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疫情期1月和2月工資怎麼發?這份指南一次說清楚,看懂自己也會算

  • 文章 /超老師
  • 分類 /職場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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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冠肺炎病毒疫情的影響,二月份,大多數公司和員工選擇靈活辦公的方式復工:有的公司要求職工是在家遠程辦公度過的;有的公司要求職工一半時間在公司輪值,一半時間在家遠程辦公;有的公司則要求全員待崗歇業,等疫情結束在恢復正常工作

那麼,不管如何辦公,都得給職工發工資嘛,職工2月的工資到底怎麼發呢,我們一起來一探究竟!

疫情期1月和2月工資怎麼發?這份指南一次說清楚,看懂自己也會算

一.2020年1月份工資計算:

結合《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可知:

1月1日元旦,屬帶薪假日。


1月25日、26、27日這3天為春節放假,屬帶薪假日。


1月4日、5日、11日、12日、18日、24日、28日、29日、30日這9天屬於休息日或補休,休息日為無薪日,不發放薪資。


1月31日為1天春節延長假期,為帶薪休息日。故,當月應出勤日為17日;當月計薪日為22日。

疫情期1月和2月工資怎麼發?這份指南一次說清楚,看懂自己也會算

例1:趙某,標準8小時工時員工,月薪5000元,1月1日在崗加班,1月21日提前請事假回家過年,1月31日晚返崗,1月份工資如何計算?

(1)1月1日元旦加班,按規定應另外支付300%的加班費:5000/21.75*1*300% =689.66。

(2)除元旦加班外,當月實際出勤14天,加上5天帶薪假日,當月實際應發19天工資,為:5000/21.75*19=4367。也有單位是這樣計算:5000-5000/21.75*3=4310.24,其中3為請事假天數。

兩種方式都可以,金額會有所不同,但用人單位應保持某一計算方式的連貫性,不能隨意改動,避免產生不公平結果,下同。用人單位若一直採用實際計薪日來計算薪資(如2020年1月份為22)也是可以的。只不過站在員工的角度,沒有按整年上班,按每月實際計薪日來計算薪資更加公平;但是如果員工全年在該公司上班或者站公司財務省時省力的角度,固定每月21.75為計薪日,比較高效。

所有(1)+(2)則等於趙某當月應發的工資,我們以“正算法”為例,趙某1月份應發工資應為689.66+4367=505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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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休息日。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一個週期內只要總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加班工資,超過部分按150%支付加班費。

例2:錢某,綜合計算公式制(月度)企業員工,月薪10000元,1月21日提前調休回家過年,1月30日晚返崗,1月31日正式上班,其餘時間正常工作和休息,1月份工資如何計算?

錢某在1月份實際工作時間為120小時(15*8),1月份法定工作時間136小時(17*8),缺勤16小時(136-120),應扣減16小時工資,應支付工資為:10000-10000/21.75/8*16=9080。

注意,1月31日屬於延長春節假,若員工提供勞動,應計入綜合工時工作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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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0年2月工資計算: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2月1日-2日延長春節假日,其中2月1日本為休息日。

《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除特殊行業2月10日之前儘量延期復工,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4條: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6條::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所以,2020年2月應出勤日為15日,當月計薪日為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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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孫某,標準工時制企業員工,月薪10000元,1月30日返京。因屬於重點疫區返京人員,按區政府及街道要求,孫某一直居家隔離至2月13日,2月14日返崗上班,工作至2月24日正式離職,2月份工資如何計算?

延長假期和延遲復工期間,用人單位應正常支付工資;依法被強制隔離期間,應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資。所以截止到2月24日,企業應支付當月17天工資,即:10000/21.75*17=7816.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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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唐某,月度綜合工時制企業員工,月薪10000元,1月31日返京。因所屬企業從事防疫物資生產業務,唐某2月1日即開始正常工作,加入緊急生產隊伍,一直工作至2020年2月24日,之後休息至月底,2月份薪資如何計算?

因在延長春節假日和延遲復工期間,若員工提供勞動,應計入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內,故2月份唐某實際工作總時間為192小時(24*8),當月法定工作時間為120小時(15*8),超出時間即加班時間72小時(192-120)當月應計發工資為:10000+(10000元/21.75/8)*72*150%=16206.89。

疫情期1月和2月工資怎麼發?這份指南一次說清楚,看懂自己也會算

例5:周某,標準工時制企業員工,月薪10000元,2月3日開始在家辦公直到月底,2月份工資如何計算?

疫情期間,員工在家辦公,用人單位應正常支付工資,所以企業應支付當月20天工資,2天休息日,合計22天,即10000/21.75*21=9655.17元。

例6:吳某,標準工時制企業員工,月薪10000元,2月3日開始執行公司一半時間去公司輪崗,一半時間在家辦公直到月底,2月份工資如何計算?

疫情期間,員工不管是去公司輪崗,還是在家辦公,還是一半對一半,都屬於正常上班,用人單位應正常支付工資,所以企業應支付當月20天工資,2天休息日,合計22天,即10000/21.75*21=9655.17元。

疫情期1月和2月工資怎麼發?這份指南一次說清楚,看懂自己也會算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可知,在受疫情影響的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公司需要跟員工協商一致,在情況允許的話簽訂待崗協議。並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北京市規定員工待崗期間,公司發放不低於最低工資的70%的工資作為生活費)。

例7:鄭某,北京標準工時制企業員工,月薪5000元,因為公司屬於旅遊行業,受疫情影響比較大,所以,2月1日公司和所有銷售崗位協商一致,全員在家待崗歇業,疫情結束,另行通知返崗工作,2月份工資如何計算?

疫情期間,公司受疫情影響嚴重停工停產,和員工協商一致,可以

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即2月份工資正常發放5000元,從3月份開始發放不低於1540元的生活費,直到疫情結束,恢復正常工資。

疫情期1月和2月工資怎麼發?這份指南一次說清楚,看懂自己也會算

寫在最後的總結:

出勤日、計薪日、標準工時、綜合工時,再加上本次因新冠狀病毒疫情導致的延長假期、延遲復工期間、隔離期,可謂亂上加亂,問題產生的關鍵是沒有準確理解各假期的本質。

關於工資計發,有如下總結性建議:

1. 無論何種工時制,法定節假日加班,單獨計算加班費。

2. 月計薪日按21.75計,用於計算日、小時工資。

3. 標準工時制員工,關鍵是找出應計發工資天數(包括出勤日、法定假節日,當然,法定節假日出勤的話,再另外單獨計算加班費)。

4. 綜合工時制員工,關鍵算出週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與法定工作時間小時數差額,超出部分按150%計算加班費,不足部分視情況扣減工資。

5. 綜合工時制下,延長春節假期、延遲復工期間提供勞動時,應計入工作小時數。

6. 政府強制隔離及採取其他緊急強制措施期間,按正常出勤對待。

7.確診員工,醫療期內根據當地工資規定發放病假工資。

8.不管是全月在家辦公還是一半時間輪值一半時間在家辦公,都屬於正常辦公,按按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9.與員工協商一直在家待崗歇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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