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知識解讀。

《婦女權益保障法》知識解讀。

《婦女權益保障法》知識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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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

WOMEN's

DAY

姐妹們,在第110個國際“三八”婦女節到來之際!今天,普法君為大家送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部分法律內容解讀,共同瞭解國家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婦女權益保障法》知識解讀

立法背景

《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立法意義

作為我國全面保障婦女權益的基本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是我國人權保護法律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制定保障性的、協調性的、補充性的和制裁性的規定,將憲法、法律中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制度化、全面化,按照憲法規定的六大權利——政治、教育、勞動、財產、人身、婚姻家庭,全面確立了婦女權益保障的法律機制,使法律規定婦女所享有的權利能夠落到實處。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解读。

還不懂?那再來說幾個案例吧 !

一、公司能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一:王女士於2003年8月入職深圳某公司。勞動合同約定其工作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資2800元。2003年9月,王女士發現自己懷孕。2004年2月,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宣佈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闆反覆協商無果而發生糾紛,請問:該公司能否單方解除王女士的勞動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解读。

解讀:該公司不能單方解除王女士的勞動合同。因為《婦女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二、出嫁的女兒可否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

案例二:甲、乙婚後共生有三子一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乙建有四間房屋。甲、乙的三個兒子婚後每人各住一間,甲、乙夫妻住一間。其女兒婚後已搬到夫家居住。2004年和2005年,甲、乙先後去世,留下四間房屋及銀行存款6萬元人民幣。在辦理完父母的喪事後,甲、乙的三個兒子在瞞著其妹妹的情況下到銀行取出了所有存款進行分割併到房產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所有房產均過戶到他們的名下。其妹妹知道後,要求分割父母的遺產,但甲、乙的三個兒子以“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出嫁的女兒無權分割父母的財產為由,始終不同意把父母的遺產分給妹妹。問:甲、乙的女兒可否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解读。

解讀:甲、乙的女兒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根據《繼承法》第九條的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和《婦女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所以出嫁女兒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

三、喪偶兒媳可否繼承公婆的財產?

案例三:公民甲和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兒丙已出嫁,兒子娶妻丁,生有一子(孫子)戊,兒子於2000年不幸遇車禍死亡。甲乙均年老,無固定生活來源,女兒出嫁後,拒不贍養老人,並曾數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兒媳丁供養。甲、乙於2005年先後死亡,留下房屋3間,問:誰可繼承甲乙的財產?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解读。

解讀:兒媳丁和孫子戊。

因為《繼承法》第7條第三款規定: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所以甲乙的女兒不能繼承甲乙的財產。《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婦女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所以甲乙的財產由其兒媳丁和其孫子戊繼承。

四、女方懷孕時,男方可否提出離婚?

案例四:李某(女)於2004年12月和王某(男)結婚。由於婚前缺乏瞭解,婚後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05年2月,李某搬回孃家居住一直沒有再回夫家。期間,王某曾多次打電話給李某,要求其搬回來住,但李某從沒有答應。考慮到婚前缺乏瞭解,婚後也沒有建立起好的感情,王某於2006年提出和李某離婚。這時,李某已懷有他人的孩子3個多月了。請問:王某可否提出離婚?

《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解读。

解讀:可以。

可能會有人問:《婦女法》不是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嗎?正常來講,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婦女法》也規定了“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何為“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女方有重大錯誤,如因婚後與他人通姦懷孕,人民法院查明屬實,是可以受理該離婚案的。本案就是如此。

你是否對《婦女權益保障法》更瞭解了?

我們最後敲黑板,劃重點!!

《婦女權益保護法》一共有九章61條。

一是總則,共8條,指導思想蓋全局,按照權益法來規定,貫穿條例為依據。

二是政治權利,共6條,婦女有權參與國家政治與管理。

三是文化教育權益,共7條,學文化搞科研,婦女能頂半邊天。

四是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共8條,遇到婦女特殊期,辭退這事法不依。

五是財產權益,規定具體又周全,有男女平等分配權、繼承權……

六是人身權利,婦女人格有尊嚴,敢對女性殘害施暴力,法律一定製裁你!

七是婚姻家庭權益,婚姻要自主,離婚要自由,擁有財產分配權。

八是法律責任,條文規定很嚴厲,虐待婦女要處理,侵害婦女犯法律。

九是附則,共2條,分別授權去管理,宣傳工作要做好,堅決執行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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