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夢幻西遊遭網易起訴,直播遊戲到底侵不侵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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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夢幻西遊遭網易起訴,直播遊戲到底侵不侵犯著作權?


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雙方均不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的民事判決,向廣東省高院起訴。


網易公司認為,華多公司持續經營《夢幻西遊》和《夢幻西遊2》直播業務,故本案應以侵權行為開始之日起計算賠償,華多公司開始實施直播侵權的時間為2011年10月,網易公司作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侵權行為的時間為2013年8月,網易公司亦於2013年8月正式向華多公司發出停止侵權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該法條所指的“違法所得”應理解為被告通過侵權行為帶來的直接經濟收入,並未扣除一切成本之後淨利潤,根據一審判決認定的侵權利潤2000萬元,再結合華多公司的侵權時間及利潤,可得出其實際侵權收入已超過網易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1億元賠償請求。


華多公司認為,網易公司並非涉案遊戲軟件著作權人,不能就涉案遊戲主張任何權益,另案生效判決認定廣州網易互動娛樂有限公司(現為博冠公司)為《夢幻西遊》著作權人,其應作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博冠公司才是《夢幻西遊》的權利人,其應作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


一審法院將涉案遊戲的直播畫面認定為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有悖於利益平衡原則,遊戲直播畫面不具有固定性,不符合法律對作品的定義,遊戲直播畫面不具有獨創性,《夢幻西遊》遊戲過程中90%的內容與故事情節無關,且涉案直播不展示或者主要不展示故事情節,遊戲畫面智能片段性、隨附性展現遊戲的玩法、規則、情節等,系轉換性表達主播在遊戲過程中的相關思想情愫。


直播夢幻西遊遭網易起訴,直播遊戲到底侵不侵犯著作權?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遊戲是一款多人在線角色扮演類遊戲,具有卡通的美術風格、歡快的音效配樂、複雜的故事情節和豐富的玩法系統 ,涉案遊戲實質上是一款可運行的計算機軟件程序,其運行結果即遊戲程序自動或應遊戲用戶交互指定,臨時調用遊戲素材資源庫中的各種文字片段、美術圖片、音樂音效、技能動畫等元素進行有機組合,並在終端屏幕上動態呈現出可供感知的綜合視聽表達。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可複製性即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係指作品是能夠被客觀感知的外在表達。一方面,從涉案遊戲作為一款計算機軟件的角度來看,其軟件程序本身可以被複制(下載)多份並安裝存儲在不同終端設備中,具有可複製性。另一方面,從涉案遊戲整體畫面的角度來看,無論其本身還是組成畫面的文字、聲音、圖像、動畫等遊戲素材,都是一種區別于思想的表達,顯然可以被複制和傳播。實際上,遊戲軟件運行時在終端屏幕所呈現的連續動態畫面即是能夠被客觀感知的外在表達。否則,遊戲畫面將無法進行直播,本案糾紛亦無從談起。因此,涉案遊戲連續動態畫面具有可複製性。

綜上,涉案遊戲整體畫面屬於文學、藝術領域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能夠作為作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二審法院認為,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作為對著作權利的限制,劃分了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界限,確立了可以自由使用作品的合理空間,鼓勵和促進權利人之外的主體對作品的有效利用和傳播,最終實現著作權法“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文化、藝術和科學事業發展與繁榮”的立法目的。


直播夢幻西遊遭網易起訴,直播遊戲到底侵不侵犯著作權?


被訴遊戲直播基於商業營利目的,使用涉案遊戲的獨創性表達,使用部分的比例超出合理限度,對涉案遊戲潛在市場產生不利影響,與遊戲著作權人自己開展遊戲直播或者發放遊戲直播許可的作品正常使用方式相互競爭而產生衝突,使得權利人無法充分有效行使著作權利獲得經濟利益,實質上不合理地損害其合法利益,不能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


最終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雖存有瑕疵,賠償計算過程有誤,但裁判結果正確,依法可予維持,故本案上訴被駁回,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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