多苛捐雜稅,比如免丁錢,助役錢,預買稅,加耗錢等等,名目眾多,非但小寺院承受不起,大寺院也漸漸入不敷出。特別是元代蒙古人對漢人僧侶的剝削更加嚴重,朱元璋出家的皇覺寺本來也算是一箇中等寺廟,僧人們連飯也吃不飽,朱元璋這才走上造反的道路。這時的寺院已談不上有什麼經濟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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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敗的小寺院

中國封建社會的寺院經濟,起於魏晉,繁榮於隋唐,衰落於宋元。從統治者的角度上來說,佛教有利於統治,是不可以剷除的;但寺院經濟對整個國民經濟是一種衝擊,政府是不能放任不管,任其膨脹,危害統治的。所以明清兩代,對寺院經濟的管理相對元朝的苛刻來說,有所放鬆,但永遠不可能恢復到隋唐時期的水平。

明清兩代的寺院,可以通過皇帝的賞賜、信眾的佈施解決日常開支,也可以擁有少量解決自身吃飯和開支的不動產,但其規模受到限制,這即是為了防止大量人口流入佛門的政治需要,也是防止佛教與政府爭利,危害政府統治的需要。

在此基礎上,明清兩代佛教與政權之間的關係,是一種依附關係,宗教的發展是受到政府管控的。這是封建社會上層建築之間的鬥爭,也是歷史的必然規律。

參考資料:《唐會要》、《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唐代寺院經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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