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拆遷獎勵夠高,協議就一定能籤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這個補助和獎勵辦法,通常包括對住房困難拆遷戶的補助,和對滿足某些條件的拆遷戶給予的獎勵性補償。

也就是說,拆遷補助和獎勵是有法可依的,被拆遷人可以將其當做房屋徵收補償之外的附加補償安心接受。然而實踐中卻有很多徵收項目混淆了補助和獎勵性補償和正常的拆遷補償,或是將依法應當給予的補助獎勵變成了另一種誘籤逼遷的陷阱。

那麼拆遷獎勵究竟應不應該拿,是否拆遷獎勵夠高,被拆遷人就應當把握機會早日簽字搬遷呢?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來為大家解析這個問題。

首先,被拆遷人要關注拆遷補償本身是否合理。

拆遷獎勵夠高,協議就一定能籤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內容明確了補助和獎勵之外,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在實際徵收拆遷過程中,這三項補償應當佔絕大部分,而補助和獎勵性補償應當是在合理補償的基礎上,按照明確的補助和獎勵辦法額外給予被拆遷人。也就是說,被拆遷人應當先關注拆遷補償主體部分的數額是否充分合理,再考慮是否要簽字搬遷。

其次,被拆遷人要謹慎提防過高的獎勵。

正如我們前文所說,補助和獎勵性補償只是拆遷補償中很小的一部分,屬於補貼性的補償,它的存在不應當影響到主要的房屋補償等部分的存在和多寡。但實踐中有很多拆遷方會將獎勵數額定的非常高,甚至有些高達十餘萬,看似誘人,但認真想想是很不符合常理的。

拆遷獎勵夠高,協議就一定能籤嗎?

如果房屋徵收補償等主要部分的補償充分合理,拆遷方怎麼可能會額外拿出十餘萬大額獎勵呢?如果拿不拿獎勵是被拆遷人自己的自由,拆遷方又為什麼要以多少日內簽訂協議為條件來承諾大額獎勵呢?

因此,京尚拆遷律師提醒被拆遷人,獎勵性補償的數額越高,被拆遷人越要小心審查拆遷補償條件是否合理,更要注意拆遷協議內容的完整性,避免被大額補償“一葉障目”,簽訂了難以保障被拆遷人自身補償權益的協議,也給後續維權增加了無謂的難度。

最後,拆遷獎勵究竟應不應該拿?

拆遷獎勵夠高,協議就一定能籤嗎?

實踐中除了部分依政府出臺的補助和獎勵辦法確定的獎勵性補償外,較大額的補償通常會與協議的簽訂時間和被拆遷人的搬遷速度掛鉤。

對於依地方出臺的規定辦法以及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助和獎勵,被拆遷人符合條件的當然要爭取,這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而對於與簽約搬遷進度掛鉤的這部分補償,被拆遷人一定要保持理智,先考察拆遷補償數額是否合理,確認拆遷協議完整且雙方協商無異議,能夠爭取的,當然要爭取,但如果房屋徵收補償本身不足額,被拆遷人千萬不要為了撿“芝麻”而丟了“西瓜”。

獎勵性補償的出發點是對積極配合拆遷工作的以及滿足補助條件的被拆遷人給予額外的補償,而不應當是從原本的拆遷補償中挪出一部分改名換姓作為利誘被拆遷人的誘餌。

不管何時,被拆遷人一定要謹慎審查拆遷補償標準是否合法、補償數額是否充分合理,千萬不要被獎勵這一項的數額衝昏了頭。就算獎勵再高,也不可能高得過合理充分的拆遷補償。如果被拆遷人遇到獎勵很高但補償數額本身不合理的拆遷,一定要保持理智,理性拒絕誘惑,儘快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理的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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