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在發展,談戀愛已經不需要當心被舉報流氓罪。近幾十年已經開放非常多。對男同胞來說,有了很多和女性在一起享受幸福生活的機會。
如果僅僅是談戀愛,偶爾開開房還好,當時年輕氣盛,偶爾開房是滿足不了荷爾蒙的釋放的,在外學習和打工,難免孤單寂寞冷。共同生活,互相慰藉,是年輕人的首選。同居,是很多人的首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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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居沒有太多的經濟交叉還好,可事實的過程中,是不可能的。同居必然有一方是要不斷付出的,另一方享受被照顧。而不斷付出的一般是女孩子,同居之後,大部分人也是確定了是要結婚的。男人就會以要結婚買房為由,儘量減少資金付出,女人也會因此高興。而事實上,同居並不代表能結婚,很有可能,女人是在為別人培養老公。
同居之後分手,結果還是挺悲慘的。同居的財產不一定是女方所有。一般來說,法律對同居財產是這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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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居前已經購買的財產,是誰的還是誰的,誰帶過來的歸誰。
2.如果同居前對財產有協議的,協議歸誰就歸誰。(還真有同居協議這個東西)
3、同居後財產是誰出錢購買的,就屬於誰的。
4.一方專用的個人用品,誰專用就是誰的。
5、法院也會根據同居貢獻大小,決定大價值物品歸屬。
從法律上來講,沒有因為女孩受到的損失更大,就偏袒女孩。從男女平等的角度來說是公平的。
所以,女孩不要輕易同居,同居只是給了男人更加方便的機會,而後患是無窮的,更別說便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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