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法律解析:《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對非法佔用土地如何處罰?

文章導讀: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中,對非法佔用土地是如何處罰的?首先要說明的是,本條是對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或者超過批准的數量,非法佔用土地的處罰規定。對於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政府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依法作出處罰。

第一部分:法條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法律解析:《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對非法佔用土地如何處罰?

第二部分:法條釋義

一、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用地審批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用土地的;

2、舉辦鄉鎮企業未經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3、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的;

4、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

5、城鎮非農業戶口的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楹庭認為涉及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未取得農用地轉用審批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農用地轉用審批的,等。

6、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因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這種超佔行為,也構成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法律解析:《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對非法佔用土地如何處罰?

二、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如下處罰。

1、行政處罰

(1)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即將非法佔用的土地返還給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2)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楹庭理解為,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這一處罰與本法第七十三條關於對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處罰中的有關措施是一致的,只是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

(3)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有關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根據情節,可以作出並處罰款的決定。

法律解析:《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對非法佔用土地如何處罰?

2、行政處分

適用於單位違法,即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刑事處罰

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屬於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因此,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該條規定,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並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應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其中,對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該條規定的刑罰。

法律解析:《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對非法佔用土地如何處罰?

關注“楹庭拆遷律師”頭條號,私信留言,即可享有一對一解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