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老賴”唯一住房可被執行?前提是滿足這些條件

“老賴”唯一住房可被執行?前提是滿足這些條件

個人財產的轉移與隱藏技術,

是判斷一名老賴段位的關鍵,

但無論其賴賬的造詣有多高,

作為當初能借著錢的債務人,

有樣東西無論如何都會暴露……

“老賴”唯一住房可被執行?前提是滿足這些條件

那就是老賴家庭住址背後,

現在全家居住的那套房產!

關於現居住房產能否執行,

社會上有個說法流傳多年:

如果是唯一房產不能執行!

“老賴”唯一住房可被執行?前提是滿足這些條件

其實這種論調其實毫無依據,是一種對早期法規的誤讀。2014年,最高法發佈了一個名字很長,簡稱為 《查、扣、凍規定》的文,該《規定》包含以下內容: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老賴”唯一住房可被執行?前提是滿足這些條件

由於在具體實踐中,“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往往就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加之部分地方法院擔心,確實無償還能力的“誠實被執行人”遭“誤傷”後全家露宿街頭,再考慮到穩定等問題,對“唯一住房”的執行,態度非常保守。

相關判例一多,很多人就此將兩者劃上等號。但事實上,“唯一住房”還真不見得是“生活必需”。如:對被執行人子女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名下有1套以上房產。再比如50多歲獨居被執行人,子女已提前在養老院繳費二十年。

“老賴”唯一住房可被執行?前提是滿足這些條件

反過來講,如果被執行人名下兩套房,但都用來盡法定的扶養義務,這種情況也會被視為生活必需。


什麼樣的唯一房產,可被執行呢?

為了遏制被執行人轉讓、轉移名下房產,逃還款還義務的普遍現象,讓地方法院真正放開手腳,維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2015年最高法又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規定》明確了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被執行人,如認為被執行房產是本人、家屬生活必需住房,對執行該房產有異議,法院將不會支持:

“老賴”唯一住房可被執行?前提是滿足這些條件

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的其他房屋的;

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房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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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說明的是:

自從執行通知送達之日後,會給予3個月寬限期。在次期間,被執行人再以該房為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法院不予支持。


唯一住房是不是超過“生活所需”?

超過生活所需具體標準,各地法院會根據當地經濟水平自行確定,但原則上也要依據統一標準,通俗來說:

第1條,面積要大。

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150%。

第2條,同時價格要貴。
單價超過當地住房均價的150%。如學區房一定被包含在內。

“老賴”唯一住房可被執行?前提是滿足這些條件

此外,已經被依法抵押的名下唯一房產,而案件申請執行人就是抵押權人,則法院不用以上面兩條標準審查可以執行。


法院什麼情況下,會執行唯一住房?

其一、借款人唯一住房的執行,需要申請執行人主動提交申請。沒有收到申請,法院不會主動執行欠款人的唯一住房。

其二、雖然符合條件的唯一住房可被執行,但只要有證據顯示被執行人還有別的財產可以執行,法院有餘地採取其他執行措施,則不會對被執行人唯一房產進行執行。

其三、需要避免被執行人與住在唯一住房的家屬無家可歸,申請執行人要提供臨時住所或墊付房租。

“老賴”唯一住房可被執行?前提是滿足這些條件

日出時在巴塞羅那巴塞羅那海灘

最後,如果這套“唯一房產”因各種原因價值太低,扣掉評估費、公告費、被執行人生活保障費等必要花費後所剩無幾,原則上也不會執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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