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重磅|《招標投標法》修訂主要涉及八方面 國家發改委請你提意見

2019年12月3日,《關於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據瞭解,為深化招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解決招投標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經過前期調研、專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月1日前,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互動交流”板塊,進入“意見徵求”專欄,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提意見建議。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起草說明》中介紹,修訂的總體思路為:《徵求意見稿》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著力完善招投標基本制度,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招標投標法》涉及領域和行業廣泛、利益主體多元、運行機制複雜、監管鏈條較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我們聚焦《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行政監督部門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特別是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圍標串標、低質低價中標、評標質量不高、隨意廢標等,深入科學論證,提出制度化解決方案。

二是堅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釐清招投標活動各方職責定位,實現權責相匹配。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對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充分尊重市場主體權利,並明確相應的責任,減少對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招投標活動的干預;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事項,創新監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切實管住管好。

三是堅持與時俱進。充分發揮招投標對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功能,通過改革招標規則推動落實國家產業政策。適應信息化等發展趨勢,積極推動招投標行業轉型升級。在牢牢立足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市場發展階段、現行法律框架以及監管實際需要的同時,借鑑國際有益經驗。

據瞭解,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八個方面。

(一)推進招投標領域簡政放權。進一步清晰界定了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大幅放寬對民間投資項目的採購方式要求,激發民間投資活力。取消企業投資項目招標方案核准、自行招標備案等多項事前核準、備案事項,更多采用事中事後監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提高招投標公開透明度和規範化水平。大幅增加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標公示等應當載明的事項範圍。充分保障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對資格預審、評標、定標結果的知情權。借鑑國際慣例首次對招標計劃公開作出規定。大力推廣使用標準招標文件。

(三)落實招標人自主權。進一步明確招標人在選擇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選擇資格審查方式、委派代表進入評標委員會、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等方面的自主權,同時強調招標人對招標過程和招標結果的主體責任,提高招投標質量。

(四)提高招投標效率。根據實踐需要,有條件地縮短了招標時限要求,兼顧效率和公平。明確兩次招標失敗、中標人不符合中標條件、中標人不履行合同等情形下的解決方式,避免反覆重新招標。

(五)解決低質低價中標問題。嚴格限定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適用範圍。在評標環節引入異常低價投標處理程序,有效管控合同履行風險。鼓勵在價格評審因素中引入全生命週期成本理念。

(六)充分發揮招投標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功能。鼓勵招標人合理設置科技創新、節約能源資源、生態環保等要求和條件,倡導綠色採購,禁止招標文件套用特定生產供應者的條件設定招標項目技術標準,為高質量、創新型產品進入市場營造良好環境。

(七)為招投標實踐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明確總承包招標、集中招標、兩階段招標等招標組織形式的法律地位。積極促進電子招投標推廣應用。明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遴選社會資本方有關招標要求。擴大了允許自然人投標的項目範圍。

(八)加強和創新招投標監管。加強招投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標後合同履行情況監管,解決招投標與合同履行脫節問 題。加強對招標代理行為和評標專家行為的監管。加大對圍標串 標等違法行為懲戒力度。推動行政監督部門建立抽查檢查機制。 引入仲裁、調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 同時,對現行《招標投標法》未規定的招標終止、異議與投 訴處理程序、招標檔案管理、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等基本制度作 了補充規定,對法律實施過程中有關方面理解和執行上存在疑問 的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