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山東省輔警分為7個層級 11種情形不得招聘為輔警

我省輔警分為7個層級,相關支出由財政預算保障

11種情形不得招聘為輔警

近日,《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山東省公安機關輔警招聘工作實施細則》發佈,對輔警管理和招聘工作作出規定。

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助性警務職責、納入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經費保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治安聯防、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後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警務輔助人員。

警務輔助人員統稱輔警。關於輔警用人額度,我省規定,一般不得超出本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總量,具體配備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審批。

輔警不具備執法資格,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實行分類管理,劃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其中,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民警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警務活動,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

輔警應當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按照規定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其工作證件、服裝式樣和標識應當符合公安部相關規定。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所配發的工作證件、服裝、標識和裝備。縣級公安機關可根據崗位工作需要,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及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

輔警協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履行職責行為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輔警實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礙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責任。

我省規定,輔警不得從事以下工作: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審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單獨執法或以個人名義執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有11種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這包括:(一)本人或家庭成員、近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二)本人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調查的;(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四)曾編造、散佈有損國家聲譽、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信息的;(五)曾因吸毒、嫖娼、賭博受到處罰的;(六)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七)曾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八)曾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或者因違紀違規被開除、辭退、解聘的;(九)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合同期未滿擅自離職的;(十)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十一)其他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我省規定,輔警分為7個層級,由高至低分別為:一級輔警長、二級輔警長、三級輔警長,一級輔警、二級輔警、三級輔警、四級輔警。輔警的層級是確定輔警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我省要求,各級政府應當將輔警的招聘、工資福利、日常運行公用經費、教育訓練、裝備購置、服裝、獎勵、保險、撫卹以及保障工作運轉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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