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合同擔保形式及會被撤銷情形分別有哪些?怎樣預防擔保合同詐騙?

所謂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擔保合同旨在明確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擔保合同是一種重要的民事合同,儘管我國合同法並未單列一章進行規定,但這絕不意味著它不重要,而是因為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其規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下面我們整理了些有關擔保合同的知識分享給大家,歡迎大家收藏、轉發、關注!

合同擔保形式及會被撤銷情形分別有哪些?怎樣預防擔保合同詐騙?

合同擔保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擔保的形式包括約定擔保、法定擔保、本擔保和反擔保、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實際採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於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

合同擔保的形式有哪些?

一、約定擔保

約定擔保,又稱為意定擔保,是指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設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約定擔保,除法律對其成立要件和內容另有規定外,完全依照當事人的意思而設立。在我國現行擔保法制下,抵押、質押、保證、所有權保留等均屬於約定擔保方式。

二、法定擔保

法定擔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成立併發生效力的擔保方式。法定擔保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優先權、法定抵押權等擔保方式;二是當事人可通過約定排除其適用的法定擔保,如留置權這種擔保方式。

三、本擔保和反擔保

根據擔保設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擔保可以分為本擔保和反擔保。

1.本擔保

本擔保,是指保障主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本擔保只有在具有反擔保現象時才有區分意義,我國《擔保法》第4條第1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提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物權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可見,我國現行擔保法律已經認可了反擔保,只要當事人設立了反擔保,則原擔保即為本擔保。

2.反擔保

所謂反擔保,是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商業貿易中,特別是一些大型貿易項目中,由於風險大,擔保責任也大,即擔保人承擔財產責任的可能性很大,這樣就很難有人願意為之進行擔保。沒有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沒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換取擔保人的擔保,就要為之解除可能承擔擔保責任的後顧之憂,而以該擔保責任為擔保對象設立擔保是最為理想的辦法,這種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就是反擔保。關於反擔保方式,不能認為《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反擔保方式。在實踐中運用較多的反擔保形式是保證、抵押權,然後是質權。至於實際採用何種反擔保方式,取決於債務人和原擔保人之間的約定。

四、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根據法律上規定的適用和類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擔保方式可以劃分為典型擔保和非典型擔保。

擔保合同會被撤銷的情形?

所謂可撤銷的擔保合同是指,擔保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擔保合同。可撤銷的擔保合同屬於相對無效的擔保合同,之所以說“相對”,是因為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擔保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而在該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法院或仲裁機關同意撤銷該合同後,該合同無效,且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根據法律的規定,可撤銷的擔保合同的可撤銷事由有以下幾項:

(1)欺詐;

(2)脅迫;

(3)乘人之危;

(4)存在重大誤解;

(5)訂立合同顯失公平。

擔保人的可撤銷行為有哪些

根據《合同法》和《擔保法問題解釋》的有關規定,被擔保的債務人沒有履行到期債務,擔保人作出以下幾種行為,擔保權人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行使撤銷權:

(一)放棄到期債權。

擔保人放棄到期債權,對擔保權人造成損害的,擔保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例如,借款人無力還債,連帶保證人無其他財產履行代償義務,卻又對第三人放棄到期債權,這種行為就會使擔保權人的擔保債權難以實現,故屬可撤銷行為。但是,物的擔保人(第三人提供擔保)放棄對第三人享有的金錢債權,一般不可撤銷,因為當事人採取抵押、質押、留質等方式提供擔保的標的物是特定物,擔保人只以特定的擔保物對擔保權人承擔責任,所以,擔保人放棄其金錢債權,既不影響擔保債權,又與擔保債權無關。如果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則屬可撤銷範圍。

(二)無償轉讓財產。

債務人和擔保人有履行能力,且不影響擔保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是他自由處分權利,擔保權人一般不得干涉。但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撤銷:一是債務人沒有履行能力,擔保人沒有其他財產履行擔保債務,而擔保人將該財產無償轉讓給他人;二是在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之前,擔保人無償轉讓擔保物。

(三)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撤銷這種行為有兩個條件限制:一是財產價格受市場行情影響,稍高或者稍低是正常現象,因而不得隨意撤銷,只有達到明顯不合理的程度才有可能被撤銷;二是買受人具有惡意,即買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擔保人是為了逃避擔保債務低價出賣而買受。低價買受是人們的正常心理活動,只要受讓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擔保人低價轉讓是為了逃避擔保責任,即為善意買受。為了保護市場交易安全和善意買受人的利益,這種買賣行為是不可以撤銷的。

(四)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騙取擔保權人訂立合同。

這種行為具有欺騙性,是可以撤銷的。但是,嚴格地講所撤銷的對象不是行為,而是合同,應當適用《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而不適用第74條的規定。

(五)前擔保權人與擔保人協議取得抵押物損害後擔保權人的利益。

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擔保權人可以與擔保人協議處理抵押物,將抵押物歸擔保權人所有,然後抵消相關的債權債務。但是,在同一財產上設有兩個或者以上合法抵押權時,前面的擔保權人與抵押人協議由擔保權人取得抵押物,而損害後面擔保權人利益的,後面的擔保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六)《擔保法問題解釋》第69條規定的抵押行為。

根據這條規定精神,連帶保證人和喪失先訴抗辯權的一般保證人有多個普遍債權人,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時,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其他擔保權人合法利益的,受損的擔保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怎樣預防擔保合同詐騙?

1、注意抵押財產的合法性

抵押財產應當可以進入民事流轉程序而又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抵押物合法性應從以下方面進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為根本不能變現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同時應對擔保人的身份進行考察,防止擔保人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擔保合同無效。

2、注意抵押財產的真實性

抵押財產應是法律上沒有缺陷,真正為抵押人所控制及佔有的財產。抵押財產沒有其它法律負擔,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抵押,抵押的價值沒有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抵押財產沒有設置多重抵押。

3、考慮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

對抵押財產要充分考慮其變現的能力,即使真實合法的財產其變現能力也會因各種原因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另外應充分考慮到抵押財產不能變現的可能性,以免出現債權人無力接受該項財產又無法變現的情況。另外對一些價值雖然很高,但專業性很強的設備等財產應特別注意,由於專業性很強這類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變現,一般不要接受這樣的抵押。

4、對保證人資格進行考察

採用保證形式進行擔保的情況,對保證人的資信能力及信譽必須進行認真的考察,同時必須注意擔保人是否為法律限制進行擔保的主體,以免出現因擔保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使擔保無效的情況。

5、辦好法律規定的手續

應當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按法律規定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按規定到不同的登記部門去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三,對法律沒有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的,為防止合同欺詐,可到當地的公證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辦理抵押登記的優點在於登記後,抵押物可以對抗第三人的要求;在辦理登記的審查中可以發現不良苗頭,及時對可能出現的欺詐進行防範。

6、其他預防手段

在合同簽訂前,應當運用合法的調查手段通過不同渠道來核實擔保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抵押權人應當要求所接受抵押財產憑證應一律為原件。對數額較大的不動產要求抵押人提供有關機構所作的資產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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