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貪汙辦學費用、接受他人請託 玉林市一職中原校長、副校長雙雙獲刑

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結原玉林市第一職業中等專業學校校長沈德海、副校長黃善榮犯貪汙罪、受賄罪的刑事案件,兩人分別獲刑。

沈德海於2012年11月24日被任命為玉林市第一職業中等專業學校(以下簡稱市一職中)校長,被告人黃善榮於2013年10月9日被任命為該校副校長,兩人均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兩人利用職務之便實施了以下犯罪:

貪 汙 罪

20l0年1月,市一職中與玉林市師範學院開展聯合辦學,由市一職中先收取學費,再按約定比例分配。2012年底,當時市一職中副校長張某某負責聯合辦學工作,並確定將聯合辦學費用轉入張某某個人賬戶,由其統一管理。2016年底,經商量,沈德海、黃善榮等四人決定從張某某管理的聯合辦學費用中拿出8萬元進行私分,每人分得2萬元。

贪污办学费用、接受他人请托 玉林市一职中原校长、副校长双双获刑

(網絡圖片)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黃善榮利用其擔任市一職中副校長職務之便利,負責市一職中以工助學工作,在代表市一職中組織該校學生在寒暑假期間與廣東的勞務派遣公司開展勞務派遣合作過程中,要求東莞市某勞務派遣公司法定代表人葉某某、深圳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某開設了四張銀行卡,由其統一管理勞務派遣費用。在2015年3月、2016年9月,黃善榮先後二次截留深圳市某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向某某轉給市一職中的學校管理費l6.82萬元和37萬元,共計53.82萬元。之後,黃善榮將16.82萬元用於個人購買商鋪及日常開支。2017年6月,黃善榮擔心其截留學校管理費的事情被發現,將截留存有37萬元學校管理費的銀行卡給迴向某某代為藏匿。

受 賄 罪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沈德海利用其擔任市一職中校長職務之便利,接受他人請託,在工程招投標、項目建設、竣工驗收、資金撥付、設備採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了鄒某某等9人送給的現金共計253.5萬元。

贪污办学费用、接受他人请托 玉林市一职中原校长、副校长双双获刑

(網絡圖片)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黃善榮利用其擔任市一職中副校長職務之便利,接受他人請託,在每年寒暑假組織學生勞務派遣方面給予關照,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了葉某某等3人送給的現金共計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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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

法院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沈德海、黃善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或夥同他人將一定數額公款佔為己有的行為構成貪汙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兩人均是一人犯二罪,依法數罪併罰。最後,結合沈德海、黃善榮各自的量刑情節,北流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沈德海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

被告人黃善榮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二萬元。

兩人退出的貪汙違法所得依法發還被害單位玉林市第一職業中等專業學校;受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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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北流法院

作者丨陳柳岑

玉林中院新媒體團體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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