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 @定陶人,這一法規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事關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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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9號)

《菏澤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於2019年10月30日經菏澤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於2019年11月29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菏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2月13日

《菏澤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明年1月1日施行

禁止二十九種不文明行為,

鼓勵五種文明行為

倡導十四種文明行為

12月12日,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佈會,就《菏澤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內容作介紹。據悉,《條例》填補了我市精神文明立法的空白,是我市首部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的專項地方性法規,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定陶人,这一法规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事关你我

近年來,隨著我市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進步和文明城市創建活動的深入開展,城市環境得到很大改善,市民素質有了較大提升。但是,一些不文明行為仍然存在,亂扔垃圾、隨地吐痰、不遵守交通秩序等現象時有發生。這些不文明行為破壞了城市環境容貌,損害了城市形象。為了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質,推進文明城市創建工作不斷深入,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出臺了《條例》。

記者瞭解到,市人大常委會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立法理念,在認真研究上位法、深入調研我市實際、充分借鑑外地經驗的基礎上,認真做好了《條例》的審議修改工作,確保《條例》真正反映民意、符合實際、保障民生。歷經近一年時間的調研起草、徵求意見和審議修改,《菏澤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於10月30日經市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11月29日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從明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條例》立足我市實際,堅持“不牴觸、有特色、可操作、重實效”的立法原則,為解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一些熱點和難點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菏澤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共六章二十二條。主要包括總則、文明行為基本規範、鼓勵與倡導、促進與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涵蓋禁止行為、鼓勵行為、倡導行為、文明城市等創建活動、文明創建宣傳、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建設、不文明行為勸阻等方面,努力做到既嚴格規範,又弘揚正能量、塑造新風尚。

據發佈,《條例》突出以人民為中心理念和問題導向,明確基本行為規範、倡禁分明。一是明確禁止二十九種不文明行為。涉及禁菸區域吸菸、隨地吐痰、亂扔雜物、踩踏綠地、亂貼亂畫、亂扯亂掛、不文明養犬、違規使用遠光燈、私設地鎖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禁止規定。這些內容是針對多年來文明城市創建過程中遇到的比較突出的重點難點問題,也是百姓持續關注、涉及切身利益的焦點問題。二是明確鼓勵五種文明行為。包括慈善公益、扶貧濟困、志願服務、見義勇為、無償獻血等。三是明確倡導十四種文明行為。即文明舉止、文明綠色生活、移風易俗、誠信經營、鄰里和諧、尊崇英烈、尊師重教、文明就醫、文明用餐、文明上網、文明出行、文明旅遊、文明施工、文明如廁等方面,清晰列出文明行為主要內容。

據瞭解,《條例》在明晰了工作責任、執法主體的同時,還對禁止的不文明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如“在城市道路、公園等區域拋撒、焚燒冥紙、逝者遺物和其他喪葬祭奠物品”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條例》的制定出臺,將極大地促進全市上下深入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集中有效解決精神文明建設特別是文明城市創建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推進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大力提升市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使菏澤精神文明建設進入法治化軌道。

《條例》全文如下:

菏澤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10月30日菏澤市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

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公民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遵循以人為本、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統籌推進的原則,發揮公民主體作用,形成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公安、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文化和旅遊、司法行政等部門,鄉鎮人民

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模範引領作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公眾人物應當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五條 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紀守法、崇文尚德,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市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等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六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環境文明行為基本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禁菸區域吸菸;

(二)隨地吐痰、大小便,亂倒汙水、亂扔菸蒂、亂吐口香糖;

(三)踩踏綠地、攀折花木、亂摘果實;

(四)違規投放和處置垃圾;

(五)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以及公共設施、路面、立杆、樹木等物體表面亂貼亂畫、亂扯亂掛;

(六)在禁止區域露天燒烤或者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七)在城市道路、公園等區域拋撒、焚燒冥紙、逝者遺物和其他喪葬祭奠物品;

(八)在禁止水域洗滌、游泳、捕魚等;

(九)其他損害公共環境文明的行為。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場所文明行為基本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侵佔公共場所,損壞公共設施設備;

(二)產生噪聲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三)違規擺攤經營、佔道經營、店外經營;

(四)在幼兒園、中小學等周邊散發商業廣告、傳單等宣傳品;

(五)遛犬不束繩、不清除犬糞,攜帶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場所;

(六)在機場、鐵路、電力線路等周邊放飛風箏、無人機等;

(七)燃放孔明燈;

(八)其他損害公共場所文明的行為。

第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交通文明行為基本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經過路口、人行橫道、積水路段時不減速慢行,遇行人通過時不停車讓行;

(二)駕駛機動車時違規變道、鳴笛、使用遠光燈、拋撒物品;

(三)駕駛非機動車時違規並排行駛、逆向行駛、越線停車,進入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行駛;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妨礙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通行;

(五)違規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妨礙他人乘坐,影響安全駕駛;

(七)行人通過路口時不走斑馬線,橫過道路時翻越隔離設施;

(八)在車行道發放廣告、兜售物品、強行服務;

(九)其他損害公共交通文明的行為。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區公共文明行為基本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侵佔公共區域堆放物品、私搭亂建、圍合庭院、種植花木果蔬;

(二)在住宅小區擅自停放車輛,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

(三)違規在住宅小區飼養家禽、家畜、烈性犬;

(四)進行裝修裝飾活動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五)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六)私設管線,亂拉繩索,在公共設施上晾曬衣物;

(七)其他損害社區公共文明的行為。

第三章 鼓勵與倡導

第十條 鼓勵下列行為:

(一)慈善公益;

(二)扶貧濟困;

(三)志願服務;

(四)見義勇為

(五)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

(六)其他有益於促進社會文明、應予鼓勵的行為。

第十一條 倡導下列行為:

(一)言行文明,衣著得體,舉止端莊;

(二)節約資源,低碳生活,綠色消費;

(三)移風易俗,喜事簡辦,厚養薄葬;

(四)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文明服務;

(五)尊老愛幼,鄰里和諧,涵養家風;

(六)維護先烈,尊崇英模,傳承精神;

(七)崇尚科學,尊師重教,家校共育;

(八)文明就醫,恪守醫德,醫患和諧;

(九)文明用餐,適量點餐,杜絕浪費;

(十)文明上網,遠離謠言,弘揚正氣;

(十一)文明出行,自覺排隊,禮讓他人;

(十二)文明旅遊,尊重習俗,愛護文物;

(十三)文明施工,按章操作,規範管理;

(十四)文明如廁,及時清潔,保持衛生;

(十五)其他有益於自然、社會、家庭和諧的行為。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二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好文明城市、文明行業、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錶現突出、成效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組織開展好道德模範、身邊好人、最美人物、優秀志願者等道德先進人物推選活動;開展好社會文明程度指數測評工作,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機制。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本單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揚激勵;在錄用人員時,優先考慮道德先進人物。

第十三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活動,設置宣傳專用設施,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經營管理公共場所廣告設施和公共交通工具廣告介質的單位應當刊播好公益廣告。

幼兒園、中小學等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教育和引導。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設立專項獎勵資金或者捐贈等形式支持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將公民文明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實施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戶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車站、機場、醫院、商場、景區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配備獨立的母嬰室,鼓勵設置雙層扶手,滿足特殊人群使用需求。酒店、餐館等公共消費場所應當設置兒童座椅,方便兒童就餐。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有權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發生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對屬於違法行為的,有權告知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等方式向有關部門舉報。對積極勸阻不文明行為的公民,有關部門給予保護和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七項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行為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本條例所規定職責或者有其他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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