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三•八”特刊|神木法院十大家事案例助你維權之婚姻糾紛篇

中國法制西部網 訊(李思科 張榮)家國天下,家為其本,家興則國興。為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促進審判專業化,神木市人民法院從2019年開始由民事審判第三庭專門負責家事案件審理,積極探索實踐,創新工作機制,為更好地維護婦女權益,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供了更加優質的司法服務保障。在“三·八”婦女節來臨之際,該院精選出2019年所審結十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涉及婚姻糾紛、贍養糾紛、撫養糾紛、婚約財產糾紛等方面,同時由於近年來以遭受家庭暴力為由起訴離婚案件在逐年增加,故將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例一併列入專題,通過五個方面、十個案例分五期推出,以進一步強化全社會婚姻法制觀念,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引導女性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理性維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促進社會穩定。本期將推出第一篇婚姻糾紛。

第一篇 婚姻糾紛

導語:家庭是人生的港灣,不僅為家庭成員提供物質的需求,還應提供精神的慰藉。我國婚姻法提倡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明確反對家庭暴力。家庭幸福、婚姻美滿,是每個人的生活期盼和追求嚮往的美好目標。戀愛雖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案例一

李某訴王某離婚糾紛案——對“家暴”說不,讓家成為幸福安全的避風港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女)與被告王某(男)現已年近半百,從小由父母包辦兩家換親(李某嫁給王某,王某妹妹嫁給李某的哥哥),二人於1997年4月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生育一子,現已成年。於2006年收養李某哥哥的女兒(現年12週歲,為學生)。兩人婚後感情一般。2011年被告王某因車禍致肢體殘疾,勞動能力受限。原告視力殘疾,亦工作生活艱難。車禍後被告脾氣暴躁、多疑,常因瑣事與妻子及孃家人、兒子發生衝突,大打出手,原告及家人多次報警。原、被告於2018年1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此後雙方關係並未改善,現原告再次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原告為避免離婚訴訟期間再次遭受家庭暴力,遂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

【裁判結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系父母包辦、以換親的方式結婚,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婚姻基礎較差。婚後雖育有一子並收養一女,但並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姻並不牢固。被告車禍致殘引起性情變化雖令人同情,但被告不能及時自我調整導致性格暴躁、多疑,與原告及原告孃家人、兒子屢屢發生激烈衝突,致使夫妻感情惡化、破裂。被告王某肢體殘疾部分勞動能力受限,但其享受政府低保政策,且兒子已參加工作,有能力也願意承擔照料、贍養義務,故在妥善處理好被告今後生活後應准予原、被告離婚。女兒系原、被告共同收養,考慮原、被告與孩子親生父母的親屬關係和原、被告的撫養能力並尊重孩子意願,孩子隨原告生活為宜。被告肢體殘疾收入有限,原告雖視力殘疾,但仍可以外出工作,增加收入,且原告亦表示願意自行承擔孩子的撫養費,故女兒的撫養費由原告自行負擔。

另,本院依原告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裁定禁止被申請人王某對申請人李某及親屬實施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典型意義】

夫妻應當互敬互愛,和睦相處,但遺憾的是,在當今法制社會中夫妻之間實施暴力給其中一方造成人身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現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暴力問題是引發離婚案件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家庭的穩定與和諧。我國法律明確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面對家暴問題,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以及現行的《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多部法律均為當事人維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支撐。《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正式實施,至今剛好四週年。法律實施四年來,家事法官一直鼓勵當事人勇敢向家暴說“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實施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本案審理中,被告雖然否認對原告及原告家人有家庭暴力行為,但法官根據原告提供的多次報警記錄、原告受傷照片及婚生子當庭證言,認定了被告有家暴行為,並以人身安全保護令形式裁定禁止被告對原告實施毆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被告騷擾、跟蹤、接觸原告及其相關近親屬,最終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

案例二

崔某訴高某離婚糾紛案——男方多次起訴離婚,最終妥善處理弱勢女方今後生活後,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基本案情】

原告崔某(男)與被告高某(女)經人介紹於1984年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二子,現均已成年,並已獨立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多年以來原告在外地工作,被告在老家勞作操持家務、侍奉老人、哺育孩子。婚後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關係逐漸惡化。2010年7月雙方發生嚴重爭吵,開始分居生活。2015年7月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調解和好後雙方關係並未改善;2016年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判決不準離婚;原告又於2017年1月提起訴訟,後撤訴。現原告認為兩人夫妻關係已經名存實亡,感情徹底破裂,故第四次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與被告婚姻關係。

【裁判結果】

神木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系自願結婚,婚初物質經濟匱乏,條件艱苦,原被告尚能相濡以沫、同甘共苦,共同贍養老人,撫育子女。然而近年來隨著家庭生活經濟條件日益好轉,孩子長大成家立業,原被告本應和睦相處、頤養天年,但兩人缺乏溝通,心生間隙,使感情出現危機。之後二人又不能妥善處理夫妻之間關係,有效化解糾葛,致使矛盾對抗升級,現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已達九年之久。鑑於原告多次起訴,離婚態度堅決,在本院第一次調解和好、第二次作出不準離婚判決後,原被告仍未一起共同生活,被告也並未有任何彌合夫妻感情和挽救家庭的實際行動,婚姻關係已經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許離婚。現被告高某已年逾半百,作為家庭婦女,對家庭付出較多,又身體欠佳,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沒有固定收入來源,離婚後將導致生活困難,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判決原告崔某在一定年限內每年給付被告高某經濟幫助兩萬元(財產分割略)。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否准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標準。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已達九年之久,在經歷幾次離婚訴訟後,雙方關係一直未有所改善,夫妻關係名存實亡,法院依據婚姻法相關法律規定,判決崔某與高某離婚,結束了這起“死亡婚姻”,為當事人“鬆綁”。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時,對於確實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沒有固定收入來源、離婚後將導致生活困難的女方,應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判決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使其生活能夠得到保障,充分彰顯公平原則和法律人性化。本案中,考慮到被告高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撫育子女,照顧老人,付出較多,對家庭做出了較大的貢獻;離婚後身體欠佳,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沒有固定收入來源,因此判決崔某在一定年限內每年給付高某經濟幫助兩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