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八條和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我受達拉特旗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近日,由達拉特旗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白某某、管某某招搖撞騙案在達拉特旗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達拉特旗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任嬋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帶頭辦理適用認罪認罰制度案件,庭審過程全程進行直播。


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在審查起訴階段,任嬋檢察長認真細緻地審查了案卷證據材料,依法訊問二被告人並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聽取了二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並且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被告人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定罪量刑和庭審方式的建議。

庭審過程中,任嬋檢察長圍繞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對案件證據進行了舉證,就二被告人定罪量刑情況發表了公訴意見,提出了精準的量刑建議,當庭教育勸導被告人吸取教訓、積極改造,做守法公民。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施行以來,達拉特旗人民檢察院以院領導帶頭辦案為抓手,引導激勵檢察官適應新要求,提高辦案質效,全面助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實。

認罪認罰制度的實施,有力地提高了司法辦案效率,強化了人權保障,對促進社會和諧起到積極作用。下一步,達拉特旗人民檢察院將進一步轉變辦案理念,找差距、補短板、抓落實,全力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量刑精準化工作。

法條鏈接: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第二百零一條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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