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非典,新冠肺炎相關犯罪為何大幅增加?

日前,最高檢公佈了全國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情況,也連續發佈了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那麼哪類犯罪最多?原因又是什麼?

詐騙案佔3成以上


3月4日,據央視網,最高人民檢察院表示,截至2020年3月3日,全國檢察機關共介入偵查引導取證涉疫情刑事犯罪6428件8595人;受理審查逮捕1806件2174人,審查批准逮捕1546件1826人;受理審查起訴1286件1580人,審查提起公訴962件1144人。

其中,全國檢察機關介入、辦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病毒傳播類犯罪(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330件406人,妨害公務罪966件1262人,尋釁滋事罪309件381人,故意傷害罪30件33人,製假售假類犯罪(含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925件1990人,非法經營罪(哄抬物價)153件252人,詐騙罪3401件3648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41件41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含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狩獵罪,野生動物資源類非法經營罪)605件841人,其他涉疫情犯罪307件491人。

從中可以看出,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第一的是詐騙罪。

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表示,與“非典”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案件相比,本次疫情期間案件發案量大,罪名分佈也大為不同。“非典”期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涉疫情案件353人,主要集中在製售偽劣藥品,哄抬物價,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截至日前,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人數就已經超過1000人,檢察機關介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已經分別達到6000餘件8000餘人。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別是詐騙罪、妨害公務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其中詐騙罪佔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


苗生明認為,當今網絡傳播的便捷性和隱蔽性,讓本次疫情期間詐騙等類別犯罪發案量大幅增長,犯罪行為的傳播速度遠遠快於“非典”時期,傳播的範圍遠遠大於“非典”時期,社會危害性更大。“特別是在目前數量最多、佔比最高的詐騙犯罪以及造謠傳謠犯罪中,通過微信、QQ、淘寶等網絡平臺實施的佔絕大多數。”


案件特點與“非典”時有何不同?


苗生明表示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的“非典”疫情都屬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總的看,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可能涉及的違法犯罪行為有較大程度上的近似性,我們比較今年“兩高兩部”出臺的《意見》和2003年“非典”期間“兩高”發佈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會發現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為所涉及的罪名有很大範圍的重合,都涉及傳播病毒、製假售假、哄抬物價、失職瀆職、造謠傳謠等類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間發生過。

但是,兩次疫情發生的經濟社會背景、疫情波及面、嚴峻程度有較大不同。特別是手機網絡、高鐵路網的普及以及發生的時間節點(春節期間),在改變人民生活方式、節奏的同時,直接影響了疫情傳播的速度和範圍,也對疫情期間的違法犯罪行為、犯罪手段產生重大影響。


相比非典,新冠肺炎相關犯罪為何大幅增加?


一是發案量不同。“非典”期間,疫情波及大部分省份,但整體上涉疫情人口遠遠少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涉及疫情的犯罪案件數量有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涉“非典”疫情案件僅353人,而截至日前,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就人數已經超過1000人,檢察機關介入公安立案偵查的案件已經分別達到6000餘件8000餘人。


二是罪名分佈不同。“非典”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製售偽劣藥品,哄抬物價,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別是詐騙罪、妨害公務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其中詐騙罪佔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間數量最多的三類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合計佔3%左右。


三是犯罪手段不同。受網絡技術進步和智能手機普及的影響,本次疫情期間犯罪網絡化、信息化特徵明顯。從目前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和辦理的案件情況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傷醫犯罪以外,其他幾類犯罪大部分涉及網絡,特別是在目前數量最多佔比最高的詐騙犯罪以及造謠傳謠犯罪中,通過微信、QQ、淘寶等網絡平臺實施的佔絕大多數。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於”網絡傳播的便捷性和隱蔽性,本次疫情期間詐騙等類別犯罪發案量大幅增長,犯罪行為的傳播速度遠遠快於“非典”時期,傳播的範圍遠遠大於“非典”時期,社會危害性更大。同時也給司法機關依法查辦該類犯罪,提出了更大挑戰。一些平時的“好人”,心存僥倖,認為在網上發個假消息、騙點錢,只是點幾下鼠標、點幾下手機的事,容易得很,而且“打一槍就跑”不容易被發現,發現了也無非是退錢、道歉了事。而實際上,網絡從來不是法外之地,我們在2月11日發佈的第一批案例中,就選擇了2個利用手機網絡實施的詐騙案,就是針對這一問題,告誡那些潛在的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時也提醒社會,注意防範這類利用手機網絡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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