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貫徹落實《泰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答記者問


貫徹落實《泰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答記者問

《泰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出臺備受關注,為了讓廣大市民更好地理解《條例》的出臺背景、工作機制、特點亮點等,記者近日專訪了市人大法工委、市文明辦等相關單位的負責同志,就市民普遍關注的問題進行一一解答。

1.出臺《條例》的背景是什麼?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劉鳳芝:文明是社會進步的標誌,是城市軟實力的象徵。近年來,在市委的堅強領導下,我市積極探索文明城市創建,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取得了顯著成效,市民素質有了較大幅度的提升。但在具體工作推進中,還存在部門職能交叉、職責錯位、機制缺失、投入不足、措施不力等問題,不文明養寵、亂塗亂畫、毀綠種菜等市民不文明行為時有發生。2018年10月,市人大常委會面向各級各部門、社會各界廣泛徵集2019年立法項目建議,收到十餘件關於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立法的建議。2019年召開的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泰山區代表團郭桂林等12名代表、王昕等11名代表也分別向大會提交關於制定《泰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議案。為此,在創建國家文明城市的關鍵節點,我市制定出臺一部綜合性、系統性、內容全面的法規,用法治保障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和追求,應時應勢、勢在必行。

2. 《條例》的主要內容都包括哪些?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劉鳳芝:本條例共六章五十三條,分為總則、文明行為基本規範、鼓勵與促進、引導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六個部分,主要針對立法原則、職責分工、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公民行為準則、鼓勵促進制度、引導保障機制作出規定,並就有關違法行為依法設定了法律責任。

3.《條例》中都回應了市民關切的哪些問題?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劉鳳芝:條例第二章針對社會各界關注度較高的環境汙染、公共秩序混亂、不文明生活方式、不文明出行、不文明旅遊、不文明飼養寵物等方面,制定了切實可行、群眾樂於接受、便於實施的制度和措施。其中,特別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等,以及亂貼亂畫、亂張亂掛、亂堆亂放,舉止不雅、插隊加塞、佔座霸座等嚴重影響文明城市創建的不文明行為作出了規範要求;注重移風易俗,規定“不在公園、道路及其兩側、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拋撒、焚燒冥紙、逝者遺物和其他喪葬祭奠物品”,嚴禁“惡俗、低俗婚鬧”。

4.就文明養犬方面出現的問題,條例都有哪些規定?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劉鳳芝:近年來,不文明養犬問題備受關注,根據公開徵求意見的反饋情況,廣大市民迫切要求依法規範養犬行為、加大監管力度,確保文明養犬,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為此,我們根據上位法規定,與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充分溝通,在條例中對在居民區飼養烈性犬、遛犬不拴繩、不及時清理犬糞、攜犬隻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汽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並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5.泰安作為旅遊城市,在《條例》中是否體現出了“泰安特色”?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張耀民:泰安作為國際旅遊名城,每年接待數以千萬計的遊客,熱情好客、文明引導、優質服務、誠以待人的旅遊城市形象將極大地提高泰安的城市競爭力。為不斷提升我市旅遊服務水平,條例結合泰安實際,對“文明禮貌、熱情真誠對待外來遊客,市民在節假日期間自覺避讓市內旅遊線路、景點”提出倡導,並針對在車站、景區、景點等場所中“拉客宰客,欺行霸市”問題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6.《條例》中都對哪些問題明確了處罰標準?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張耀民:按照“倡導與處罰並重、德治與法治並舉”的原則,條例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紙屑、菸蒂等廢棄物,亂堆亂放、亂扯亂掛”等破壞公共環境的行為;“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開展娛樂、健身、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行為;以及違法飼養犬隻的行為設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從而有力震懾不文明違法行為,為文明行為的習慣養成提供強有力的管理手段和法治保障。

7.《條例》確立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工作機制是什麼?

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張耀民:《條例》本著“政府+社會+公民”的創新管理模式,強化政府主導和社會共治的作用,規定了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共建共享、統籌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各方配合”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使得政府、社會、公民“個個肩上有擔子”。

政府主導方面,《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同時也明確規定了市、縣(市、區)文明委、文明辦,有關政府部門,鄉鎮(街道)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各自的職責,明確了職能部門在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重點任務和職責。同時還特別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為公民遵守、踐行《條例》創造便利條件。

社會參與方面,《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傳播文明理念,做好輿論監督,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公民方面,《條例》從文明行為、愛護公共環境、遵守公共秩序、文明駕駛、文明騎行、文明出行、文明旅遊、文明居住、文明養犬、文明就醫、文明上網等方面,規定了公民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對慈善公益、見義勇為、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緊急救助、全民閱讀等行為予以大力鼓勵與支持,為公民在遵守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基礎上,追求更高層次的道德境界指明瞭方向,提供了平臺。《條例》第五章列舉了當前泰安表現比較突出的不文明行為,並且都有相應的國家法律、地方性法規設定罰則,為公民規範言行舉止劃定了紅線,同時也使《條例》具有了現實針對性和強制約束的“剛性”,讓公民文明行為“事事都有明規矩”。

【泰安日報社·最泰安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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