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委託理財虧損後仍承諾拿回本金,法院判決該”保底條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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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理財虧損後仍承諾拿回本金,法院判決該”保底條款“有效

期貨市場以小博大,受到一些投資者的青睞。然而,在跌宕起伏的行情曲線背後,有人快速致富,也有人因投資失敗惹來糾紛。

因為一次拆遷,家住南通的楊麗有了一大筆錢,也引來親朋好友的羨慕。2015年底,楊麗參加朋友聚會,認識了期貨操盤手朱強。聚會中,朱強侃侃而談,講述他的客戶如何通過炒期貨成為千萬富翁。朱強的一番話,讓楊麗動了心。臨別之際,兩人互加了微信,並表示以後有機會合作炒期貨。

一個星期後,楊麗收到朱強的微信。朱強表示,近期行情不錯,是炒期貨的好時機。在朱強的建議下,楊麗在香港海通證券開設了期貨賬戶。隨後,兩人通過微信聊天約定,楊麗委託朱強炒期貨,如果贏利,朱強可以提取利潤的40%作為酬金。

楊麗陸續向期貨賬戶裡匯款684萬港幣,而朱強也開始依照約定開始買賣期貨。楊麗幻想著通過炒期貨再大發一筆。然而,她卻忽視了期貨市場風險難料。2016年1月27日,楊麗查詢期貨賬戶,驚訝地發現虧損了100萬港幣。她在微信上詢問,朱強卻淡定地回覆:“不要擔心,虧損很快會賺回來。”

又過了兩個月,賬戶上已經虧損360萬港幣。楊麗再次詢問,朱強則承諾:“保證你拿回本金,否則我賠償你的全部損失。”

有了這句話,楊麗稍微放心了一點。可每次查詢期貨賬戶金額,她仍會失望焦慮。因為賬戶的資金額雖有所回升,但整體上還虧損300萬港幣。

在接下來的一年裡,朱強做足功課,謹慎操作,可惜天不遂人願。到了2017年底,楊麗對朱強不再信任,要求其停止操作期貨賬戶,這時楊麗已虧損577萬元港幣。

朱強覺得還有翻盤的機會,讓楊麗稍安勿躁。兩人多次協商無果,楊麗便告到崇川區法院,請求解除雙方已形成的事實委託理財關係,要求朱強依照承諾,賠償她的全部損失577萬港幣,或者等值人民幣472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楊麗和朱強在微信溝通時,並沒有約定委託理財的有效期,因而楊麗可以隨時要求解除。而朱強承諾保證楊麗拿回本金,屬於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眾所周知,理財本身是有風險的,這種穩賺不賠的保底條款有悖公平原則,應認定無效,對於已經產生的虧損,應該參照雙方關於盈利分配比例予以分擔。於是,法院判決解除楊麗和朱強的委託理財合同,朱強應賠償楊麗炒期貨損失總額的40%,即231萬港幣,或者等值人民幣189萬元。

朱強認為自己操作期貨並沒有明顯過錯,不應該賠償楊麗的損失,上訴到南通市中級法院。

南通市中級院審理後認為,楊麗和朱強並沒有就虧損後如何處理做出約定。而所謂的“保底條款”其實是在出現大額虧損後,朱強單方面作出的承諾,其目的在於獲取楊麗的信任,以便能繼續操作期貨賬戶,並獲得期待中的利潤分成。朱強明知期貨市場存在巨大風險,在已經發生重大損失的情況下,仍以承諾的方式換取合同繼續履行,這種承諾是真實自願的,合法有效。

最終,南通市中級法院依法改判朱強承諾的“保底條款”有效,應賠償楊麗的全部損失共577萬港幣,或者等值人民幣472萬元。

法官說法:

虧損在前,承諾“保底”有效力

楊麗和朱強爭議的焦點是“保底條款”的法律效力。對此,南通市中級法院的季建波法官解釋說,個人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確保委託人收回本金,或者在收回本金的基礎上獲取一定收益的條款。在一般情況下,由於理財風險無法預測,因而“保底條款”都會因有失公平而得不到法院認可。

不過,在這個案子中,朱強承諾保證楊麗的本金,與一般“保底條款”是存在區別的。朱強作出保底承諾是在已經發生重大虧損之後,作為經驗豐富的操盤手,他應預估到可能的後果。因而與事先簽訂保底條款相比,在虧損後做出保底的承諾,更能體現出其自願承擔損失的意思表示,及對自身操作水平的充分自信。對於朱強而言,這種承諾不存在所謂的顯失公平。楊麗正是基於朱強的承諾,才繼續委託他操作,以致於發生了更大損失。而朱強自願做出的承諾,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文中主人公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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