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助力復工復產,貴陽市場監管局出臺食品生產、經營(銷售)許可“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


按照貴陽市市場監管系統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統籌疫情防控期間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部署,市局研究制定了助力企業復工復產55條措施,立即在全市開展食品生產(疫情防控期間)、經營(銷售)許可“告知承諾制”(以下簡稱告知承諾),對符合條件的實施“先證後查”,深入推進“放管服”和“證照分離”改革。現為抓好此項措施的落實落地,助力我市食品生產經營市場主體儘快復工復產,對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統一思想。以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強化服務、加強監管、便民利民為出發點,堅持簡化行政審批環節與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相結合、依法行政與提高辦事效率相結合的原則,簡化審批手續、優化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間、推行電子化審批等審批方式,完善許可工作體系,推動由事前審批為主向事中事後監管為主轉變,為下一步長期推廣告知承諾奠定良好基礎。

二、試行範圍。疫情防控期間是告知承諾先行先試特殊時段,試行範圍按下列項目開展。

(一)食品生產

1.糧食加工品、茶葉及相關製品、蔬菜製品、蛋製品、豆製品共五類省市場監管局編制明確的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新辦、變更、需現場核查的食品生產許可,後置現場審查。

2.市、縣兩級食品生產許可變更或者延續(含低風險食品類別),且申請人聲明承諾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但對於申請人的生產條件及周邊環境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後再行發證。

(二)食品經營(銷售)

申請銷售類低風險經營項目(不含散裝熟食、不含特殊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製售類食品)的新辦許可;變更許可或延續許可(限經營條件、經營項目未發生變化的);食品安全水平較高的連鎖企業,其直營連鎖門店的食品經營許可。

三、報備制度。食品生產小作坊、食品經營許可有關事項發生變更且不影響食品安全、不影響疫情防控的,可先行向轄區市場監管分局書面報備,承諾符合登記條件,待貴陽市疫情解除後依法辦理變更手續;餐飲企業達到集體配餐條件的,向當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承諾並備案後,可開展集體配送服務,待貴陽市疫情解除後完成現場核查,變更增加經營範圍(見附件12)。

四、一次性告知。各單位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食品生產、經營(銷售)許可申請的,要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書面承諾申請材料與實際一致的,應當場作出書面行政許可決定。

許可機關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事項(食品生產參考模板見附件2、食品經營參考模板見附件6)包括:

(一)該業務設立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以上規定應符合或達到的條件、要求、標準;

(二)申請人應提交的資料(許可機關提供申報材料填寫說明及示範樣本);

(三)許可機關辦理程序、審批方式等,申請人獲得許可後須遵守的相關規定以及申請人作不實承諾或違背承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申請人承諾。告知承諾制行政審批模式是建立在誠信機制約束、市場主體守法經營的基礎上規範運作的,申請人由被動接受審查轉為主動加強自律,強化信譽意識的一種新型的行政審批模式。申請人在感受辦事程序簡化便利的同時,必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申報事項負責,履行主體責任。

申請人須承諾的內容(食品生產參考模板見附件3、4,食品經營參考模板見附件7-11)包括:

(一)對許可機關告知的內容以真實意願表示已經知曉和理解;

(二)承諾在許可機關要求時限內達到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三)承諾所作的陳述及填報的表格、相關材料真實、合法;

(四)承諾遵守相關規定,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如承諾不實或違背承諾願意接受監管部門依照規定給予的處罰及失信懲戒。

六、規範辦理流程。食品生產、經營(銷售)告知承諾審批按規範流程(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流程圖見附件1、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審批流程圖見附件5)辦理,審查環節不進行現場核查。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人在“貴州政務服務網”上提交所需申請資料和承諾書後,經許可人員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許可人員在“ 貴州省食品生產管理系統 ”打印食品生產許可證。

2.食品經營(銷售)許可:在“貴州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告知承諾新模塊未上線前,在原流程進入審查環節後,在“是否走特殊程序”彈框中直接選擇“否”進入審批環節,“貴州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系統”告知承諾新模塊上線後則直接按系統流程辦理。

七、按下列要求開展後置現場審核和證後監管工作:

(一)食品生產許可

1.需後置現場審查的,許可機關疫情期間作出的許可決定,監管部門在疫情解除後30個工作日完成現場核查;

2.免於現場核查的,對於疫情期間延續或變更申請人聲明承諾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在疫情解除後30個工作日,組織並完成對企業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

3.對在食品生產許可後置現場審查和例行檢查中發現被許可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相符,屬於需要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的,各發證單位應制發《撤銷生產許可告知書》送達企業,告知企業擬作出撤銷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撤銷決定內容,並告知企業在收到《撤銷生產許可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有權陳述和申辯,逾期視為無意見。如被許可人申請陳述、申辯的,在聽取企業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活動結束,及研究企業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撤銷許可證的決定,向企業送達和執行《撤銷生產許可證決定書》,收回企業生產許可證紙質原件,依法辦理註銷手續,及時將註銷情況上報省局,並向社會公告。

(二)食品經營(銷售)許可

1.許可機關疫情期間作出的許可決定,監管部門待疫情解除後30個工作日完成現場核查;疫情解除後作出的許可決定,應於許可作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實施監督檢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2.證後監管重點為食品(生產)經營者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是否履行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制度等情況。

3.對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相符的,應當從嚴處理,將相關行政處罰和失信信息記於食品(生產)經營者名下,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4.對檢查發現與承諾內容有出入但可以通過整改到位的,給予10個工作日的整改時限。整改期滿仍不能正常開展經營或需要終止經營的,由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撤回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告誡其自行申請註銷,或由許可機關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註銷手續,依法給予其它行政處罰,並按照《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管理部門吊銷、撤銷、註銷行政許可、資質、資格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5.對以“告知承諾制”方式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凡在首次監督檢查中有整改及以上情況的,進一步強化後續監管,對其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調高風險等級,增加後續監督檢查頻次;將其納入流通環節監督抽檢重點對象,對其經營的食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及時公開抽查信息,加大對不合格產品的查處力度。

6.證後監管發現以欺騙、賄賂等不正常手段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撤銷許可,依法給予其它行政處罰,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並按照《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管理部門吊銷、撤銷、註銷行政許可、資質、資格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附件:1.貴陽市食品生產許可“告知承諾制”審批流程圖

2.食品生產許可試點實行“告知承諾”告知書

3.食品生產企業實行告知承諾保證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

4.貴陽市食品生產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延續或變更免於實地核查承諾書

5.貴陽市食品經營(銷售)許可“告知承諾制”審批流程圖

6.貴陽市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審批方式告知書

7.貴陽市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承諾書

8.貴陽市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申請材料清單

9.貴陽市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食品經營單位經營條件自查清單

10.貴陽市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主體責任自查清單

11.貴陽市食品經營許可不適用承諾制告知書

12.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報備承諾書


2020年2月24日

附件:http://amr.guiyang.gov.cn/jdjzwgk/jdjtzgg/202002/t20200229_52272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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