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 受賄140萬,畢節市司法局原局長張玉梅一審被判5年半

2019年12月31日下午,興義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畢節市司法局原黨組書記

局長張玉梅涉嫌犯受賄罪案進行一審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玉梅(女)在擔任畢節市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畢節強制隔離戒毒所第一政委、畢節強制隔離戒毒所建設項目領導小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鉅額財物。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玉梅為中城投某分公司負責人陳某明承接畢節強制隔離戒毒所建設項目、畢節市司法局業務用房工程項目提供幫助,為畢節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某承接畢節強制隔離戒毒所場平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於2015年底,收受陳某明價值7194元的普通茅臺酒一件;2016年9月,收受陳某明30萬元;2016年9月,收受尚某100萬元。

2016年至2017年期間,畢節市某公證處主任楊某某為能夠繼續任職,張玉梅先後收受楊某某價值7194元普通茅臺酒一件、賄賂1.3萬元,索賄7萬元。2018年6月,張玉梅為掩蓋事實而退還楊某某賄賂2萬元。

2017年下半年,畢節強制隔離戒毒所高某為解決副科級待遇及崗位調整,通過他人找張玉梅幫忙,張玉梅答應幫忙併收受高某所送價值1萬元的消費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玉梅無視國法,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職務調整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407388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己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玉梅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張玉梅向楊某某索賄7萬元,依法應予從重處罰;其歸案後如實交代收受陳某明、尚某賄賂的事實,並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其收受楊某某、高某賄賂的事實,系坦白,可從輕處罰,退繳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決定對張玉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張玉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編審: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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