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18歲可分戶、宅基地購買繼承、確權登記……關於宅基地的新規,速看

江西省國土資源廳近日出臺關於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的指導意見,意見對處理農村宅基地登記歷史遺留問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結合實際依法處理“一戶多宅”問題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實事求是處理農村宅基地登記歷史遺留問題

在依法依規前提下,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成員宅基地應予以確權登記,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逐步消化歷史遺留問題,擴大確權登記發證覆蓋範圍。

1982 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

記。

1982 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 1987 年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有關規定處理後,按處理後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1987 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利證書附記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農村集體成員建房雖未經批准,但建房者符合“一戶一宅”等建房條件且所佔宅基地面積在規定標準之內的,經本農村集體同意並公告 30 天無異議,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後,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1999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前,非農村集體成員(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應予確權登記,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的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村集體成員”。1999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後,城鎮居民在農村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及宅基地不予確權登記。

審慎做好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

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尚未登記且未能按規定提供用地批准文件的,區分不同歷史階段進行確權登記:1987 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前,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並使用至今的,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 30 天無異議後,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予以確權登記。1987 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至 1999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前,使用集體土地興辦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並使用至今的,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 30 天無異議後,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確權登記。1999 年《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後,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應當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進行確權登記。

鄉(鎮)村企業用地應當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進行確權登記。1987 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前,鄉(鎮)村企業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已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並使用至今的,可予以確權登記。1987 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前,鄉(鎮)村企業佔用集體土地不能提供批准用地文件或清查處理材料但使用至今的,經所在農村集體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依法確權登記。

鄉(鎮)村企業使用權主體發生變更,但變更後的主體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予確權登記;變更後使用權主體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只調查不確權登記。

鄉(鎮)村企業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因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集體土地,應收回土地使用權,只調查不予確權登記。鄉(鎮)村企業用地多佔少用、佔而不用,其長期閒置部分,應退還農村集體,只調查不予確權登記。

結合實際依法處理“一戶多宅”問題

戶的認定原則上以公安部門戶籍登記為準,戶主可作為權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年滿 18 週歲並已達到分家單獨居住生活條件的,村委會出具證明材料並公告無異議的,可按一戶確權登記。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市、縣政府規定的標準。

符合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集體成員,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後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集體成員,購買本農村集體成員的宅基地及房屋的,應當予以確權登記。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並達到當地規定面積標準,購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作為住宅的,只確權登記一處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集體成員因繼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應予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利證書的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妥善處理確權登記其他相關問題

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增減掛”項目、政府拆遷安置等集中遷建,經有批准權的機關批准異地建房佔用宅基地且無土地權屬爭議的, 可按規定確權登記。

非農村集體成員因繼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應當予以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利證書的附記欄註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農村集體成員將現有宅基地及房屋適當用於生產經營的,按照原批准的宅基地範圍、面積和用途進行確權登記。

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企業,因破產、兼併、抵押權實現等情形而導致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應當依法對新的權利人進行確權登記,並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利證書附記欄內註明導致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原因等事項。

對一些需特殊保護的古建築村落或其他文物保護建築,涉及確認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根據有關政策法規要求,妥善做好相關確權登記工作。

維護農村婦女宅基地分配權益。農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離開原農村集體,在新家庭所在農村集體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並放棄原農村集體宅基地的,應依法確權登記。離婚、喪偶後繼續在本村生產生活的,與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權益,對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依法確權登記;返回原籍生產生活且放棄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對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依法確權登記。

農村集體成員進城落戶,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確權登記。

以下五情形只調查統計不確權登記發證:以興辦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鄉鎮村企業為名,非法佔用(租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的;除繼承外,一戶村民擁有一宗以上的宅基地且合計面積超過市、縣政府面積標準的部分;小產權房;土地權屬爭議未解決的;土地違法行為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嚴格規範登記收費

各地在以總登記方式開展農村房地一體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中,不得向農民收取權籍調查費、登記費和工本費,嚴禁借地籍調查、房屋測量“搭車”收取測繪費、繪圖費等費用。(中國婦女報江西記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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